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者從3月28日在廣州召開的廣東省國土資源管理工作會議上獲悉,今後徵地補償款低於最低保護標準的,省國土資源廳將堅決不予辦理建設用地報批,並且徵地補償標準原則上按上限掌握。目前,全省各地的徵地補償最低保護標準已報省政府,待批准後實施。
據悉,為減少中間環節,廣東省已全面試行徵地補償款實名支付制度,徵地補償款直接支付給被徵地農民,今後原則上不再搞徵地包乾,避免層層剋扣、截留徵地補償款。同時全面落實徵地補償款預存制度,防止新的拖欠。
為提高徵地透明度,充分與被徵地農民民主協商並達成協定,廣東省明確徵地補償安置標準要舉辦聽證會,被徵地集體經濟組織放棄聽證的,要由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出具經過村民代表或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放棄聽證的證明。
在妥善安置被徵地農民,切實解決被徵地農民的生産生活出路方面,廣東省除保證貨幣安置兌現落實外,還重點抓好社會保障安置、留用地安置、就業安置、入股分紅安置等多種方式安置被徵地農民。採取政府、集體、個人各負擔一部分的原則籌措資金,對被徵地農戶實行社會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可按徵地面積的10%—15%比例劃出留用給被徵地單位作生産發展用地,壯大集體經濟。
同時建立徵地安置補助專項資金制度,市、縣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實際從土地出讓金中提取資金,建立徵地安置補助基金,設立專戶,專項用於被徵地農民生産生活困難補助。(記者 陳韓暉 通訊員 張曉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