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西安12月30日專電(記者 許祖華)陜西省教育廳日前出臺《陜西省民辦非學歷高等教育機構學校管理暫行規定》,凡是由於學校發佈虛假招生簡章和廣告等原因造成學生退學的,應當退還所收全部費用。
這個規定中的“民辦非學歷高等教育機構學校”是指經省教育廳批准設立的以實施自學考試助學為主要辦學內容的民辦學校。
陜西省教育廳要求民辦非學歷高等教育機構學校應建設符合設置標準和教育教學要求的校園校舍,不得隨意更改學校地址。擬新舉辦民辦非學歷高等教育機構學校的應建立自有校園校舍,屬租賃的租期必須在15年以上。同時,民辦非學歷高等教育機構學校不得設立分支機構,不得出租、出借辦學許可證。
民辦非學歷高等教育機構學校的名稱以審批機關批准的名稱為準,不得私自篡改。在印製宣傳資料、招生廣告、簡章,製作牌匾、校徽,刊發(播)媒體廣告時必須使用全稱。招生方面,不得聘用臨時人員參與招生,不得組織在校學生在學習期間參與招生,不得委託社會仲介機構進行招生。
同時,應嚴格執行有關收費、退費的政策規定,按照物價主管部門批准的收費項目和標準收費,嚴禁亂收費。陜西省教育廳要求,學生入學後,對於要求退學的學生,應按照有關規定及時辦理退學、退費手續,不得故意拖延或刁難,不得相互推諉扯皮。
對於擅自改變學校名稱、發佈未經備案或與備案內容不一致的招生簡章和廣告,經陜西省教育廳警告後,仍不改正的,將取消其當年的招生資格。對於辦學條件達不到設置標準等行為的,陜西省教育廳將取消其下一年的招生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