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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禁毒局負責人談娛樂場所管理條例有關問題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03月01日   來源:公安部網站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新修訂的《娛樂場所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於2006年3月1日正式施行之際,記者就《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的有關問題對公安部禁毒局負責人進行了專訪。

    據公安部禁毒局負責人介紹,伴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對娛樂場所的管理和管理工作的模式變得日趨複雜,一些新情況、新問題開始涌現。其中,吸食、販毒新型毒品現象的不斷發展蔓延最為突出。娛樂場所內的毒品違法犯罪活動呈現出一些新特點。根據調查和破案情況,當前,我國吸食、販賣新型毒品問題主要是集中在娛樂場所。這裡所説的新型毒品是相對鴉片、海洛因等傳統毒品而言,主要指人工化學合成的致幻劑、興奮劑類毒品,包括 “搖頭丸”、 冰毒等苯丙胺類興奮劑,氯胺酮(K粉)和麥角乙二胺(LSD)等。針對娛樂場所吸販毒違法犯罪活動,公安部曾專門派出工作組進行暗訪調查。調查發現,60%以上的娛樂場所不同程度地存在吸販新型毒品的問題,各地公安機關在娛樂場所屢屢抓獲聚眾吸毒人員,少的五六人,多的近百人。由於新型毒品直接作用於人的中樞神經系統,吸食者在吸食後會出現幻覺、極度的興奮、抑鬱等精神病症狀,不僅極大地損害了健康,而且極易導致行為失控造成暴力犯罪,對社會治安秩序構成嚴重危害。當前,不少地方的娛樂場所吸食和販賣新型毒品的問題十分突出,有的甚至半公開化,特別是一些青少年由於對新型毒品的危害了解不夠而誤入歧途。吸食新型毒品的人數和濫用種類正呈不斷增多之勢,由此導致的致死致傷和致殘案件時有發生,造成嚴重的社會危害。

    從我國近年來的統計數字看,吸食新型毒品的違法犯罪主要呈現出三個特點:一是吸食新型毒品人群的特定性,吸食者以青少年為主,年齡一般在16歲至40歲之間;二是吸食新型毒品大多在特定的時間,吸販毒行為多集中在深夜或淩晨;三是吸食新型毒品的場所具有特定性,地點多集中發生在夜總會、迪廳等娛樂場所。我國新型毒品違法犯罪活動所呈現的這三個明顯特性都集中反映在娛樂場所的管理上,所以,娛樂場所也是公安禁毒部門打擊新型毒品違法犯罪的重要陣地和戰場。

    導致娛樂場所新型毒品濫用問題屢禁不止的另外一個原因是有關立法的滯後。在我國原有的法律法規中,大部分沒有對毒品違法犯罪設定單位犯罪,使得娛樂場所經營單位販賣、提供毒品以及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為難以依法處理。一些娛樂場所業主放任、縱容甚至參與毒品違法犯罪活動的行為難以認定,逃避法律責任。或為了賺錢,對發生在娛樂場所內的吸販毒問題,睜一隻眼閉一隻眼。老的《條例》也沒有將娛樂場所內的吸販毒問題作為重點加以規定。以往公安機關打擊娛樂場所毒品違法犯罪行為缺乏足夠的法律武器。從多年禁毒工作的實踐看,打擊和遏制新型毒品的違法犯罪,管好娛樂場所是關鍵,因此,如何通過法律手段加強對娛樂場所的管理,適應新形勢的需要,就顯得十分迫切。《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的正式實施,將會使公安機關在娛樂場所內打擊毒品違法犯罪和開展禁毒管理的工作有法可依。

    據公安部禁毒局負責人介紹,將於今年3月1日實施的《娛樂場所管理條例》涉及毒品違法犯罪的有關問題主要呈現了四個新特點:

    一是在娛樂場所設立上,在第二章的第五條中規定:“曾犯有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因吸食、注射毒品曾被強制戒毒的”人員不得開辦娛樂場所或在娛樂場所內從業。這是從我國禁毒工作的實際出發而制定的,在接禁毒執法實踐中曾發現一些毒品違法犯罪分子,打著開歌廳、夜總會的名義,將娛樂場所變相為引誘、教唆和容留吸毒的“煙館”。這一規定,從設立娛樂場所的法人和經營者的主體資格上,限制了設立、開辦娛樂場所的人員的資格條件。使具有毒品違法犯罪劣跡的人利用開辦娛樂場所從事涉毒活動的可能性降低。

    二是增加了娛樂場所經營單位、法定代表人及其經營從業人員禁止從事毒品違法犯罪及其法律責任的內容,規定了娛樂場所經營單位和人員必須作為的法律義務。在我國原有法律、法規中,沒有對毒品違法犯罪設定單位犯罪,使得娛樂場所經營單位和人員販賣、提供毒品以及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為無法處理。此外,原有法律、法規沒有明確娛樂場所經營單位在娛樂場所放任、縱容、參與毒品違法犯罪活動的法律責任,使得娛樂場所經營單位從事上述活動有恃無恐。公安機關在暗訪中發現,大多數娛樂場所的經營管理人員或從業人員都是完全能夠發現自己場所內發生的毒品違法犯罪活動,但為了經濟利益,既不予制止,也不向公安機關舉報。有的還公開向吸食、注射毒品人員提供吸毒用的托盤、吸管等工具,有的甚至雇傭保安為場所內毒品違法犯罪活動提供安全保護,以“容忍吸毒”為條件來拉客源,從而助長了娛樂場所內的毒品違法犯罪活動。針對上述情況,《條例》明確規定:娛樂場所及其從業人員不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併為上述行為提供條件;娛樂場所的法定代表人、經營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有主動發現、制止、舉報本場所內吸販毒違法犯罪活動,協助公安機關開展調查取證工作的職責;娛樂場所應在顯著位置懸挂含有禁毒等內容的警示標誌等。

    三是規定娛樂場所不得接納未成年人,並對娛樂場所的營業時間進行了限制。根據吸販毒問題主要集中在青少年、吸販毒行為多集中在深夜和淩晨的特點,《條例》明確規定娛樂場所不得接納未成年人。每日淩晨2時至上午8時不得營業等內容,為公安機關打擊娛樂場所吸販毒行為提供了更多的執法依據。公安機關禁毒部門在調研中發現,很多青少年認為“搖頭丸”、“K粉”等新型毒品不過是一種“娛樂消遣品”,助助興而已,沒有什麼危害性,這種觀點是十分錯誤的,也是娛樂場所內毒品違法犯罪活動猖獗的原因之一。因此,將娛樂場所不得接納未成年人、每日淩晨2時至上午8時不得營業作為一條硬性規定寫入了《條例》。

    四是加大了對娛樂場所違反《條例》行為的監督和處罰力度。《條例》增設了“監督管理”專章,並規定:文化管理部門、公安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娛樂場所違法行為警示紀錄系統;對列入警示紀錄的娛樂場所,應當及時向社會公佈,並加大監督檢查力度;文化主管部門、公安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建立相互間的信息通報制度,及時通報監督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娛樂場所實施本條例第十四條禁止行為的,由縣級公安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非法財物,責令停業整頓3個月至6個月;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娛樂經營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負責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這些規定,根據“誰開辦的、誰負責”的原則,對違反《條例》的行為加重了處罰。

    公安部禁毒局負責人介紹説,為配合《條例》的順利實施,公安禁毒部門將會同有關部門一起,研究制定對《條例》的實施細則,使之形成可配套的操作文件,公安禁毒部門要根據《條例》的規定,從禁毒工作的角度研究制定有關辦法,認真貫徹落實《條例》有關涉毒違法犯罪的內容。同時,要進一步加大堵源截流、專案偵查和打擊地下新型毒品加工廠等工作力度,下大力氣,堅決遏制新型毒品的來源。針對娛樂場所新型毒品消費不斷發展蔓延的形勢,國家禁毒委員會將在2006年把新型毒品預防宣傳教育工作作為“禁毒人民戰爭”的工作重點之一,旨在通過多種形式的宣傳教育,不斷增強廣大群眾對新型毒品的防範意識和能力。為配合《條例》的實施,下一步,公安禁毒部門將採取以下工作措施,進一步加強娛樂場所禁毒管理工作:一是要有效遏制娛樂場所吸販毒品行為的發生,必須將打擊制販毒犯罪和加強禁毒宣傳教育工作結合起來。目前,經過多年的打擊和整治,我國國內制毒活動規模逐漸減小,制販毒活動的高發勢頭得到了有效遏制。但是,廣東、福建仍是我國境內制販新型毒品的重點地區。同時,隨著東南沿海地區發現和打擊能力的不斷增強,制毒活動出現了向內地和海外轉移的跡象。對此,公安禁毒部門將進一步加大堵源截流、專案偵查和打擊地下加工廠等工作力度,切實遏制制販毒品犯罪行為,在切斷毒源上下工夫。二是針對娛樂場所新型毒品消費不斷發展蔓延的形勢,公安部已將新型毒品預防宣傳教育工作列為今年“禁毒人民戰爭”的工作重點,將通過多種形式宣傳新型毒品的危害,增強群眾對新型毒品的防範意識。此外,公安禁毒部門還將會同文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娛樂場所中積極貫徹落實《條例》的有關規定,通過加強暗訪調查、開展娛樂場所從業人員培訓、建立娛樂場所違法行為警示記錄系統等工作,為人民群眾營造一個健康休閒、和諧安全的娛樂環境。(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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