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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毅中要求:儘快組織實施2006年的礦井關閉工作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05月23日   來源:安全監管總局網站

[中國安全生産報評論]

豈容瞞報者一逃了之

    左雲縣新井煤礦透水事故的最新核查結果是,井下被困人數“可能”增至57人。不斷變化和增加的被困人數,居然至今仍是一種“可能”,讓人們為受難礦工揪心的同時,對礦主恨得咬牙切齒。

    草菅人命的礦主在事故發生後選擇瞞報,而且整整瞞報了寶貴的48小時搶救時間,將最佳的搶救時機延誤了;在無法收拾後,還和相關責任人選擇了逃之夭夭。放著幾十條生命不去拯救,先想到逃避責任,這樣的惡行令人髮指,是公然地向法律尊嚴和政府權威挑戰。

    發生事故須立即、如實向有關部門報告,這是有關法律的規定。瞞報就是犯罪,尤其是逃逸更是罪上加罪。南丹礦難等瞞報者以身試法已是“前車之鑒”,為什麼還屢有重蹈覆轍的呢?原因在於法律追究力度還需加大。對於事故企業主和負責人來説,高懸在頭頂的達摩克利斯之劍,或許還不是行政責任追究,而是刑事責任追究。在中國國情的“概念”下,行政追究如果讓他們有恃無恐,那麼最該具有震懾作用的法律,就絕不可讓肇事者感到有多少“寬裕度”。天網恢恢,疏而不漏,不僅是一個形象比喻,更是法律公正和嚴謹的象徵。對於若干條活生生性命的喪失,造成重大責任的肇事者必須付出應有的代價,哪怕逃到天涯海角,也終須歸案,接受法律制裁。事實也證明,重特大事故的肇事者是逃脫不掉法律追究的。當然,還要懲治、防範、教育多管齊下,建立安全生産事故責任追究的長效機制,讓企業和責任人對事關安全和生命的行為不得掉以輕心。

    目前,加大對安全生産違法者的懲治力度,修訂《刑法》有關條文,讓法律對黑心礦主真正起到震懾作用,並受到應有的懲處,是目前法律界正在研究考慮的問題。惟其如此,才能給勞動者的安全和生命以法律保障,一旦發生事故,也足以伸張正義,保護弱者,告慰死難礦工及其家人。(姚喜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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