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3日,記者從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獲悉,河南省對敲詐勒索、詐騙和挪用公款犯罪的數額認定標準作了新規定。
在司法實踐中,敲詐勒索罪、詐騙罪和挪用公款罪是較為常見、非常複雜、也存在較多爭議的罪名。之前,河南省適用的數額認定標準是1998年、1999年及2000年時確定的標準。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不斷發展,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均有較大增長,作為涉及財産利益的犯罪,上述三個罪名定罪量刑標準的設定也應當作出相應的調整。
對於敲詐勒索犯罪,省高院最新規定,敲詐勒索公私財物價值3000元、5萬元、40萬元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274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起點。之前,此罪“數額較大”、“數額巨大”分別以2000元、2萬元為起點。
對於詐騙犯罪,規定詐騙公私財物價值5000元、5萬元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266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的起點。此前標準分別是以3000元、4萬元為起點。
對於挪用公款犯罪,規定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以挪用公款3萬元為“數額較大”的起點,以挪用公款20萬元為“數額巨大”的起點。此前標準分別是以2萬元、15萬元為起點。
“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以挪用公款1萬元為追究刑事責任的數額起點。挪用公款10萬元以上,屬於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情節嚴重”的情形之一。此前標準分別是以8000元、5萬元為起點。
據悉,這三個罪名數額認定標準即日起開始實施。(記者 謝建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