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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監會確立三大類監管指標加強商業銀行風險預警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01月15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1月15日電(記者 張建平)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15日發佈《商業銀行風險監管核心指標(試行)》(以下簡稱《核心指標》),以加強對商業銀行風險的識別、評價和預警,有效防範金融風險。

    銀監會有關負責人15日表示,商業銀行風險監管核心指標是對商業銀行實施風險監管的基準,是評價、監測和預警商業銀行風險的參照體系。銀監會將對商業銀行各項風險監管核心指標進行檢查監督和分析,根據具體情況有選擇地採取監管措施。

    據介紹,《核心指標》包括風險水平、風險遷徙和風險抵禦三大類指標及指標值,其中一級指標15個、二級指標8個。風險水平類指標包括流動性風險指標、信用風險指標、市場風險指標和操作風險指標。風險遷徙類指標衡量商業銀行風險變化的程度,表示為資産質量從前期到本期變化的比率,包括正常貸款遷徙率和不良貸款遷徙率。風險抵補類指標衡量商業銀行抵補風險損失的能力,包括盈利能力、準備金充足程度和資本充足程度三個方面。

    這位負責人説,1996年施行的《資産負債比例管理監控、監測指標和考核辦法》對加強銀行監管、促進銀行資産負債協調發展發揮了積極作用。隨著近年來銀行監管理論和實踐的不斷發展,特別是銀監會成立後提出了新的監管理念和監管標準,出臺了一系列部門規章和監管指引,原有辦法已不能適應銀行監管要求,迫切需要建立一套新的、更科學的監管指標。

    《核心指標》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中資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城市信用社、農村信用社、外資獨資銀行和中外合資銀行參照執行;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核心指標》從2006年1月1日起試行,在總結試行情況並重新修訂後將於2007年正式施行。《商業銀行資産負債比例管理監控、監測指標和考核辦法》同時廢止。(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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