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銀監會下發通知,要求城市商業銀行自2006年起全部建立信息披露制度,逐步按照制度化、規範化的要求,真實、準確地公開披露有關經營管理信息。
在銀監會的指導和推動下,自2004年以來已有70家城市商業銀行分批開展了信息披露試點工作。一些城市商業銀行在健全信息披露要素、豐富披露方式、提高披露的真實性和準確性方面進行了有益的嘗試。通過公開信息披露,城市商業銀行初步建立了市場約束機制,為其提高管理能力、加快風險處置、推進依法合規經營、增強自我約束意識、促進穩健發展發揮了積極的作用。
為了鞏固信息披露試點成果,推廣信息披露試點工作經驗,進一步提高城市商業銀行信息披露的制度化和規範化,銀監會要求城市商業銀行自2006年起,按照《商業銀行信息披露暫行辦法》等法規的要求,以年度報告形式對其經營管理狀況進行全面披露。
銀監會指出,已跨區域發展、引進境外戰略投資者以及聯合重組的城市商業銀行,應將信息披露作為展示“核心競爭力”的有效途徑,從以定性闡述和指標披露為主逐漸過渡到以定量模型分析與指標分析為主;已開展信息披露試點的城市商業銀行要注意防止信息披露不充分性、被動性、滯後性、虛假性和不可操作性等不良傾向,提高銀行的社會公信力。上述城市商業銀行除按照要求制定年度報告外,還應在銀行網站和省級以上專業媒體擇要刊登年度報告主要內容,並應公開告知社會公眾和相關利益方獲取信息的途徑和方式。
銀監會強調,要建立信息披露問責制,明確城市商業銀行董事會在信息披露工作中的主導作用和責任;存在虛假披露、不按期披露或無充分理由回避披露等問題的城市商業銀行應及時糾正,造成嚴重負面影響的應追究有關機構及當事人責任。
銀監會明確,要發揮外部審計對城市商業銀行信息披露質量的監督作用,通過規範外部審計行為、加強溝通等方式強化城市商業銀行的監管,保證城市商業銀行信息披露的質量。
銀監會在指導城市商業銀行推進信息披露工作的同時,還將進一步提高城市商業銀行監管工作的透明度,維護公眾知情權;逐步通過公開渠道公佈城市商業銀行監管主要數據和重大事項,並以適當方式引導社會公眾了解和關注城市商業銀行發展經營狀況和監管情況,樹立風險觀念,提高監督意識,促進城市商業銀行穩健發展和監管能力的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