新華社武漢5月22日專電(記者 李勁峰)武漢市漢陽區近期審理的一起刑事案件中,從四川到武漢作證的受害人獲得近2000元的交通、住宿等費用補助,這是武漢市司法機關首次根據相關法規發放“證人補助”。當地檢察機關提醒,證人作證不僅可獲補助,還可申請保護以防打擊報復。
武漢市漢陽區檢察院近期對一起容留未成年少女吸毒案審查起訴時,犯罪嫌疑人劉某、鄧某始終拒不認罪。為獲取關鍵證據,檢察機關多次聯絡受害的未成年人羅某及其家人,同時結合其家庭經濟困難情況,主動提出根據相關法規,可對羅某從四川到武漢作證産生的費用給予補助。最終,羅某在兄長陪同下,來到武漢就案情做出稱述,使案件得以順利起訴。
調查結束後,檢察機關經核實後,爭取專項經費對羅某及其兄長的交通、住宿、就餐、誤工等費用補助近2000元。面對受害人羅某作證的同步錄音錄像,犯罪嫌疑人對犯罪事實基本供認。
漢陽區檢察院未成年人犯罪檢察科科長李瑛説,公民有舉證的義務和責任,但在以往司法實踐中,很多證人不願作證,一是怕打擊報復,二是因路途等原因認為會花冤枉錢。
李瑛介紹,新《刑事訴訟法》規定,證人因履行作證義務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費用,應當給予補助;同時,證人、鑒定人、被害人還可向司法機關申請保護,以防打擊報復,這些規定完善了我國證人作證制度,有助於解決證人後顧之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