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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加強合作醫療制度建設讓農牧民得到實惠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09月30日   來源:青海日報

    近日,青海省政府辦公廳印發了《關於進一步加強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建設的意見》。《意見》提出,從10月1日起,青海省農牧民家庭合作醫療賬戶資金將從人均7.5元增加到10元,對大額住院費用實行二次補償,全面推行定點醫療機構墊付直報制度;從2007年1月1日起全面推行特困人口醫療救助費用一站式服務。

    《意見》從九個方面提出進一步加強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建設。一、將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作為社會主義新農村新牧區建設的重要內容;二、完善籌資制度,幫助困難群眾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三、實行便捷的醫療費用補償辦法;落實定點醫療機構監督管理制度,規範醫療服務行為;五、加強各級經辦機構建設;六、繼續開展廣泛深入的宣傳動員工作;七、完善監督制度,健全考核評估辦法;八、進一步加強農村牧區衛生服務體系建設;九、完善黨委、政府領導,部門協調配合的工作機制。

    《意見》要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需要在實踐中不斷完善。全省各級人民政府要充分認識建立和完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在社會主義新農村新牧區建設中的重大意義,認識到制度建設的長期性、艱巨性,將其作為新農村新牧區建設的重要內容,不斷加強制度建設,讓農牧民群眾實實在在受益。

    《意見》還要求對民政救助對象以外的其它貧困人口、貧困殘疾人、孤兒、重災戶等特殊和困難群眾,各級政府要採取積極措施,發揮民政部門和殘聯、紅十字會等組織的作用,動員社會力量,幫助他們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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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規範基金籌集。全省各級財政補助資金要列入當年預算,參照上年末實際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以下簡稱參合)人數,按進度將當年補助資金預撥至縣財政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專戶,待上年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資金決算審核後,進行結算,多退少補。農牧民參合金的籌集,實行集中收交與預交相結合的辦法。每年秋季集中收交農牧民下一年度參合金,在11月20日前逐級全部上交到縣財政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專戶。在農牧民自願的前提下,可以實行預交,在參合農牧民補償醫藥費用時,提前預交下一年度參合金。

    ●完善幫助困難群眾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措施。對農牧區特困人口、五保戶、特困優撫對象,由民政部門從農牧區特困人口醫療救助金中資助其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對其他貧困人口、貧困殘疾人、孤兒、重災戶等特殊和困難群眾,全省各級政府要採取積極措施,發揮民政部門和殘聯、紅十字會等組織的作用,動員社會力量,幫助他們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

    ●青海省將全面推行定點醫療機構墊付直報制度。對在縣內定點醫療機構就醫的參合農牧民,門診費用在農牧民家庭賬戶餘額內的,由定點醫療機構直接免收;住院費用在農牧民出院時,由醫療機構初審並墊付應補償的費用。在縣外就醫的參合農牧民,仍然由個人先付費,回本縣按規定報銷。

    ●青海省將農牧民家庭賬戶基金增加到人均10元,對大額住院費用實行二次補償。對住院醫療費用補償比例,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適當調整。鋻於果洛州、玉樹州醫療衛生機構的實際情況,將果洛州、玉樹州州級定點醫療機構住院醫藥費用補償比例提高到50%。

    ●積極推行特困人口醫療救助費用補償一站式服務。對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農村特困醫療救助對象,其特困人口醫療救助費用的補償,按照特困人口醫療救助的規定標準,由縣、鄉合管辦或定點醫療機構在支付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補償費用時一併代為辦理,並每月與民政部門結算。縣級民政、衛生部門要健全相關制度,完善相應手續。

    ●全省各級定點醫療機構要認真遵守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各項制度,遵守診療規範,認真執行診療項目和基本用藥目錄,落實價格和優惠服務承諾公示制、入出院和使用自費藥品、自費診療項目告知制,執行醫療機構臨床檢查、檢驗結果互認制,實行對參合農牧民減免醫療費用的優惠服務,嚴格控制醫療費用,減輕農牧民負擔。要嚴格執行入出院標準,防止提供過度的衛生服務。要加強藥品採購管理,保證用藥安全。

    ●繼續做好互助縣單病種質量控制和單病種付費試點,總結規範醫療服務、控制醫藥費用、提高服務質量的經驗。2007年各州(地、市)各選擇1個縣擴大試點,積累經驗後在全省推行。(趙靜 星樹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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