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保障農民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貴州省日前出臺了《關於大力推進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的意見》。用人單位未給農民工繳納工傷保險費,或者未按規定的標準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農民工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勞動保障監察機構舉報。農民工與用人單位因工傷保險待遇問題發生爭議時,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意見》要求各類企業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應當為與之形成勞動關係的農民工辦理參加工傷保險手續,用人單位註冊地與生産經營地不在同一統籌地區的,原則上按註冊地的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用人單位辦理參加工傷保險手續時,要據實報送人員名冊,按月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變動人員名單。
用人單位如在貴州省內的生産經營地參加工傷保險,農民工的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由統籌地區有管轄權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並由統籌地區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其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在註冊地和生産經營地均未按規定參加工傷保險,其使用的農民工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後,由生産經營地有管轄權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負責勞動能力鑒定,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的相關規定支付其工傷保險待遇。對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傷殘等級達到一至四級的農民工,經本人申請,自願提出一次性結算工傷保險長期待遇,應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領取一次性長期待遇費用後中止待遇領取關係。工亡職工的供養直系親屬,經本人自願申請,可同樣實行一次性領取長期待遇。
貴州省要求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要暢通用人單位為農民工辦理工傷保險的渠道,完善方便農民工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工傷待遇支付方面的有關措施,創造農民工待遇支付的“綠色通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