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哈爾濱11月2日電(記者 高增雙)哈爾濱市房産住宅局、建設委員會、工商行政管理局、物價局日前聯合下發通知,要求進一步整頓規範房地産交易秩序,嚴格商品房預(銷)售審批管理。
通知要求,房屋建設單位預(銷)售商品房(經濟適用住房)前,必須按照法定程序和許可條件,到市房産住宅行政主管部門辦理預(銷)售審批手續,依法取得房屋預(銷)售許可證。房屋建設單位取得預(銷)售許可證後,應當在10日內開始銷售商品房。未取得商品房(經濟適用住房)預(銷)售許可證的項目,不得非法預售商品房,也不得以認購(包括認定、登記、選號等)、收取預定款及類似性質的費用等形式變相預售商品房。不得採取返本銷售或者變相返本銷售的方式銷售商品房,也不得採取售後包租或者變相售後包租的方式銷售未竣工商品房。
對違反上述規定,擅自預售商品房的,由哈爾濱市房産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責令其停止銷售行為,沒收全部違法所得,並處以已收取預付款1%以下的罰款,暫緩預售審批,並將其違法、違規行為記入企業信用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