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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高考:民族優惠考生資格審查有新規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9年02月10日   來源:湖南省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隨意更改填報民族成分,隨意往民族聚居區遷移戶口。近年來,普通高校招生中,假少數民族考生圖謀享受優惠加分的舞弊事件時有發生。為此,湖南省民委、省教育廳、省公安廳、省糾風辦等4部門日前聯手出臺新規,進一步規範該項工作,明確要求考生、家長要簽責任承諾,承擔弄虛作假後果;違規考生要取消其當年的考試或錄取資格,相關責任人,視情節給予紀律處分或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按照規定,少數民族考生、少數民族聚居區的漢族考生可申報享受民族優惠政策。具體包括:戶口原在聚居區,現已遷入散居地區的考生,其享受優惠政策按戶口遷入地同類考生對待;戶口在聚居區,現在散居地區讀書的考生,其享受優惠政策按戶口所在地同類考生對待;考生本人及父母(或一方)在聚居區有常住戶口、且戶口遷入聚居區的時間3週年以上(核算到高考當年12月31日止,下同),並且符合省市(州)戶口遷移政策的,才可享受聚居區同類考生的優惠政策;考生戶口在聚居區,但屬空挂戶口的,不能享受聚居區同類考生優惠政策;聚居區以外的非農業家庭戶口轉為農業家庭戶口不滿3週年的(以審批時間為準),按非農業家庭戶口考生認定;外省(市、自治區)的少數民族考生,不能享受優惠政策。

    為嚴把審查關,政策要求市、縣民族工作部門的主要領導是本地區審核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對本地區的審核工作負總責。經市州民委終審完成後,經查實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違規更改民族成分的,2、戶口非正常遷入聚居區而申報享受聚居區同類考生優惠政策的,3、提供虛假審核材料的,取消其當年的考試或錄取資格;已被學校錄取的,取消其入學資格或學籍並將其退回原籍,同時對相關責任人,視情節給予紀律處分或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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