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日,從廣東省政府召開的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會議上獲悉,廣東省基本養老保險五大改革措施出臺,養老保險體制趨向統一,地區之間差距趨向平衡。為此,廣東省政府專門發出了(2006)96號文。
計發基數統一為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
據了解,廣東省現行制度以各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礎養老金的計發基數,造成各地養老金水平差距較大。96號文將基礎養老金計發基數統一為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一定程度上提高了經濟欠發達地區的基本養老金水平,縮小了地區差距,為職工省內正常流動(轉移)創造了條件。
為了避免新老計發辦法轉換過程中出現較大震蕩,96號文設置了5年過渡期(2006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對過渡期內申領基本養老金的參保人,按新辦法計算的基本養老金低於按原辦法計算的基本養老金的,其差額部分作為補差計發。2011年7月1日以後申領基本養老金的,按新辦法計發。
調整繳費基數
據介紹,養老保險繳費基數從所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300%,相應調整為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300%。參保人所在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低於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且本人月應稅工資、薪金低於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可按不低於所在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為繳費基數,以後逐步過渡到以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60%為繳費基數。
這樣做既降低了經濟發達、工資水平較高地區的繳費基數下限,解決了部分低工資群體繳費難問題,又照顧到經濟欠發達、工資水平較低的地區,避免繳費下限一步到位上升過快。
建立視同繳費賬戶
針對部分老職工實施養老保險制度前沒有養老積累的問題,96號文采用建立視同繳費賬戶的辦法,將參保人這部分養老保險權益賬戶化,明晰了責任主體,簡便了計發辦法,消除了轉移障礙。
具體管理辦法是:對1998年6月30日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享受過渡性養老金的參保人,補計1993年前視同繳費年限、補齊1994年1月至1998年6月底前個人繳費不足8%部分的視同繳費賬戶。
建立延長繳費制度
部分參保人因年齡較大、中斷繳費時間較長等原因導致繳費年限短,結果達到退休年齡卻達不到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對這部分參保人,現行養老保險制度只能採取一次性領取的方法。
對廣東省戶籍的此類參保人,96號文允許參照城鎮個體工商戶的繳費辦法繼續繳費,直至滿足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條件,真正實現了“老有所養”。
完善調整機制
現行制度中,基本養老金採取定比調整,把在職時的繳費工資、年限差距對養老金水平的激勵因素帶到退休後,退休時的待遇差距隨每年調整逐年拉大。
96號文將調整辦法改變為定額調整,並由省統一測定執行,從而縮小了不同地區、不同時間退休人員的養老金水平差距,保證了退休人員公平分享發展成果。(劉茜 吳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