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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連市政府制定關於提高自主創新能力的若干規定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06月29日   來源:大連市人民政府

大連市人民政府關於提高自主創新能力的若干規定

    為貫徹國家、省科技大會精神,落實《中共大連市委、大連市人民政府關於提高自主創新能力加快推進創新型城市建設的意見》(大委發〔2006〕12號),依據國家和省有關自主創新政策,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一、科技投入

  1.建立以政府投入為引導、企業投入為主體、直接和間接融資為支撐的多元化、多渠道的全社會科技投入體系。到2010年,全社會研究開發投入佔國內生産總值的比例達到2.5%。

  2.確保財政科技投入穩定增長。各級政府要把科技投入作為財政預算保障的重點,在年初編制預算和預算執行中的超收分配,都要體現法定增長的要求。2006年,市財政科技投入要大幅度增長,在此基礎上,“十一五”期間財政科技投入增幅明顯高於財政經常性收入增幅。

  3.2006—2008年,設立市自主創新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市創新專項”),每年6億元。其中:

  市本級財政安排3億元,主要用於重點産業技術創新、引進消化吸收再創新、重大科技成果轉化、科技創新平臺及科技企業孵化器建設、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知識産權創造與保護以及科技投融資引導(貸款貼息、擔保補償、風險投資補貼)等。

  大連開發區財政安排1.5億元,大連高新園區財政安排1.5億元。主要用於開發區和高新園區內涉及優化全市産業佈局的重大科技創新項目、創新孵化平臺建設和科技招商引資等。

  各區市縣財政也要設立相應的專項資金。

  財政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制定資金使用管理辦法,保證專項資金的落實和有效使用。

  二、企業創新主體

  4.強化企業技術開發投入的主體地位。允許企業按當年實際發生的技術開發費用的150%抵扣當年應納稅所得額。實際發生的技術開發費用當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稅法規定在5年內結轉抵扣。企業提取的職工教育經費在計稅工資總額2.5%以內的,可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允許企業加速研究開發儀器設備折舊。企業用於研究開發的儀器和設備,單位價值在30萬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攤入管理費,其中達到固定資産標準的應單獨管理,但不提取折舊;單位價值在30萬元以上的,可採取適當縮短固定資産折舊年限或加速折舊的政策。

  5.鼓勵企業建立研發機構。我市企業被認定為國家、省、市級企業技術中心的;跨國公司和國內知名企業單獨或與我市相關機構聯合在我市設立研發中心、研發總部的;我市有實力的企業在海外新建或合資設立研發機構並達到一定投資規模的,經認定,從“市創新專項”中給予一定的扶持。

  對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企業技術中心、國家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等,進口規定範圍內的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用品,免徵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6.建立企業自主創新統計和評價體系。一般工業企業研究開發投入佔銷售收入的比例最低要達到1%,大中型企業要達到2%以上。其中,高新技術企業必須達到5%以上。將企業的研究開發投入、研發機構建設、知識産權創造與保護及新産品開發等自主創新能力指標列為考核、評價企業的重要指標和政府支持的重要依據。

  實行國有企業自主創新問責制。由國有資産管理等部門對國有企業經營者完成企業自主創新能力指標情況進行嚴格考核。

  7.實行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優惠政策。國家高新區內新創辦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後,自獲利年度起2年內免徵企業所得稅,2年後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經認定的國家高新區外的高新技術企業比照園區內高新技術企業的待遇,由市和區市縣兩級財政予以資金扶持。

  對高新技術企業和高新技術項目用地,其技術水平、投資規模和投資強度等達到一定要求的,經市有關部門批准,收取的土地出讓金按20% 80%的比例予以返還;對在規定區域內生産具有國內外先進水平軟體産品的高新技術企業,經市有關部門批准,收繳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中的純收益全額返還企業。

  8.高新技術企業承擔的符合國家有關管理目錄規定的市級以上政府各類科技計劃重點項目,其所需進口自用設備以及按合同隨設備進口的技術及配套件、備件,可免徵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經市外匯管理部門批准,我市高新技術企業經常項目外匯結算賬戶限額可按上一年度進出口額的50%核定。市商業銀行對資信好的科技産品出口企業可核定一定的授信額度。鼓勵高新技術産品和現代裝備製造類産品一般貿易出口,對以上出口産品報關至貨款到賬期間的短期貸款給予貼息。

  9.對於非高新技術企業生産的高新技術産品和利用高新技術改造的項目,從投産之日起5年內;列入國家級重點新産品計劃的産品,自産品銷售之日起3年內;列入大連市重點新産品計劃的産品,自産品銷售之日起2年內;對處於中試、工業性試驗階段的高新技術産品,經認定,由市和區市縣兩級財政通過專項資金予以扶持。

  10.扶持科技型中小企業和民營科技企業發展。在“市創新專項”中設立市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資金,推進科技型中小企業開展自主創新。

  新創辦的科技型中小企業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經有關部門批准,土地出讓金可按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最低價標準繳納;一次性支付有困難的,可在3 5年內分期繳納。

  單位和個人從事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和與之相關的技術諮詢、技術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徵營業稅。企事業單位進行技術轉讓,以及在技術轉讓過程中發生的與技術轉讓有關的技術諮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所得,年凈收入在30萬元以下的,暫免徵收所得稅。經認定的民營科技企業享受國家、省、市規定的有關政策。

  三、科技成果轉化

  11.實行重大科技成果轉化項目認定制。對於國家科技計劃、國家知識創新工程産生的科技成果、國家重點工程攻關取得的科技成果在本市實施轉化的項目,或科技水平高、市場前景好、符合我市産業發展重點的科技成果轉化項目,由市有關部門認定為我市重大科技成果轉化項目。在“市創新專項”中設市重大科技成果轉化專項資金,對經認定的重大科技成果轉化項目擇優予以支持。

  12.重大科技成果轉化項目實現一定規模生産的,經認定,政府對收取的項目用地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中的純收益予以返還。購置用於重大科技成果轉化的生産經營用房,可免收交易手續費和房産登記費。改變土地使用性質或用於非科技成果轉化項目的,所享受的優惠須全額退還。

  13.經認定的軟體與集成電路、光電子、中高檔數控系統、清潔能源、精細化工、海洋與生物工程等高新技術産品以及重大國産化裝備,自投産之日起3年內,由同級財政部門按其實現的産品銷售額分別給予一定的資金扶持。

  14.以股權投入方式轉化科技成果和職務發明的,成果完成人可享有不低於該成果所佔股份30%的股權;以技術轉讓方式進行轉化的,成果完成人可享有不低於轉讓所得稅後利潤30%的權益;企業自行實施轉化或以合作方式實施轉化的,在項目贏利後5年內,成果完成人每年可從稅後利潤中提取不低於10%的收益。其中,主要完成人所得的收益要佔50%以上。

  經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國有獨資)實施公司改制,經出資人許可,可將前3年國有凈資産增值中(不包括房地産增值部分)不高於35%的部分作為股份,獎勵有貢獻的員工特別是科技人員和經營管理人員。

  四、創造和保護知識産權

  15.在“市創新專項”中設市知識産權專項資金,對我市重點産業核心技術領域取得的自主知識産權尤其是發明專利予以資助。鼓勵申請國外專利,提高對發明專利、國外專利申請和維持費用補貼的標準。對專利示範企業予以重點支持。

  16.支持我市企業、行業組織、研究機構自主制定或參與制定重大技術標準。自主研製並被批准為國家標準的,市知識産權專項資金擇優給予不低於30萬元的研發經費支持;自主研製並被批准為國際標準的,市知識産權專項資金給予不低於50萬元的研發經費支持。參與制定重大技術標準的給予一定支持。

  17.鼓勵企業打造知名品牌。對獲得國家馳名商標、省和市著名商標、國家和省名牌産品稱號的産品,按照《大連市名牌産品管理辦法》等規定予以獎勵;對新獲得國家免檢産品稱號的企業和成功註冊並使用大連地區地理標誌商標的給予重點獎勵。對其中具有較高科技含量的自主創新名牌産品,優先列入技術改造、新産品開發等計劃。

  18.建立自主創新産品政府採購制度。市有關部門按照公開、公正程序對本市自主創新産品進行認定,並向社會公告。市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綜合國家、省相關産品目錄及本市自主創新産品,制定《大連市政府採購自主創新産品目錄》,向社會發佈並實行動態管理。

  財政部門在預算審批過程中,在採購項目已確定的情況下,優先安排採購自主創新産品的預算。對中小企業開發的具有自主知識産權的高新技術産品,政府實行首購政策。以價格為主的招標項目評標,要根據自主創新産品科技含量和市場競爭程度等因素,給予其一定幅度的價格扣除;以綜合評標為主的招標項目,要增加自主創新評分因素併合理設置分值比重。研究制定促進本地自主創新産品參與市場競爭的有效辦法。

  19.加強企業商業秘密保護。建立企業商業秘密保護事前防範和事後救濟機制,嚴格規範管理。建立各類法人和個人知識産權信用檔案及信用披露制度,強化行政和司法救濟,依法嚴厲打擊知識産權犯罪,營造知識産權保護的信用和法制環境。

  五、引進消化吸收再創新

  20.推動引進技術消化吸收再創新。鼓勵引進國外先進技術。市綜合經濟部門牽頭建立技術引進及消化吸收再創新的協調機制,制定市引進技術消化吸收再創新實施辦法。凡屬市政府核準或使用政府投資的重點工程項目,項目業主要聯合供應商制定引進消化再創新方案,作為工程項目審批和核準的重要內容,並按管理權限報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核準後實施。有引進技術的企業,每年要將消化吸收的投入等情況報市有關主管部門。對本市的重點工程項目建設中需引進的重大技術和重大裝備,鼓勵外資企業通過與本市企業開展合作設計和製造進行聯合投標。

  21.發揮在連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的科技優勢,建立消化吸收再創新技術支撐平臺,對消化吸收再創新項目提供知識産權法律狀況諮詢、技術水平和市場前景評估,並提供技術服務。

  22.“市創新專項”中設市引進消化吸收再創新專項資金,對關鍵技術和重大裝備的消化吸收和再創新給予經費資助。優先支持我市企業聯合研究機構和高等院校共同參與的消化吸收和再創新。對消化吸收再創新形成的先進裝備和産品,享受政府優先採購政策。

  六、創新基地與平臺

  23.加大對大連高新園區的扶持力度。鼓勵科技資源向高新園區聚集,增強其區域科技資源統籌能力和創新能力。加大對高新園區的科技投入和政策支持。“十一五”期間,市財政設立高新園區科技創新專項資金,主要用於園區內創新孵化基地及技術創新平臺建設等。

  拓展高新園區發展空間。以旅順南路軟體産業帶為基礎,規劃建設大連高新技術産業走廊。比照大連經濟技術開發區,對涉及村、鎮採取行政託管方式封閉管理。把大連高新技術産業走廊建設納入城市建設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統一安排基礎設施配套建設。對高新技術産業基本建設項目,減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24.鼓勵在連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開展科技創新。對於面向本市重點産業發展的産學研合作項目,市科技計劃優先予以支持。

  支持在連高校、科研院所組建市級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和重點實驗室,在此基礎上爭取組建國家級、省級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和重點實驗室,從“市創新專項”中給予一定的組建經費支持。

  25.大力發展科技企業孵化器。符合條件的科技企業孵化器、國家大學科技園自認定之日起,享受國家規定的免徵營業稅、所得稅、房産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優惠政策。

  經認定的從事科技企業孵化、科技成果轉化、諮詢和科技信息服務等的科技仲介機構,由同級財政通過專項資金予以扶持。

  在“市創新專項”中設市科技企業孵化器專項資金,重點支持各類綜合孵化器和專業孵化器建設,發展二次孵化基地,培育創新孵化集團。鼓勵孵化器通過吸納各類資金和提供服務參股被孵企業。

  大連開發區、高新園區、保稅區和農業、工業園區對孵化畢業企業進區建廠,可在使用土地、租賃辦公用房和標準廠房等方面給予相關費用返還政策。

  26.依靠科技創新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加大對國家農業科技園區的支持力度,建設農業科技孵化器和農業創新示範基地,引進、推廣農業新品種、新技術,市政府通過農業新品種引進專項資金予以支持;建立農業新技術、新品種風險補償機制,對在農業新品種選育、引種和新技術引進推廣過程中發生的風險損失通過農業推廣資金給予一定補償。

  27.推進公益類科研機構改革。在實行分類改革的基礎上,對重新界定的公益類科研機構,逐年增加人均科學事業費。對公益類科研機構加強科研條件和科技基礎設施建設給予支持。對於已轉為企業的市屬開發類科研機構,可享受國家規定的延長2年稅收優惠政策。

  七、科技投融資

  28.鼓勵銀行對科技型企業提供貸款,爭取信貸規模每年達到50億元以上。銀行對市重大科技專項、重大科技産業化項目提供優惠貸款,“市創新專項”中設市科技投融資引導專項資金給予一定的貼息補助。

  鼓勵各類擔保機構支持科技型中小企業發展。通過市科技投融資引導專項資金設立信用再擔保資金。建立貸款風險由企業、銀行、擔保機構、政府逐級分擔和適當補償機制。對高新技術産業化項目,探索適當放大抵押、質押的擔保倍數或通過賬戶託管方式發放貸款的辦法。專項資金髮揮信用再擔保作用,對擔保機構為科技型中小企業擔保發生的損失給予一定補償。

  29.培育科技創業風險投資市場。通過市科技投融資引導專項資金,吸引國內外有實力的風險投資基金、風險投資機構在大連創辦風險投資基金和股份公司,支持其投資我市的高新技術企業,對投資我市高新技術企業和高新技術項目發生的風險損失給予適當補償。

  經認定,風險投資機構可以按總收益中不高於10%的比例提取風險準備金,用於補償投資性虧損。

  30.試行專利質押制。擁有專利的本市企業或個人,可向市知識産權管理部門申報知識産權質押認定。經認定,市商業銀行可給予一定額度的專利質押貸款。“市創新專項”每年安排一定資金建立專利質押貸款風險準備金。

  31.組建大連市高新技術産權交易中心及專業化技術産權交易市場,拓寬創業風險投資退出渠道。鼓勵民間資本投資技術産權市場,市財政給予一定補貼;土地出讓按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最低價標準繳納,並免收配套設施費。

  八、創新人才

  32.大力引進高層次人才和海內外優秀人才。來連工作並與用人單位簽訂5年以上合同的高層次人才,市政府為其一次性發放一定標準的安家補貼。其中,兩院院士30萬元;依據《大連市引進人才若干規定》認定的高層次人才15萬元;境內外全日制學習獲得博士學位的畢業研究生6萬元。用人單位以1:1的比例予以匹配補貼。

  用人單位引進高級人才的住房貨幣補貼、安家費、科研啟動經費等費用,可依法列入成本核算。來連工作海外優秀人才的醫療保險、配偶就業、未成年子女就學等問題優先予以妥善解決。

  33.支持企業培養和吸引人才。支持企業推進博士後科研工作站、民營企業博士後科研基地和大學生見習基地建設。對於進入工作站或基地的博士後研究人員,市政府給予一定的項目啟動經費補貼;建立工作站或基地的企業應以不低於1.5倍的比例匹配資金。建立職業經理人培訓考試製度。

  實施高技能人才培養工程。對有突出貢獻的高技能創新人才,可破格參加技師、高級技師考評。實行高技能創新人才政策津貼、企業津貼制度,提高高技能人才的待遇水平和社會地位。

  34.實施“農村實用人才培訓工程”。在涉農區市縣建立市級農村實用人才培訓基地,市政府依照國家、省規定精神提供資金支持,保證基地每年培訓量達到15萬人次。大力推進“一村一名大學生計劃”。對於列入計劃的畢業生,可通過法定程序擔任村委會等組織的相應職務,其人事關係由服務所在地畢業生就業指導中心免費代理。同時在保證其工資待遇不變的情況下,市政府對每位列入計劃的大學生按國家、省規定給予一定補貼。

  35.完善國民教育體系,新增就業者的平均受教育年限達到13.5年以上。全面推進素質教育,注重從青少年入手培養創新意識和實踐能力。加強科普工作和科普基地建設,啟動建設大連市科技館,提升自然博物館等科普基地功能,支持科普作品創作,並充分發揮各級各類科學技術協會和學會的重要作用。市財政科普經費預算要逐年增加,到2010年達到人均2元。

  36.完善政府科技獎勵制度。設立大連市科學技術功勳獎、自主創新企業獎、創新型企業家獎、科技進步獎等,獎勵在我市科技進步和自主創新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個人和集體。

  九、加強統籌協調

  37.加強對自主創新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健全科技資源統籌配置與分工協作管理的體制和機制。成立市推進自主創新工作協調機構,由市長負責,市有關部門為成員單位。協調機構下設辦公室,主任由主管副市長兼任。協調機構實行工作例會制度,主要負責審定全市自主創新專項規劃,統籌資源配置,研究、決定全市自主創新工作的重大事項,明確各相關部門的職責,協調自主創新工作的實施,並監督考核自主創新工作的績效。

  38.建立科技創新指標考核制度。把提高自主創新能力作為重要指標,納入各相關部門和區市縣領導政績考核體系。

  39.市各有關部門和各區市縣人民政府要根據國家、省相關政策和規定及本規定要求,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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