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投資者:
為貫徹落實十六屆五中全會和《國務院關於推進資本市場改革開放和穩定發展的若干意見》的精神,建立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進一步推動我國債券市場發展,人民銀行起草了《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預發行交易有關事項的公告》(徵求意見稿),並多次徵求部分市場投資者意見。現通過中國人民銀行網站向投資者廣泛徵求意見。
請市場投資者于2005年12月20日之前將意見或建議反饋我行金融市場司。
聯絡人:茍宇
電話:010-66195820
傳真:010-88091550
電子郵箱:bondpsd@chinamoney.com.cn
附件:《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預發行交易有關事項的公告》(徵求意見稿)
中國人民銀行
二○○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
預發行交易有關事項的公告》(徵求意見稿)
根據《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交易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0]2號)、《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遠期交易管理規定》(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05]9號,以下簡稱《管理規定》),現就債券預發行交易(以下簡稱預發行)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預發行及其條件
預發行是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投資者以即將發行的債券為標的而進行的一種遠期交易。預發行從標的債券發行公告發佈的次一工作日開始,至標的債券招標日前一工作日止。
預發行標的券種範圍與遠期交易券種範圍相同。預發行的標的債券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發行人在發行公告中至少列明了標的債券計劃發行數量、期限、面值、還本付息方式、招標方式、中標方式、招標標的、起息日、繳款日、招標日等足以影響標的債券價格判斷的基本要素。
(二)計劃發行數量不少於人民幣50億元。
(三)通過中國人民銀行債券發行系統公開招標發行(數量招標除外)。
(四)繳款日與起息日相同。
(五)發行公告公佈日至招標日不少於3個工作日。
(六)招標日至繳款日不超過7個工作日。
(七)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條件。
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以下簡稱同業中心)和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央結算公司)應按照上述條件確定可在銀行間債券市場進行預發行的債券,並在發行公告發佈當日通過中國貨幣網和中國債券信息網向市場投資者公佈該期債券預發行的交易要素。
二、預發行的管理
預發行的投資者為可在銀行間債券市場進行債券遠期交易的市場投資者。投資者開展預發行應通過同業中心交易系統進行,預發行的合同構成形式與債券遠期交易的合同構成形式相同。發行人不得以自身擬發行的債券為標的進行預發行。
預發行的結算日為標的債券發行繳款日的當日。預發行到期應採用實券或現金方式交割。
預發行雙方可按對手的信用狀況協商設定保證金(券)。保證金(券)的提交、保管和處置方式與債券遠期交易的方式相同。
預發行違約按《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遠期交易主協議》的有關約定處理。
三、預發行中特殊情形的處理
預發行中的特殊情形是指:
(一)發行人取消債券發行;
(二)發行人調整債券招標時間超過3天;
(三)實際發行量未達到計劃發行量的50%;
(四)債券起息日、繳款日、債券期限、還本付息方式等債券基本要素發生變更。
預發行的交易雙方應在簽訂成交合同時明確約定在發生以上情形時,採用取消原有交易或採用替換券交割的方式履約。替換券是指相同的債券發行人或相近信用等級的債券發行人發行的計息方式相同、剩餘期限相近的債券。
若交易雙方採用替換券交割,應在成交合同中明確約定替換券範圍,賣方在合同約定的替換券範圍內任選一隻債券交割即視為已完成合同義務,買方應接受替換券交割並進行相應金額的支付。
四、預發行的信息披露與風險控制
發行人延遲發行、取消發行或變更債券基本要素時,應及時向市場投資者公告並書面告知同業中心和中央結算公司。在公告發佈前,發行人不得洩露有關信息。
同業中心和中央結算公司應按《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遠期交易信息披露和風險監測有關事項的通知》(銀發[2005]141號)及時向市場披露預發行的交易、結算等有關信息,加強對預發行的日常監測與分析,切實防範預發行可能存在的風險,遇到異常情況應及時處理,並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
預發行額度計入債券遠期交易有關比例控制指標。投資者不得以任何手段操縱標的債券的預發行價格。
其他未盡事宜,按《管理規定》有關要求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