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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監管總局通知推進非煤礦山安全生産許可工作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08月15日   來源:安全監管總局網站

安監總管一〔2006〕167號

關於進一步推進全國非煤礦山安全生産許可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産建設兵團安全生産監督管理局:

    今年以來,各地認真貫徹《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認真抓好今冬明春安全生産工作的通知》(國辦發明電[2005]32號)精神,按照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於非煤礦山安全生産許可(以下簡稱安全許可)工作的一系列部署,採取切實可行的措施,依法開展安全許可工作,取得了階段性成果。但通過對全國總體情況分析,各地在安全許可工作中仍存在著一些問題。為鞏固成果,進一步推進全國安全許可工作向縱深開展,切實搞好對不符合安全生産條件的非煤礦山的關閉工作,現就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國安全許可工作總體情況

    截止到2005年12月31日,全國各級安全監管部門共收到非煤礦山安全生産許可證申請109516個;未按期申請安全生産許可證的7477個非煤礦山企業已全部提請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實施關閉。

    截止到2006年6月30日,各級安全監管部門已受理申請100052個,已頒發安全生産許可證91392個,頒證率83.5%。各地上報的審查不合格應關閉礦山總數為8752個,已提請地方人民政府實施關閉的有3075個,其中,已關閉1919個,尚未實施關閉的有1156個。

    二、安全許可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各地工作進展不平衡,部分省(區、市)沒有在規定的時限內完成安全許可任務。目前仍有3389個安全生産許可證正在履行審查頒證程序。全國大量的尾礦庫(含電廠灰渣庫)因受具備相應資質的設計、評價單位比較缺乏等因素的影響,發證工作進展緩慢。

    (二)部分省(區、市)在審核頒證過程中存在把關不嚴的現象。由於未嚴格審查標準、規範審批程序,致使個別不具備條件的非煤礦山企業取得了安全生産許可證。對已經取證的企業缺乏有效的監管,部分已取證的企業出現了放鬆管理、降低安全標準的現象。

    (三)對未依法取得安全生産許可證的非煤礦山企業關閉工作仍存在著很大差距。全國仍有應關閉的5677個礦山尚未提請政府關閉;已提請地方政府關閉的,關閉工作進展緩慢;已實施關閉的礦山,部分達不到關閉標準,有的甚至死灰復燃。

    (四)部分省(區、市)由於受採礦許可證到期、個別地區的磚瓦粘土礦山和部分地熱、礦泉水等開發利用單位沒有採礦許可證或産權不清等因素的影響,在安全許可中仍存在著一些懸而未決的問題,致使這部分礦山企業既無法取得安全生産許可證,又無法實施關閉。

    (五)全國絕大部分省(區、市)未完全按照安全監管總局要求使用全國統一的非煤礦山安全生産許可證管理系統,未能及時報送許可證電子信息數據,部分省(區、市)頒證和應關閉的企業數據有漏報現象。

    三、下一步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切實高度重視安全許可工作,加強許可工作領導,強化發證組織工作。加快對正在履行審核程序的3389個非煤礦山的審查頒證進程,8月底前要對經審查符合頒證條件的完成發證工作,不符合頒證條件的依法提請地方人民政府予以關閉。鋻於尾礦庫的特殊性,經慎重研究,安全監管總局決定將尾礦庫的安全許可工作延期至今年年底。請各地認真核實本轄區內尾礦庫(包括電廠灰渣庫)的數量,加快工作進程,按時完成尾礦庫安全生産許可證的審核頒證工作。

    (二)加大關閉工作力度。各地對尚未提請政府關閉的礦山要立即提請關閉,並在當地主流媒體上予以公告;對地方人民政府做出關閉決定的要及時通知有關部門依法吊銷相關證照,停止供應電力和民爆器材。要嚴格關閉程序和標準,在各級地方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要與國土、公安、工商密切協作,開展聯合執法,要明確和落實各部門的責任,加強督導,加快關閉進程,加大關閉力度,確保關閉工作關實、關死、關到位。

    (三)要採取切實可行的措施,妥善處理有關問題。對於既無法取得安全生産許可證,又無法實施關閉的企業,各省級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要積極與國土等部門進行協商,因地制宜,區別對待,分類指導。對於正在辦理採礦許可證延期手續的礦山,在企業取得安全生産許可證之前,不得生産;待其取得採礦許可證後,對於安全生産條件審查合格的依法頒發其安全生産許可證。對於無採礦許可證的小型磚瓦粘土礦和部分地熱、礦泉水等開採單位,根據《安全生産許可證條例》及《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産許可證實施辦法》,沒有採礦許可證不能對其頒發安全生産許可證,各地安全監管部門與地方政府或相關部門協商,制定相關政策,妥善加以解決。

    (四)加強對持證非煤礦山企業的日常監管。各地要按照屬地監管的原則,加強對取證企業的日常管理工作。要對前一段安全許可工作認真組織回頭看,總結經驗,採取對策,解決問題。對於不符合安全生産條件企業通過弄虛作假騙取安全審查許可證或發證機關審查把關不嚴取得安全生産許可證的,要依法及時予以撤銷。對於已經取得安全生産許可證、但採礦許可證到期的非煤礦山,發證機關要依法暫扣其安全生産許可證。發現企業放鬆管理,降低安全標準,要依法責令其立即整改;不再具備安全許可條件的礦山企業,發證機關要依法暫扣或吊銷其安全生産許可證。對已關閉的礦山,要加強檢查,防止死灰復燃。

    (五)加強安全生産許可證信息的匯總、統計工作。各地要將已取證的非煤礦山的相關信息在9月底前全部錄入到非煤礦山企業安全生産許可證管理系統。要按照《關於做好非煤礦山企業安全生産許可證信息報送工作的通知》(安監總廳字〔2005〕31號)的要求,每月5日前及時將本省非煤礦山安全生産許可證信息錄入到系統中,並以電子郵件的形式上報總局(Email:aq@jarlinfo.com)。

二OO六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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