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部關於貫徹《國務院關於加強節能工作的決定》的實施意見
建科[2006]231號
各省、自治區建設廳,直轄市建委及有關部門,計劃單列市建委(建設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建設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加強節能工作的決定》的精神,加強建築節能和城市公共交通節能工作,實現“十一五”期間建設領域節能目標,現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提高認識,用科學發展觀指導建設領域節能工作
(一)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緊緊圍繞實現城鄉建設方式的根本轉變,調整住房供應結構,引導住房合理消費,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為核心,以建築節能和優先發展公共交通為重點,以技術進步為支撐,近期措施與建立長效機制相結合,加大標準的執行監管力度,建立和完善政策法規,實現“十一五”建築節能、城市公共交通節能目標,促進建設事業走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的發展道路。
(二)工作目標
建築節能:到“十一五”期末,實現節約1.1億噸標準煤的目標。其中:通過加強監管,嚴格執行節能設計標準,推動直轄市及嚴寒寒冷地區執行更高水平的節能標準,嚴寒寒冷地區新建居住建築實現節能2100萬噸標準煤,夏熱冬冷地區新建居住建築實現節能2400萬噸標準煤,夏熱冬暖地區新建居住建築實現節能220萬噸標準煤,全國新建公共建築實現節能2280萬噸標準煤,共實現節能7000萬噸標準煤;通過既有建築節能改造,深化供熱體制改革,加強政府辦公建築和大型公共建築節能運行管理與改造,實現節能3000萬噸標準煤,大城市完成既有建築節能改造的面積要佔既有建築總面積的25%,中等城市要完成15%,小城市要完成10%;通過推廣應用節能型照明器具,實現節能1040萬噸標準煤;太陽能、淺層地能等可再生能源應用面積佔新建建築面積比例達25%以上。
城市公共交通節能:通過改善出行結構,加強設施建設,提高城市公共交通效率。到“十一五”期末,城市公共交通出行在城市交通總出行中的比重,特大城市達到20%以上,其他城市在現有基礎上增加50%。特大城市中心區公共汽電車平均運營速度達到20公里/小時以上,其他城市達到25公里/小時以上,出租車空駛率控制在30%以下;提高節能環保型汽車的使用率;城市公共交通比“十五”期末節油15%以上。
二、提高城鄉規劃編制的科學性,從源頭上轉變城鄉建設方式
(三)城鄉規劃編制和實施要充分體現節約資源的基本國策。制定全國城鎮體系規劃、省域城鎮體系規劃要從節約能源的角度,統籌考慮城鎮空間佈局和規模控制以及重大基礎設施佈局。制定城市總體規劃,要根據本地區的環境、資源條件,科學確定發展目標、方式、功能分區、用地佈局,確定交通發展戰略和城市公共交通總體佈局,落實公交優先政策,確定主要對外交通設施和主要道路交通設施佈局,限制高能耗産業用地規模。村鎮規劃要符合村鎮體系佈局,規劃建設指標必須符合國家規定。嚴禁高能耗、高污染企業向鄉鎮轉移,不得為國家明確退出和限制建設的各類企業安排用地。嚴格規劃審批管理制度,重點鎮的規劃要逐步實行省級備案核準制度。
(四)從規劃源頭控制高耗能居住建築的建設。各地應根據當地住房的實際狀況以及土地、能源、水資源和環境等綜合承載能力,分析住房需求,制定住房建設規劃,合理確定當地新建商品住房總面積的套型結構比例。城市規劃主管部門要會同建設、房地産主管部門將住房建設規劃納入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和近期建設規劃,按建設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城鎮的總體要求,合理安排套型建築面積90平方米以下住房為主的普通商品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佈局。
三、建立新建建築市場準入門檻制度,做好新建建築節能工作
(五)建立新建建築市場準入門檻制度。對超過2萬平方米的公共建築和超過20萬平方米的居住建築小區,實行建築能耗核準制。建設單位應當將建設工程項目設計方案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進行建築能耗核定,滿足節能標準的,由建設主管部門出具建築能耗審核意見書。城市規劃主管部門在頒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對未取得建築能耗審核意見書的建設工程項目,不得頒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主管部門不得批准開工建設。組織建築節能專項檢查,對達不到節能設計標準的項目予以查處。
(六)完善對建築節能設計、施工、監理等市場主體的監管制度。要加強建設工程節能質量的監督管理,按照《民用建築工程節能質量監督管理辦法》,進一步強化參建各方建築節能工作的責任和義務,加強施工圖審查、施工許可、工程質量檢測、工程質量監督、竣工驗收備案等環節的建築節能監管工作。達不到建築節能設計標準的工程不準開工、驗收備案、銷售和使用。
加強建築維護結構保溫工程、可再生能源建築應用的市場監管力度,嚴格市場準入,規範企業行為。將執行建築節能標準納入建築市場主體誠信行為標準,嚴肅查處不按照節能標準進行設計、施工、監理的企業,並記入企業不良記錄;情節嚴重的,依法降級或撤消其資質等級,並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七)發展綠色環保的施工方式。研究制定《民用建築工程綠色施工導則》,推廣應用資源節約型和環保型的施工方式,通過資源的綜合利用、短缺資源代用以及二次資源回用,降低對各類資源的消耗,減少建築廢料和污染物的生成和排放,減少施工對環境的影響。
四、完善建築節能標準體系,確保工程質量
(八)完善建築節能標準體系。組織編制建築節能設計、施工、驗收、檢測檢驗、評價和既有建築節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築應用、建築用能系統運行節能、節能管理等方面的標準規範。加強節能標準設計系列圖集的編制,完善建築節能技術措施。推動直轄市及嚴寒寒冷地區率先實施更高的節能標準,逐步提高國家建築節能的標準。
(九)推動工業建設領域節能設計標準編制工作。加快工業建設領域節能設計標準的編制工作,“十一五”期間完成石油化工、橡膠、鋼鐵、有色金屬加工、有色金屬礦山、有色金屬冶煉、水泥等高耗能行業的節能設計、施工、驗收等標準規範,推動重點能耗行業的節能工作的開展。
(十)完善可再生能源建築應用標準。做好《民用建築太陽能熱水系統應用技術規範》、《地源熱泵供暖空調應用技術規程》等標準的貫徹實施工作,編制《太陽能供熱採暖工程技術規範》。積極組織生活垃圾填埋氣體利用、污泥沼氣利用、焚燒發電供熱技術等標準規範編制的可行性研究,並及時組織制定。
(十一)積極開展建築節能標準實施的評價工作。研究制定建築節能標準實施評價方法,根據建築節能發展的實際需要,及時修訂或編制建築節能標準,不斷完善建築節能標準體系。
五、抓好建築節能重點工作
(十二)加強大型公共建築和政府辦公建築的節能管理工作。制定印發《關於加強大型公共建築和政府辦公建築節能工作的通知》。各地應結合實際,建立並逐步完善既有大型公共建築運行節能監管體系,研究制定公共建築用能系統運行節能制度。以政府辦公建築為突破口,對既有高耗能的大型公共建築逐步實施節能改造。
(十三)制定大型公共建築能耗限額。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研究制定公共建築能耗限額和超限額加價制度。各地應開展大型公共建築能耗統計工作,結合實際研究制定大型公共建築單位能耗限額。
(十四)組織開展高能耗公共建築評選活動。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組織專家在北京評選十大不節能建築,並向社會披露。其它有條件的城市應比照進行。
(十五)建立和完善建築能效測評標識制度。制定《建築能效標識管理辦法》及《建築能效標識技術導則》,選擇若干試點城市進行示範,總結經驗,逐步推廣。
(十六)建立建築能耗統計制度。制定《建築能耗統計標準》,掌握建築能耗水平、建築終端商品能耗結構、用能模式,積累建築能耗基礎數據,為制定政策提供依據。各地應充分認識能耗統計工作的重要性,認真組織做好相關工作。
六、加快城鎮供熱體制改革
(十七)儘快實行將採暖補貼由“暗補”變“明補”,加快推進供熱商品化、貨幣化。
(十八)新建建築必須配套建設供熱採暖分戶計量系統,並安裝溫控裝置,必須實行按熱計量收費;既有建築通過節能改造達到溫度可調節、分棟或分戶計量的要求。
(十九)建立城市低收入家庭冬季採暖保障制度。完善供熱價格形成機制,制定建築供熱採暖按用熱量收費的政策,培育有利於節能的供熱市場。
(二十)整合城市供熱熱源,充分發揮熱電聯産、大型鍋爐效率高的優勢,提高熱源生産的能源利用效率。
七、組織實施國家建築節能重點工程、重大關鍵技術研究項目
(二十一)全面啟動可再生能源在建築中的推廣應用。積極推進太陽能、淺層地能、生物質能等可再生能源在建築中的應用。會同財政部研究制定《推進可再生能源在建築中應用的實施意見》、《可再生能源建築應用專項資金暫行管理辦法》及《可再生能源建築應用示範工程評審辦法》等,選擇一批條件成熟的項目和城市進行示範,開展太陽能、淺層地能等在建築中應用關鍵技術研究,培育和帶動相關産業的發展。各地應積極配合做好示範推廣工作。
(二十二)實施國家建築節能重點工程。組織實施建築節能工程,以新建建築執行節能設計標準、既有建築節能改造、配套措施及能力建設為重點,啟動更低能耗和綠色建築示範項目及既有建築節能改造。配合實施熱電聯産工程,用熱電聯産集中供熱為主的方式替代城市燃煤供熱小鍋爐,擴大集中供熱範圍。適度超前建設城市集中供熱管網,為熱電聯産創造條件。各地應積極配合國家做好重點工程的管理工作,並總結經驗,逐步推廣。配合實施綠色照明工程,按照《“十一五”城市綠色照明工程規劃綱要》的要求,組織實施城市綠色照明工程,指導各地科學、節能發展城市照明。
(二十三)組織實施國家中長期科技發展規劃中確定的建築節能與綠色建築重大項目。加快對新型建築節能圍護結構、既有建築節能改造、長江流域住宅室內熱濕環境低能耗控制技術、大型公共建築節能控制與能量管理系統研究、降低大型公共建築空調系統能耗研究、建築節能設計方法與模擬分析軟體開發等建築節能關鍵技術研究,不斷增強自主創新能力,推動節能技術進步。組織實施百項建築節能示範工程和百項綠色建築示範工程的“雙百工程”。發佈《建設部“十一五”重點推廣技術領域》、《建設部“十一五”技術公告》。
(二十四)推動可再生能源在農村地區的應用。各地應結合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加強農村地區可再生能源利用與開發情況的調研,組織太陽能、沼氣、生物質能等新能源在農村地區應用技術研發,制定技術政策,編制技術手冊,開展示範推廣,適應農村用能增長的需要。
八、加強政策法規建設,建立健全節能保障機制
(二十五)做好節能相關法規和政策制定工作。配合國務院法制辦做好《建築節能管理條例》、《城市公共交通條例》的制定工作。積極參與《節約能源法》的修訂工作。會同財政部研究制定節能省地型建築的經濟激勵政策。各地建設主管部門應積極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地方建築節能及城市公共交通的法規研究制定工作,並結合實際,研究促進建築節能及公共交通的激勵政策。
(二十六)落實優先發展城市公共交通的政策。指導各地科學設置公交優先車道(路)和優先通行信號系統,保證公共交通車輛對優先車道的使用權和優先通行信號系統的正常運轉。要因地制宜地設置自行車道、步行道。爭取用2年左右時間,使多數大城市建立完善的城市公共交通優先車道(路)網絡,建成一批公共交通優先通行信號系統。加強對各地軌道交通規劃、建設、運營、管理工作的指導和監督,抓好城市交通節能示範工程,推進快速公共汽車系統和智慧交通系統建設。
(二十七)建立完善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的推廣、限制、禁止制度。組織編制《建築節能推廣、限制、禁止技術、工藝、設備和材料目錄》。加快淘汰落後技術、工藝、設備和材料。加大建築節能在評優評獎指標中的權重,完善評選標準,推動建築節能工作的開展。
(二十八)做好新型墻體材料推廣應用工作。組織編制國家標準《墻體材料應用統一技術規範》。推廣應用保溫隔熱性能好、輕質、利廢、環保的新型墻體材料,做好第二批城市禁止使用實心粘土磚的工作。
(二十九)逐步建立建築節能服務體系。制定《建築節能合同能源管理辦法》,培育和規範建築節能服務市場,促進建築能效的提高。充分發揮行業學(協)會的積極性,協助主管部門和地方政府做好節能管理、技術推廣、宣傳培訓等工作,為機關和事業單位、企業及居民做好節能工作提供服務。各地應積極探索,爭取優惠政策,創新機制,儘快形成規範有序的節能服務體系。
九、加強國際合作,促進建築節能實現跨越式發展
(三十)做好聯合國合作開發署中國終端能效、世行中國供熱體制改革和建築節能、中德既有建築節能改造等合作項目。積極爭取國際組織、外國政府貸款,以合作、交流、技術培訓、智力引進等多種方式,引進國外先進經驗、技術,不斷充實和完善我國建築節能與公共交通等領域的政策、法規、標準、技術體系。
(三十一)組織召開每年一屆的國際智慧、綠色建築及建築節能大會暨新技術與産品博覽會,組織好國際綠色建材博覽會,打造國際化的新技術、新産品、新材料交流平臺,更好地指導和推動全國建設領域節能工作,實現建築節能的跨越式發展。
十、加強節能工作的宣傳和培訓
(三十二)加強建築節能標準和技術培訓。把節能標準、技能培訓與執業人員的繼續教育結合起來,與施工圖審查和質量檢查結合起來,與勞務用工崗前培訓結合起來,不斷提高從業人員熟練運用節能標準、熟練應用節能技術的能力。
(三十三)加大節能工作宣傳力度。各地建設主管部門要充分發揮輿論的導向與監督作用,大力宣傳我國能源資源現狀及建築節能、公共交通節能、城市照明節能的重大意義,積極宣傳有關政策法規、技術標準、示範項目及典型做法和經驗等,擴大影響,努力營造有利於節能的社會氛圍。
(三十四)舉辦中國城市交通節能周活動。通過實行無公務車日等各類活動,宣傳實施“公交優先”思想和戰略。加強公共交通行業精神文明建設,加強對服務質量的監管,健全城市公共交通服務質量投訴和監督機制。組織開展創建“綠色交通示範城市”活動,鼓勵地方政府積極實施“公交優先”戰略,保證可持續交通發展戰略的全面貫徹實施。召開全國優先發展城市公共交通工作會議。進一步發揮城市公共交通行業協會的作用,加強行業自律。
十一、加強組織領導,建立建築節能目標考核評價體系
(三十五)加強組織領導。各地建設主管部門要成立建築節能工作領導小組,形成協調配合、運行順暢的工作機制。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主管部門于2006年9月底前,將領導小組及辦公室成員的名單報建設部科技司備案。
(三十六)建立節能目標責任制。各級建設主管部門要制定建築節能專項規劃,明確“十一五”建築節能目標。要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本意見的實施細則及任務分解書,並根據節能目標制定年度計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主管部門要在每年年末將目標和計劃完成情況報建設部科技司備案。
(三十七)建立節能目標考核制度。各級建設主管部門要研究將建築節能目標及任務落實情況納入管理機構及人員的工作績效考核內容中,並逐級落實。建設部將結合年度建築節能專項檢查,對各地的建築節能工作完成情況進行評估,各省級建設主管部門也應對本地區市、縣(區)建築節能工作目標的完成情況進行考核。對工作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應予以表彰,對工作開展不力的通報批評。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二○○六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