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物價局、市教委擬訂的《上海市民辦高校教育收費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12月10日起公示。《暫行辦法》指出,民辦高校舉辦學歷教育收取的學費(非學歷教育為學費或培訓費)、住宿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民辦高校舉辦的非學歷教育收費,以及代辦服務性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管理。
《暫行辦法》指出,制定學費標準,應統籌考慮辦學成本、教學質量、培養層次、學科專業設置,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社會承受能力等因素,體現優質優價。住宿費標準應統籌考慮上海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住宿服務成本和社會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宿舍設備配備以滿足學生學習生活基本需要為原則,不以營利為目的。代辦服務性收費標準應體現確有必要、學生自願和非營利原則。
制定和調整民辦高校學歷教育的學費和住宿費標準,由學校提出書面申請,報市教委審核,由市教委報市物價局批准。民辦高校舉辦非學歷教育的學費和住宿費標準,由學校自主確定,報市物價局、市教委備案。代辦服務性收費標準由民辦高校自行確定,招生簡章應明確標示具體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並在學校顯著位置公示。嚴禁強制服務,或只收費不服務。另外,由於學校發佈虛假招生廣告或虛假招生簡章以及不履行事先約定等原因造成學生退學的,學校應當退還收取的全部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