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改革委有關負責人就
《國家鼓勵的資源綜合利用認定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答記者問
日前,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佈了新修訂的《國家鼓勵的資源綜合利用認定管理辦法》(發改環資[2006]1864號,以下簡稱《辦法》)。為便於進一步了解《辦法》的有關內容,近日,記者採訪了國家發展改革委有關負責人。
問:請簡要介紹《辦法》修訂的背景和必要性?
答:2003年,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有關規定,國務院對所屬各部門的行政審批項目進行了全面清理。2004年8月,《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中將資源綜合利用企業認定與資源綜合利用電廠認定合併,並予以保留。《辦法》就是根據《行政許可法》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有關規定,按照精簡效能、加強監督的原則,結合資源綜合利用工作實際情況,對原國家經貿委等部門發佈的《資源綜合利用認定管理辦法》和《資源綜合利用電廠(機組)認定管理辦法》進行合併修訂的。
原認定管理辦法對加強資源綜合利用管理起到了不可替代的積極作用,但在實際運行中,也反映出一些問題,例如監管措施不夠有力,指標不夠量化等。通過對原認定管理辦法進行補充和完善是非常必要的。
問:為什麼要建立資源綜合利用認定管理制度?
答:自1985年國務院批轉原國家經委《關於開展資源綜合利用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國發[1985]117號)明確了國家對資源綜合利用實行鼓勵和扶持政策以來,特別是1996年《國務院批轉國家經貿委等部門關於進一步開展資源綜合利用的意見》(國發[1996]36號)以後,國家制定了一系列鼓勵開展資源綜合利用的優惠政策,尤其是稅收減免政策,極大調動了企業開展資源綜合利用的積極性。為落實國家資源綜合利用的優惠政策,加強稅收管理,防止騙取稅收優惠,推進資源綜合利用規範化管理,從1998年開始,原國家經貿委會同有關部門相繼出臺了《資源綜合利用認定管理辦法》和《資源綜合利用電廠(機組)認定管理辦法》,開展了資源綜合利用認定管理工作。通過認定的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機組),可以享受國家資源綜合利用優惠政策。應當説,資源綜合利用認定管理制度的建立,對進一步落實國家資源綜合利用的鼓勵和扶持政策,引導和推動資源綜合利用事業健康有序的發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問:《辦法》主要在哪些方面進行了修訂?
答:與原《辦法》相比,除對申報條件、認定內容、審查程序、審查時限等方面做出明確規定外,還充實完善了認定條件,明確了審批權限,增加了量化指標,使認定條件和標準更加規範統一。此外,《辦法》突出了相關部門相互配合和緊密協作的工作機制。為加強監管措施,《辦法》還進一步完善了資源綜合利用監督檢查制度和糾錯制度,以及對通過認定企業和大宗綜合利用資源來源的動態監管,並實施統計報告制度等內容。
問:《辦法》是如何明確資源綜合利用認定審查程序、認定時限、認定條件和量化指標等內容的?
答:(一)關於認定審查程序。《辦法》規定了省市兩級審查、國家發展改革委備案或審核的審查程序。即由市級資源綜合利用主管部門負責初審,省級資源綜合利用主管部門負責審查認定,作出認定結論並公告後,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備案。其中:單機容量在25MW以上的資源綜合利用發電、煤矸石綜合利用發電和垃圾發電的,需經省級資源綜合利用主管部門初審,報國家發改委審核後,公佈認定結論。主要考慮是,近年來,由於國家電力結構調整和資源綜合利用發電有優惠政策,一些地方和企業,不管可供綜合利用發電的廢棄資源是否落實,通過各種投資渠道立項或違規建設小發電機組,實際上行小燃煤電廠之實,有的即使是以綜合利用發電名義立項建設,但運行起來,仍然是燃用常規燃料,因此應加強對這部分綜合利用電廠的認定審查。
(二)關於認定期限。修改後的認定辦法規定了三個期限。一是負責初審的市級資源綜合利用主管部門的初審期限為30日。二是省級資源綜合利用主管部門審查期限為45日。三是國家發展改革委核準時間為60日。這些期限的規定均符合《行政許可法》的要求,也充分考慮了資源綜合利用認定的特點。
(三)關於認定條件和量化指標。《辦法》強調,資源綜合利用企業必須符合産業政策和環保要求,強調所用原(燃)料來源穩定、可靠。這主要是為解決近年來資源綜合利用工作中發現的比較突出的問題:一是一些企業以資源綜合利用的名義違反國家相關産業政策;二是個別資源綜合利用企業在生産過程中産生二次污染;三是部分企業行資源綜合利用的名義,在運行中,綜合利用原(燃)料不能充分保障。
問:目前,企業開展資源綜合利用有哪些稅收優惠政策?
答:目前,國家鼓勵企業開展資源綜合利用的稅收優惠政策主要有:
一、增值稅減免
(一)免徵增值稅
1.企業生産的原料中摻有不少於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燒煤鍋爐等其他廢渣(不包括高爐水渣)為原料生産的建材産品;
2.企業利用廢液(渣)生産的黃金、白銀;
3.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銷售其收購的廢舊物資;
生産企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入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銷售的廢舊物資,可按照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開具的由稅務機關監製的普通發票上註明的金額,按10%計算抵扣進項稅額。
(二)增值稅即徵即退
1.利用煤炭開採過程中伴生的捨棄物油母頁巖生産加工的頁巖油及其他産品;
2.在生産原料中摻有不少於30%的廢舊瀝青混凝土生産的再生瀝青混凝土;
3.利用城市垃圾生産的電力;
4.在生産原料中摻有不少於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燒煤鍋爐的爐底渣(不包括高爐水渣)及其他廢渣生産的水泥;
5.在2008年12月31日前對企業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為原料生産加工的綜合利用産品。
(三)增值稅減半徵收
1.利用煤矸石、煤泥、油母頁巖和風力生産的電力;
2.部分新型墻體材料産品。
二、所得稅減免
企業利用廢水、廢氣、廢渣等廢棄物為主要原料進行生産的,可在五年內減徵或者免徵所得稅。
1.企業在原設計規定的産品以外,綜合利用本企業生産過程中産生的,在《資源綜合利用目錄》內的資源作主要原料生産的産品的所得,自生産經營之日起,免徵所得稅五年;
2.企業利用本企業外的大宗煤矸石、爐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産建材産品的所得,自生産經營之日起,免徵所得稅五年;
3.為處理利用其他企業廢棄的,在《資源綜合利用目錄》內的資源而新辦的企業,經主管稅務機關批准後,可減徵或者免徵所得稅一年。
三、消費稅減免
自2000年1月1日起對翻新輪胎停止徵收消費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