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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業局進一步規範臨時增加採伐限額的審批管理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06月22日   來源:林業局網站

    為規範臨時增加採伐限額審批行為,提高行政審批工作效率,切實加強森林採伐限額管理,根據《國務院批轉國家林業局關於各地區“十一五”期間年森林採伐限額審核意見的通知》(國發[2005]41號)的有關規定,國家林業局下發了《國家林業局關於“十一五”期間臨時增加採伐限額等審批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通知規定:

    一、關於省級預留採伐限額的審批管理。各省(含自治區、直轄市,森工集團公司,下同)林業主管部門要按照國發[2005]41號文件的要求,結合本地實際預留一定比例的採伐限額,並配套預留相應數量的年度木材生産計劃,用於解決本省範圍內因自然災害、徵佔用林地和森林經營保護等特殊情況需臨時增加採伐限額和年度木材生産計劃的林木採伐問題。各地符合上述情況需要臨時增加採伐限額和年度木材生産計劃的,由所在地縣級林業主管部門或重點國有林區森工企業提出申請,報省林業主管部門在預留的採伐限額和年度木材生産計劃中批准。各省林業主管部門要將預留採伐限額、年度木材生産計劃的數量以及臨時增加採伐限額和木材生産計劃的批准文件抄報國家林業局駐在的森林資源監督機構,並對預留採伐限額的使用和管理情況定期進行分析總結,按年度匯總統計並形成總結報告于年底前上報國家林業局。

    二、關於臨時新增採伐限額的審批管理。對因特大自然災害或特大型國家工程建設徵佔林地需要採伐林木、且省內預留指標無法解決的,按照國發[2005]41號文件的規定,由省級人民政府向國務院提出申請,由國家林業局根據國務院授權和批轉意見進行審批;重點國有林區因特大自然災害或特大型國家工程建設需要臨時增加採伐限額、且所在森工(林業)集團公司預留採伐限額無法解決的,由有關森工(林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上報國家林業局審批。“省內預留指標無法解決”的標準原則上控制在該項自然災害或工程建設採伐林木的數量超過省內預留指標50%以上。

    三、關於天保工程區特殊情況使用限額的審批管理。長江上遊、黃河上中游天然林保護工程區和新疆、海南天然林保護工程區,因自然災害、建設工程徵佔林地和森林經營保護等特殊情況確需採伐天然林的,由省級林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報國家林業局批准,可以佔用所在編限單位或省級預留的人工林採伐限額和木材生産計劃指標。採伐天然林500立方米以下的,由所在省林業主管部門先行核準所佔用的人工林採伐限額和木材生産計劃指標,依法辦理林木採伐批准手續,並於下年度1月底前逐項匯總後報我局一次性批准;採伐天然林500立方米以上的,由所在省林業主管部門向我局單報單批,其申報文件必須註明其使用的人工林採伐限額和木材生産計劃指標分別佔所在編限單位和省內預留限額的數量。各省林業主管部門先行核準佔用人工林採伐限額和木材生産計劃指標採伐天然林的文件要抄報國家林業局駐在的森林資源監督機構。

    四、關於人工用材林採伐限額結轉的認定管理。各地對一般人工用材林採伐限額有結余需要結轉下年度使用、工業原料林採伐限額有結余需要結轉以後各年度使用的,由編限單位提出申請,經所在地縣級林業主管部門提出審核意見,報省級林業主管部門認定。省級林業主管部門應在調查核實、確保採伐限額結余真實性的基礎上進行批復,並將按年度結轉的一般人工用材林和工業原料林採伐限額進行匯總統計上報國家林業局備案。對一般人工用材林和工業原料林採伐限額沒有單獨管理的地區不得批准結轉。

    五、切實加強管理和監督,保障“十一五”期間採伐限額管理制度的嚴格執行。各級林業主管部門要嚴格按照《森林法》、《森林法實施條例》、國發[2005]41號文件、林資發[2004]218號文件和本通知及有關規定等,認真做好預留採伐限額、臨時增加採伐限額、天然林保護工程區特殊情況使用採伐限額和人工用材林採伐限額結轉的審批管理。對各項審批事項要認真核實、嚴格把關,嚴禁擅自擴大審批範圍和越權審批。各省林業主管部門要及時制定相關的管理辦法,落實相應的管理人員,實行專項登記和建檔制度。對不按規定辦事、工作不負責任,甚至採取弄虛作假等手段騙取採伐限額和木材生産計劃的人員,一經發現,要嚴肅依法依規查處。

    國家林業局駐各地森林資源監督機構要對駐在地區上述各項審批事項和執行情況實行專項監督,建立專門臺賬和檔案。對數量較大的審批事項要進行現場檢查,發現問題,要依法督促查處,每年底形成專題監督報告報國家林業局。由各省人民政府上報國務院或重點國有林區森工(林業)主管部門上報國家林業局申請臨時增加採伐限額的審批事項,有關森林資源監督機構必須提出書面審核意見;對各省採伐限額結轉的認定批准情況要進行抽查,抽查結果將作為國家林業局下達結轉木材生産計劃的主要依據。

    國家林業局對各省預留採伐限額的使用、臨時性增加採伐限額的審批和一般人工用材林及工業原料林採伐限額結轉的認定等情況,將組織力量進行定期或不定期檢查。

    國家林業局審批臨時增加、調整採伐限額的申請事項,其申報材料按林資發[2004]218號文件和有關文件執行;省級林業主管部門審批臨時增加、調整和結轉採伐限額的申請事項,其申報材料由各省級林業主管部門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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