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濟南10月10日電(記者劉寶森)近年來飽受消費安全爭議的水産品生産源頭上如何確保質量?漁業養殖大省山東出臺規定,從即日起所有的漁業養殖單位應對其養殖的水産品建立生産記錄,並應將記錄至少保存2年的時間。
山東省10日開始施行《山東省漁業養殖與增殖管理辦法》(簡稱《辦法》)。《辦法》規定:全省漁業養殖單位應當建立水産品生産記錄,對漁業養殖投入品的名稱、來源、用法、用量、使用和停用日期,疫病發生和防治情況以及收穫、捕撈日期等進行如實記載,水産品生産記錄應當保存2年。同時,鼓勵從事漁業養殖的個人建立水産品生産記錄。有關專家認為,此舉將能有效延長這個省水産品質量安全追溯的時間範圍,強化對水産品各個生産環節的監督。
《辦法》還對水産品養殖投入品使用進行進一步規定,要求漁業養殖中禁止使用或者限制使用的藥品、生物製劑、防腐劑、保鮮劑,養殖單位和個人應當嚴格按照有關標準執行。禁止使用假、劣漁用獸藥;禁止將原料藥直接用於漁業養殖或者向養殖水域直接潑灑抗生素類藥物;禁止銷售含有違禁藥物或者藥物殘留量超過標準的水産品等。
山東規定,縣級以上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在監督檢查中,可以對生産、銷售的水産品進行現場檢查,調查了解水産品質量安全的有關情況,查閱、複製與水産品質量安全有關的記錄和資料。對經檢測不符合水産品質量安全標準的水産品,有權查封、扣押,可責令生産者或銷售者召回其水産品,並對違法行為的情況予以記錄和公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