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07〕第21號
根據《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交易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0〕]第2號發佈)等有關規定,現就資産支持證券在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進行質押式回購交易的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在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流通的資産支持證券可用於質押式回購交易。
二、銀行間債券市場參與者在從事資産支持證券質押式回購業務時,應嚴格遵守中國人民銀行關於質押式回購的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內控機制,切實加強內部風險管理,對資産支持證券的風險收益特徵進行獨立、謹慎的識別與評估。
三、正回購方所出質的資産支持證券(簡稱質押券)應當足額。如果回購期間出現質押券不足額情況,逆回購方可要求正回購方追加或置換質押券。
如果正回購方未能在本金兌付日前追加或置換質押券,逆回購方可要求代理兌付機構扣留質押券應兌付的本金。
四、本公告未盡事宜遵照中國人民銀行關於質押式回購的有關規定執行。
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和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應根據本公告分別制定資産支持證券質押式回購交易規則和、結算規則,以及質押券追加和置換操作細則,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後實施。
中國人民銀行
二〇〇七年九月三十日
中國人民銀行有關部門負責人就資産支持證券質押式回購交易有關問題答記者問
日前,中國人民銀行發佈《中國人民銀行關於資産支持證券質押式回購交易有關事項的公告》([2007]21號)(以下簡稱《公告》),允許資産支持證券在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進行質押式回購交易。記者就有關問題採訪了人民銀行有關部門負責人。
記者:為什麼人民銀行要就資産支持證券質押式回購交易發佈公告?
答:我國信貸資産證券化試點是2005年3月開始的。由於資産支持證券與一般債券相比具有某些特殊性,對於它的交易流通,人民銀行採取了逐步放開的做法,最初規定資産支持證券應以現券買賣的方式在銀行間市場交易流通。應該説,這對試點初期資産支持證券在銀行間市場安全、平穩的交易流通發揮了積極作用。隨著資産支持證券發行數量的逐步增加和投資者對資産支持證券認識的逐步深入,市場對資産支持證券交易方面的需求也開始多樣化,單純的現券買賣已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資産支持證券流動性的進一步提高。允許資産支持證券做質押式回購交易,發揮其應有的質押融資功能,已成為市場的迫切要求。在這種情況下,人民銀行因勢利導,允許資産支持證券進行質押式回購交易,必將有效提高資産支持證券在二級市場上的流動性。
記者:資産支持證券與一般債券相比具有某些特殊性,《公告》是否在這方面有相應的措施?
答:資産支持證券確有某些特殊性。對此,《公告》在制度安排上已經給予充分考慮。例如,由於資産支持證券償付方面的特點,回購期間所出質的資産支持證券(簡稱“質押券”)可能出現不足額的現象,為此《公告》規定,回購期間質押券不足額時可進行質押券的追加或置換,從而給市場參與者提供了一條防範風險的渠道。此外,《公告》還要求,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和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分別制定資産支持證券質押式回購交易規則和結算規則,以及質押券追加和置換的操作細則,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後施行。
記者:擴大信貸資産證券化試點工作以來,人民銀行在完善制度方面做了哪些工作?
答:今年上半年國務院同意擴大信貸資産證券化試點工作後,人民銀行在制度建設方面進行大量完善工作。8月份,發佈了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07]第16號,進一步規範資産支持證券的信息披露行為,受到了市場的歡迎。為了進一步提高資産支持證券的流動性,保證擴大信貸資産證券化試點工作的順利進行,促進銀行間債券市場的健康發展,中國人民銀行又在日前頒布《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07]第21號》,允許資産支持證券在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進行質押式回購交易。其他制度建設方面的工作也在進行之中。
今後,中國人民銀行將總結試點經驗,進一步完善信貸資産證券化試點相關制度和辦法,保證擴大信貸資産證券化試點工作的順利進行。
我國銀行業積極推進改革 國際聲譽不斷提高
新華社北京10月8日電(記者 劉詩平、毛曉梅、白潔純)金融是現代經濟的核心,銀行是我國金融業的主體。從五年前國外媒體和機構普遍悲觀預測、認為技術上瀕臨破産,到今天昂首邁入世界先進行列,我國銀行業通過改革實現了跨越式發展,國際聲譽不斷提高。
人民銀行推出遠期利率協議業務 具有四方面意義
日前,中國人民銀行發佈公告([2007]第20號),推出遠期利率協議業務(Forward Rate Agreement)。遠期利率協議是指交易雙方約定在未來某一日期,交換協議期間內一定名義本金基礎上分別以合同利率和參考利率計算的利息的金融合約。
人民銀行就公司債券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等發公告
資料圖
為改善我國融資結構,促進債券市場協調發展,現就公司債券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交易流通和登記託管有關事宜公告如下:
一、支持公司債券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交易流通和登記託管。按照市場化運作原則,經其他管理部門核準的公司債券,在辦理相應手續後即可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交易流通和登記託管。
央行有關負責人就進一步促進公司債券發展答問
中國人民銀行日前就進一步促進公司債券發展的相關問題,發佈了《中國人民銀行公告》(以下簡稱《公告》),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負責人就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問:為什麼要進一步促進公司債券發展?
答:長期以來,我國金融體系發展不平衡,直接融資比例過低。在直接融資中,債券融資、特別是以公司作為發債主體的公司債券融資規模過小,滯後於其他金融市場的發展。2006年年末,我國貸款總額、股票總市值和債券存量分別為22.5萬億、10.6萬億和8.8萬億,與GDP的比分別為1.08、0.50和0.42;在債券市場中,公司信用債券託管總量為5498.6億元,表明我國的融資結構仍然以間接融資為主,直接融資中公司債券佔比較低。直接融資不發達的局面一方面造成銀行風險的逐步積累,影響金融體系的穩定,另一方面也影響了金融市場的廣度和深度的深入拓展,限制了市場功能的發揮和市場效率的進一步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