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保障措施
圍繞《綱要》和“十一五”科技發展部署,制定各項保障措施,加大實施力度,切實形成有利於自主創新的新體制和新機制。
1.加強組織領導和統籌協調
建立一把手抓第一生産力的工作機制和組織機制,各級黨委和政府應加強對科技工作的領導,並把提高自主創新能力的成效作為落實科學發展觀和正確政績觀的重要內容,強化政府的科技宏觀管理能力。充分發揮各地方、各部門、各社會團體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大力協同,共同推動《綱要》的組織實施。
建立經濟政策與科技政策的部際協調機制,強化科技進步與經濟發展的相互促進。建立財政部門會同科技部門編制財政科技預算的會商和協調製度,加強對科技投入的統籌管理。建立促進軍民科技資源統籌配置的聯席會議制度與軍品市場準入機制,加強軍民科技計劃的銜接與協調。建立政府採購自主創新産品的工作協調機制。建立引進技術消化吸收和再創新的協調機制,加強對技術引進和消化吸收再創新工作的管理和引導。通過建立與實施這些統籌協調機制,充分實現創新資源的優化配置與創新活動的相互促進。
2.大幅度增加科技投入
大幅度增加財政科技投入,強化科技投入增長的保障機制。確保各級政府在年初預算分配和財政超收分配中,財政科技投入增長幅度達到法定增長的要求。2006年中央財政科技投入實現大幅度增長,在此基礎上,“十一五”期間財政科技投入增幅明顯高於財政經常性收入增幅。國家統籌安排資金確保《綱要》重大專項的順利實施。
調整財政科技投入結構,加強對非競爭性科技創新活動的支持力度,合理安排經費比例,加大對基礎研究、社會公益性研究、前沿高技術研究、科技基礎條件建設的支持,引導地方和行業部門加大科技投入,重點解決國家、行業和區域經濟社會發展中的重大科技問題。
創新財政科技投入機制,綜合運用財政撥款、基金、貼息、擔保等多種方式吸引社會資金向創新投入;建立和完善多元化、多渠道的科技投入體系。深入推動創業風險投資事業發展和促進自主創新的多層次資本市場建設,政府引導金融機構加大對高新技術産業的投入力度。在法律法規和有關監管規定許可的前提下,支持保險公司投資創業風險投資企業。加大對地方的科技轉移支付,通過資金支持、政策引導、創新機制等方式,促進地方科技和經濟發展。
完善財政科技投入管理機制,建立適應新形勢的科技經費監督管理和績效評估體系,提高財政科技經費的使用效率。
3.落實促進自主創新的各項激勵政策
加大《綱要》及其配套政策的實施力度,抓緊制定並落實有關實施細則。要深入實施促進企業成為技術創新主體的有關財稅、金融、政府採購等政策。加大企業研究開發投入的稅前抵扣力度,允許企業加速研究開發儀器設備的折舊,加快實施消費型增值稅。積極探索政府資金和各類金融資本有機結合支持自主創新的方式,鼓勵和引導政策性金融和商業金融對自主創新的支持,改善對科技型中小企業的金融服務。實施激勵自主創新的政府採購政策,建立財政性資金採購自主創新産品的制度,改進政府採購評審方法,給予自主創新産品優先待遇,建立激勵自主創新的政府首購和訂購制度。促進引進技術消化吸收再創新政策,加強對技術引進和消化吸收再創新的管理,對企業消化吸收再創新給予政策支持。
4.深入實施知識産權和技術標準戰略
有效利用知識産權制度和技術標準提升我國産業國際競爭力。完善國家知識産權法律法規,建立健全知識産權保護體系,加強知識産權保護執法,防止知識産權濫用。建立重大經濟活動的知識産權特別審查機制,完善相關制度及程序。國家科技計劃和各類創新基金對所支持項目在國外取得自主知識産權的相關費用,按規定經批准後給予適當補助。
強化科技創新的知識産權目標導向,對事關綜合國力和國際競爭力的重大科技領域、重要高新科技産業和國民經濟重點行業,以掌握核心技術及其知識産權為主要目標,在國家層次上組織實施專利戰略,編制必須掌握自主知識産權的關鍵技術和重要産品目錄,通過科技計劃和建設投入給予重點支持。
加強各類創新主體的知識産權管理能力建設, 針對科研管理人員、研究開發人員的不同需求,相應開展知識産權知識培訓、戰略管理培訓和實務輔導,培養一批既懂技術又懂知識産權的科技管理隊伍,提高科研機構、高科技企業和其他創新主體的知識産權保護、管理水平。
完善知識産權公共服務體系,支持建立知識産權信息服務平臺,實現知識産權管理服務與科技創新活動的有機結合;通過國家科技計劃、重大産業化項目和建設投資等方式支持科研機構、大學與相關企業在若干重點行業和技術領域建立知識産權戰略聯盟,形成聯盟成員優勢互補、協同配套、風險共擔、權益共享的運作機制。
推動形成以我為主的技術標準,支持企業參與國際技術標準制定,對推動我國技術標準成為國際標準的企業給與補助。將形成技術標準作為國家科技計劃的重要目標。加強技術性貿易措施體系建設。
5.形成新型對外科技合作機制
“十一五”時期,國際科技合作工作要以增強自主創新能力、提高科技競爭力為核心,樹立全球戰略意識,凝練合作重點,加強統籌協調,提升合作層次,充分利用全球科技資源,貫徹落實《綱要》的各項任務,為經濟建設、科技發展和國家的總體外交服務。逐步形成“以我為主,互利共贏;為我所用,支撐創新;政府引導,多方參與;統籌集成,突出重點”的國際科技合作新態勢。
積極參與國際大科學、大工程計劃,鼓勵並支持我國科學家和科研機構參與或牽頭組織國際和區域性的大科學工程,充分利用國際大科學計劃和大工程平臺,分享世界最新研究成果。從《綱要》實施實際需求出發,有針對性地支持、聘請一批高水平的海外專家和優秀科技人才團隊來華從事合作研究、學術交流、技術培訓或工作任職。探索建立長效的人員交流機制,變一般性人員交流為有效提升自主創新能力的高水平的人才合作交流。
完善國際科技合作計劃體系,打造我國對外科技合作平臺。與國家重大科技計劃,國家重點實驗室,國家工程中心,教育部211、985工程,中國科學院知識創新工程等相結合,依託有優勢的大學、研究院所和企業與國外合作建立一批高水平的國際科技合作研發中心和基地;利用國家高新區、大學科技園、海外科技園,建立一批國際科技合作示範園區和示範服務機構。
充分發揮政府在國際科技合作中的引導作用,拓展合作渠道,形成政府搭臺,企業、大學、科研機構等主體作用充分發揮的國際科技合作格局。重點支持有助於解決科學技術瓶頸難題,有助於利用國外資源,有助於實現企業“走出去”戰略的國際科技合作。緊密結合雙邊、多邊政府間科技合作工作,支持“傳統藥物國際研究”、“伽利略”、“國際熱核聚變實驗反應堆”等一批大科學國際合作項目,完善政府間科技合作模式。加強內地與港、澳、臺的科技合作。
建立和完善國際科技合作協調機制、專家諮詢機制、“自上而下”立項管理和評估機制,加強對國際科技合作工作的宏觀調控和政策引導。建立一支專業化的國際科技合作管理隊伍。
6.完善科技法律法規體系
建立和完善新時期促進科學技術發展,推進全社會科技進步的科技法律制度體系。積極推進《科學技術進步法》的修訂,深入開展促進科技資源共享,支持科技仲介機構與科研機構發展,加強科學技術普及,扶植生物技術等新興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活動等的法律制度研究。鼓勵各地方結合實際開展各具特色的立法實踐,切實加強科技法律法規的宣傳培訓和貫徹實施工作。
7.推進科技計劃管理改革
以提高自主創新能力和促進公正公開為核心,深化科技計劃管理體制改革,構建 “權責明確,定位清晰,結構合理,運行高效”的國家科技計劃體系和“公正、公開、規範、高效”的科技計劃管理體系。
調整和完善科技計劃結構,形成由重大專項和基本科技計劃組成,與《綱要》任務相銜接的科技計劃體系。基本科技計劃是國家科技計劃的主要形式和內容,包括基礎研究計劃、國家支撐計劃、高技術研究發展計劃、科技基礎條件平臺建設計劃、政策引導類計劃等。基礎研究計劃突出原始創新,主要定位分別為自由探索性基礎研究和國家目標導向的戰略性基礎研究;國家支撐計劃突出公益技術研究和産業關鍵共性技術開發;高技術研究發展計劃(863計劃)突出戰略性、前沿性和前瞻性,重點加強前沿技術研究開發;科技基礎條件平臺建設計劃突出資源共享,為提高科技持續創新能力提供支撐;政策引導類計劃突出企業技術創新。
加強科技計劃管理改革,創新管理機制,促進分類管理,根據各類科技計劃的定位和功能,圍繞國家目標、科學前沿、市場需求等確定國家科技計劃的目標導向。加大科技計劃對企業技術創新的支持,增強企業參與科技計劃的力度。加強科技計劃的項目實施與能力建設有機銜接,完善科技項目實施中的知識産權管理,建立有利於自主創新的科技評價體系。構建統一的國家科技計劃管理信息平臺,保證管理的公開、公正與透明,提高科技資源的配置效率。完善專家管理機制,建立科技統計、技術預測、第三方獨立評估、信用管理等制度。建立目標管理和問效問責制,加強對計劃實施全過程的監督和績效評估。
8.建立有效的規劃實施機制
建立健全規劃實施協調機制。發揮“十一五”規劃對未來五年我國科技發展的指導性作用,加強規劃與計劃的銜接。根據“十一五”規劃確定的總體思路、戰略目標和重點任務,結合國民經濟社會發展計劃的總體部署,制定和實施各項國家科技計劃。各行業、地方從各自的發展實際出發,制定相應的科技計劃。國家科技主管部門根據部門、行業、區域特點,加強對部門、行業和區域科技計劃的協調和分類指導。
建立健全技術預測機制。進一步把握科學技術發展的新趨勢和新特點,跟蹤已納入“十一五”規劃的科技領域和重大項目的新變化,為科技規劃的滾動實施和動態調整提供決策依據。建立健全技術預測制度,促進技術預測規範化;建全技術預測機構,建設技術預測隊伍,廣泛吸收社會科學領域、産業界和科研管理部門專家參與技術預測;完善技術預測方法,保證技術預測工作的穩定性和持續性。
建立規範的評估監督與動態調整機制。建立健全獨立與規範的評估和監督機構,定期評估規劃的實施情況,監督重大項目的執行情況。制定和完善適應各類科技活動特點的評估指標體系,充分發揮評估指標在規劃實施中的導向作用。規範評估和監督程序,完善評估和監督機制。提高評估和監督的公開性與透明度,加強與公眾的交流與溝通,建立必要的公示制度和公眾參與制度,定期公佈評估報告。加強評估工作的法制化建設。建立動態調整機制。根據科學技術的新進展和社會需求的新變化,對規劃作出必要的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