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日,天津市政府辦公廳轉發由天津市教委、市財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規劃局、市國土房管局和市建交委共同制定的《天津市中小學校和幼兒園校舍管理規定》。明確要求,學校應針對可能出現的校舍安全突發事件,制定科學合理的應急預案,並根據應急預案加強日常演練。如果校舍一旦發生突發事件,應立即啟動應急預案,及時有效地進行應對和處置,優先救護未成年人。
根據相關要求,學校應在校內高地、水池、樓梯等易發生危險的地方設置警示標誌或者防護設施;明確校舍疏散線路,設置消防安全標誌,保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車通道暢通;配置緊急照明裝置和消防設施與器材,保證校捨得照明、消防條件符合國家安全規定。
學校應注意周圍環境變化,確保良好的教育教學環境。發現建設垃圾站和易燃易爆、影響學校通風采光等不符合城市規劃、環保、消防要求的建築,或生産經營貯藏使用有毒有害危險品、易燃易爆物品等危及學生安全的場所,學校應及時向有關部門反映,並報教育行政部門或上級主管部門。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依傍學校圍墻或房墻違法構築建築物。高壓電線、長輸天然氣管道、輸油管道嚴禁穿越或跨越學校校園;當在學校周邊敷設時,安全防護距離及防護措施應符合相關規定。
教育行政部門或有關主管部門審批設置新的學校時,對於將建設時間較早不符合現行抗震設防等防災標準和設計規範的房屋、因災受損或達到使用年限不能安全使用的房屋作為校舍使用等不符合規定標準的,不予發放辦學許可證。此外,各地區、各部門不得隨意佔用、借用學校校舍,區縣教育行政部門或學校的上級主管部門和學校不得擅自出租、出借校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