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發佈《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辦法(試行)》
2005年10月27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審議通過的《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規定“個人所得超過國務院規定數額的”納稅人應當自行申報,擴大了納稅人自行申報的範圍。隨後,國務院通過修訂的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將“個人所得超過國務院規定數額的”明確為“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情形,並授權國家稅務總局制定具體管理辦法。依據上述規定,國家稅務總局在廣泛聽取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專家、學者和基層稅務機關意見的基礎上,經過深入研究、反復論證,本著“方便納稅人、調節高收入、便於稅收徵管、突出管理重點”的原則,制訂下發了《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辦法》共分八章、四十四條,分別從制定辦法的依據、申報對象、申報內容、申報地點、申報期限、申報方式、申報管理、法律責任、執行時間等方面,明確了自行納稅申報的具體操作方法。
《辦法》明確了納稅人須向稅務機關進行自行申報的五種情形,即:1、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2、從中國境內兩處或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3、從中國境外取得所得的;4、取得應稅所得,沒有扣繳義務人的;5、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辦法》規定,符合第1種情形的納稅人,即納稅人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取得的全部應稅所得達到12萬元,不論其平常取得的應納稅所得,是否已由扣繳義務人扣繳稅款,或是納稅人自己已向稅務機關自行申報納稅過,年度終了後都應當再自行向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符合第2至4種情形的納稅人,要進行日常申報納稅,即在取得應稅所得時,就應當按照《辦法》的相關規定,在規定的期限內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並繳納稅款。第5種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目前暫未明確,其納稅申報辦法根據具體情形另行規定。
《辦法》規定,對於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在納稅年度終了後3個月內,需申報其各項所得的年所得額、應納稅額、已繳(扣)稅額、抵扣稅額、應補(退)稅額和相關個人基礎信息。申報的“年所得”包含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11個應稅所得項目,即工資、薪金所得、個體工商戶的生産經營所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産租賃所得、財産轉讓所得、偶然所得、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徵稅的其他所得。同時明確,在計算年所得時,可以剔除三類免稅所得,即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項至第九項規定的免稅所得;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條規定可以免稅的來源於中國境外的所得;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按照國家規定單位為個人繳付和個人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並規定除“個體工商戶的生産、經營所得”和“財産轉讓所得”以應納稅所得額計算“年所得”外,其他各項所得均以毛收入額來計算“年所得”。
為方便納稅人自行申報,《辦法》規定,納稅人可以採取多種方式進行納稅申報,既可以採取數據電文方式(如網上申報)、郵寄申報方式,也可以直接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或者採取符合主管稅務機關規定的其他方式申報。同時規定,可以委託有稅務代理資質的仲介機構或者他人代理申報。《辦法》並規定了稅務機關為納稅人自行納稅申報提供優質服務的具體要求。如要求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將各類申報表,登載到稅務機關的網站上、擺放到稅務機關受理納稅申報的辦稅服務廳,免費供納稅人隨時下載和取用;在納稅申報期間,通過適當方式,提醒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辦理自行納稅申報;受理納稅申報的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的申報情況,按照規定辦理稅款的徵、補、退、抵手續,為已經辦理納稅申報並繳納稅款的納稅人開具完稅憑證;依法為納稅人的納稅申報信息保密等等。
此外,《辦法》還分別明確規定了納稅申報的地點、期限、方式、管理、法律責任、執行時間等等。
《辦法》的制定下發,對於貫徹落實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關於擴大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範圍的決定,更好發揮個人所得稅調節高收入的職能作用,是十分必要的。
一是有利於培養納稅人依法誠信納稅意識,明確法律責任,提高稅法遵從度。由於個人所得稅主要實行代扣代繳辦法,個人所得稅法修訂前,法律上沒有賦予高收入者自行申報的義務,因此,對扣繳義務人未扣繳稅款、個人又未申報的行為,除了對扣繳義務人未履行扣繳義務的行為予以處罰,對個人追繳應納的稅款有明確規定外,對個人不申報的行為應負法律責任較難界定。去年修訂的稅法規定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必須自行納稅申報,依據這一法律規定,《辦法》明確了自行納稅申報的具體方法、要求、法律責任等事項,隨著《辦法》的貫徹落實,納稅人自行納稅申報面的擴大,將有效增強納稅人依法誠信納稅意識,明確其法律責任,進一步提高稅法遵從度。
二是有利於加強對高收入者收入的調節力度。從個人所得稅徵管實踐看,高收入者的收入來源往往多形式、多渠道,具有分散性和一定隱蔽性,而稅務機關又缺乏必要的信息來源渠道,因此,對這部分人不能很好地進行管理,容易産生徵管漏洞。修訂後的稅法首次要求年所得達到1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應當自行向稅務機關就其全年取得的全部應稅所得進行申報,從法律上明確了其申報義務和法律責任,拓寬了稅務機關獲知個人收入信息的渠道,有利於稅務機關加強稅源管理,掌握高收入者的各項收入,進而有利於強化對高收入者的稅收調節力度,緩解收入分配不公的矛盾。
三是有利於進一步推進個人所得稅的科學化、精細化管理。通過對扣繳義務人報送的明細信息和個人申報來的信息進行整理歸類,可以確定個人所得稅徵管的重點人群和重點行業,使得個人所得稅的管理更有針對性;通過對扣繳義務人報送的明細信息和個人申報來的信息進行交叉比對、分析,稅務機關可從中發現涉稅疑點和個人少繳、漏繳稅款問題,為稅務檢查提供案源,從而有利於進一步推進個人所得稅的科學化、精細化管理。
四是有利於縮短向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稅制模式過渡的進程。黨的十六屆六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一個五年規劃綱要》,都明確提出要在我國實行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度。在目前個人收入分散、隱蔽,稅務機關對個人收入情況掌握不全、難以監管的情況下,推行高收入者自行納稅申報,可以不斷增強居民依法誠信納稅意識,提高稅法遵從度;也可以為以後向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混合稅制模式過渡創造條件,積累經驗。同時,在實行扣繳義務人源泉扣繳的基礎上,另行賦予納稅人自行申報納稅義務,也與國際通行做法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