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8月4日獲悉,上海市糾風辦、上海市教衛黨委、上海市教委、上海市財政局、上海市物價局、上海市審計局和上海市新聞出版局在規範2010年上海市教育收費的通知中明確,未經國務院或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教育部批准,上海市不再設立新的教育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
通知指出,除國務院另有規定外,義務教育階段公辦學校、公辦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和高等學校經批准收取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包括學費、住宿費等)標準,保持基本穩定,且不得高於2006年秋季學期收費水平。
2010年,上海市教委將會同上海市財政局、上海市物價局對學前教育收費、公辦普通高中擇校生的擇校費、高中階段學生的代辦服務性收費等制定相關政策,逐步完善教育收費政策體系。
通知重申,嚴禁任何學校違規設立收費項目或提高收費標準,嚴禁以合作辦學或改制為名亂收費或高收費,嚴禁學校以任何名義舉辦重點校、重點班,嚴禁學校將校舍出租給社會力量辦學機構違規辦班收費,嚴禁學校、教師舉辦或與社會辦學機構合作舉辦向中小學生收費的各種培訓班、補習班、提高班等,嚴禁學校利用家長委員會的名義組織學生補課並收費。
中小學生在校期間的學習活動,必須納入到學校正常教學範圍,所有教學內容(包括復習)必須全部納入正常的教學過程,不得以任何名義另行收費。2010年,要認真做好上海市公辦中小學校出租出借場地(不含體育場地向社會開放)的清退工作,並組織開展檢查。學校代辦服務性收費的項目、標準必須公示,明碼標價,主動接受學生及家長的監督。收費標準根據實際情況需要調整的,須經上海市有關部門批准。除規定允許的代辦服務項目外,學校不得為其他任何單位、任何個人開展代辦服務或為其向學生宣傳、推銷等提供條件。嚴禁中小學校在為學生提供午餐的代辦服務中加收任何費用。
通知強調,對違規收費行為,除清退違規收費、給予學校和有關人員組織處理和紀律處分外,繼續執行評優評先“一票否決制”。對情節嚴重、性質惡劣或在社會上造成嚴重影響的案件,要加大處罰力度,不僅要追究當事人的責任,還要嚴肅追究相關領導人的責任。(記者 蘇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