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國稅局直屬稅務分局日前下發外商投資房地産開發業務徵收企業所得稅的補充通知,重新修訂完善具體徵稅辦法,規範福州外資房地産企業所得稅管徵。
新辦法最大的變化有兩方面:一是預售商品房預計利潤率由原來一律為15%,改為不同地域、不同類別採用不同的預計計稅毛利率預徵所得稅,其中經濟適用房為8%,開發位於福州市五區及瑯岐經濟區的非經濟適用房為20%,福州八縣不得低於15%,單棟、聯排或疊拼別墅不得低於20%;二是預售商品房預繳稅計算方法,從原來的預售收入、預計利潤率、適用稅率三者的積,改為預售收入先按預計計稅毛利率分季(或月)計算出當期毛利額,扣除當期相關的期間費用、營業稅金及附加後再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按適用稅率進行預徵。此外,補充通知還對確定銷售開始、銷售收入、成本費用給予明確,對綠化、道路等配套設施的預提、開發産品用於租賃以及其後又售出、境外企業包銷房地産、投資各方分配房産、預結算企業等方面的稅務處理問題作出規定。 (李向娟 魏張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