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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規定學校不得開除“壞學生”或逼其轉校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9年12月23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杭州12月22日電(記者 岳德亮)浙江省即將實施的一項地方性法規指出,學校對違反校規的“壞學生”,要積極幫助其改正錯誤,而不是簡單、不負責任地推給社會。

    浙江省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的《浙江省義務教育條例》規定,從明年3月1日起,學校對違反學校管理制度的學生,要予以批評教育,幫助學生改正錯誤,不得決定退學或者開除,而且不能逼迫其轉校。

    此外,學校和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一旦發現未入學的適齡兒童、少年或者輟學學生,及時向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告。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要與縣級政府教育主管部門、學校採取措施,共同做好適齡兒童、少年入學和輟學學生複學工作。

    有專家指出,冷漠無情地開除,會斷送學生的前程,不開除“壞學生”是教育本質的回歸。但僅僅做到不開除還不夠,還應該不放棄,不歧視。

    浙江省還規定,縣級以上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和教育主管部門應按照各自職責,對未完成義務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實施義務教育,所需經費由縣級以上政府予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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