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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監會就發佈《商業銀行合規風險管理指引》答問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10月27日   來源:銀監會網站

中國銀監會有關負責人就

發佈《商業銀行合規風險管理指引》答記者問

    近日,中國銀監會發佈《商業銀行合規風險管理指引》(以下簡稱《指引》),銀監會有關負責人就此接受了記者採訪。

    問:制定《指引》的背景是什麼?

    答:隨著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經營活動日益綜合化和國際化,業務和産品越來越複雜,合規失效的事件不斷暴露,銀行業金融機構經營活動的合規性面臨嚴峻的挑戰,原有合規管理框架的有效性受到質疑,合規風險管理的理念和方法需要與時俱進。近年來,全球銀行業的合規風險管理技術得到了快速的發展,普遍實施風險為本的合規管理做法,並把合規管理作為銀行業金融機構一項核心的風險管理活動。2005年4月29日,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發佈了《合規與銀行內部合規部門》文件,提出了合規管理十項原則,向各國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監管當局推薦有效管理合規風險的最佳做法。

    加強合規風險管理,既是監管部門關注的重點,也是銀行業金融機構自身努力追求的目標。目前,國內已有多家銀行業金融機構建立了合規管理部門,加強機構自身的合規風險管理已成共識,但風險為本的合規管理建設是一項複雜的系統工程,目前尚處於起步階段,還面臨著一系列的困難和問題,經驗和做法需要不斷積累和完善,迫切需要監管部門明確相應的原則和要求。為此,銀監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在廣泛吸收和借鑒國內外銀行業金融機構合規風險管理的良好做法,以及及國外銀行業監管機構相關規定的基礎上,制定了《指引》。

    問:制定《指引》的指導思想是什麼?

    答:當前中國銀行業正處於改革開放和發展的關鍵時期,為引導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強公司治理、培育合規文化、完善流程管理,提高銀行業合規風險管理的有效性,更好地應對銀行業全面開放的挑戰,確保銀行業金融機構安全穩健運行,《指引》重點強調了三個方面:一是建設強有力的合規文化。合規管理是商業銀行一項核心的風險管理活動,合規必須從高層做起,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應確定合規基調,確立正確的合規理念,提高全體員工的誠信意識與合規意識,形成良好的合規文化,這對於銀行業金融機構有效管理包括合規風險在內的各類風險至關重要。二是建立有效的合規風險管理體系。董事會應監督合規政策的有效實施,以使合規缺陷得到及時有效的解決。高級管理層應貫徹執行合規政策,建立合規管理部門的組織結構,並配備充分和適當的資源,確保發現違規事件時及時採取適當的糾正措施。合規管理部門應在合規負責人的管理下,協助高級管理層有效管理合規風險,制定並執行風險為本的合規管理計劃,實施合規風險識別和管理流程,開展員工的合規培訓與教育。三是建立有利於合規風險管理的三項基本制度,即合規績效考核制度、合規問責制度和誠信舉報制度,加強對管理人員的合規績效考核,懲罰合規管理失效的人員,追究違規責任人的相應責任,對舉報有功者給予適當的獎勵,並對舉報者給予充分的保護。

    問:《指引》有哪些主要特點?

    《指引》以建立與商業銀行風險管理戰略和組織結構相適應的合規管理部門及合規風險識別和管理流程為出發點,體現了前瞻性、可行性和一致性。一是前瞻性。《指引》充分考慮了國有銀行股份制改造、商業銀行上市、組織結構和業務流程再造等一系列重大改革舉措對加強合規風險管理的內在要求,吸收了國際銀行業風險為本的合規管理先進經驗,創新合規管理的體系、框架和制度,以構建有效的合規風險管理體系、建設良好的合規文化為目標,適應銀行業深化改革以及綜合化和國際化的現實需要。二是可行性。《指引》充分考慮了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差異性,強調合規風險管理體系與經營範圍、組織結構和業務規模相適應,董事會可根據董事會結構授權其下設的風險管理委員會、內部審計委員會或專門設立的合規管理委員會履行日常監督職能,合規負責人不得分管業務條線最基本的獨立性要求,體現了原則性要求與具體條款可操作性的有機統一。三是一致性。《指引》結合了銀監會近年來頒布的部分規章和規範性文件對合規風險管理的相關規定,充分體現了監管要求的連續性和一致性。

    問:《指引》主要包括了哪些內容?適用範圍是什麼?

    答:《指引》共五章三十一條,基本涵蓋了商業銀行董事會及其下設委員會、監事會、高級管理層、合規負責人、合規管理部門的合規管理職責以及合規風險識別和管理流程的各個環節,對合規文化建設、合規風險管理體系建設以及合規績效考核制度、合規問責制度和誠信舉報制度等三項基本制度的建設作出了規定。《指引》還規定了商業銀行合規政策、合規管理程序和合規指南等內部制度的報備要求、合規風險管理計劃和合規風險評估報告的報送要求以及重大違規事件的報告要求,明確了監管部門對商業銀行合規風險管理進行非現場監管和現場檢查的重點。

    《指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中資商業銀行、外資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和外國銀行分行的合規風險管理,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參照執行。

    問:《指引》頒布後,銀監會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合規風險管理的監管理念和方法有什麼變化?

    答:《指引》是銀行業風險監管的一項核心制度,強調合規是商業銀行所有員工的共同責任,應從高層做起,要求商業銀行樹立風險為本的合規管理理念,加強合規風險識別和管理的流程建設,因此,監管部門也要進一步加強合規風險監管的能力建設,合規風險監管的理念應當與時俱進,監管方法需要不斷改進,非現場監管要更加重視對商業銀行合規風險管理有效性的評價,現場檢查要根據商業銀行的合規歷史記錄及合規風險管理評價報告,確定合規性檢查的頻率、範圍和深度,實現非現場監管和現場檢查的有機結合,提高銀行業監管的針對性和有效性,提升有效監管的能力和水平。同時,銀監會正在組織力量對已經頒布的銀行業監管規章和規範性文件進行梳理和整合,並指導銀行業協會等有關機構加強對合規管理人員的法規培訓,以幫助合規管理人員正確理解法律、規則和準則的規定及其精神,準確把握法律、規則和準則對商業銀行經營的影響,為銀行業金融機構合規風險管理創造良好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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