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關於教師資格考試
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的通知
教育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物價局、財政廳(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財務局:
教育部《關於重新申請對教師資格認定收費進行立項並核定收費標準的函》(教財函〔2005〕38號)收悉。根據《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同意設立教師資格考試收費項目等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綜[2006]34號)的規定,經研究,現將教師資格考試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向考生收取的教師資格考試費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財政部門按組織報名考試的成本從嚴核定,並報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備案。
二、收費單位應到指定的價格主管部門辦理收費許可證,並按財務隸屬關係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票據。
三、收費單位應嚴格執行批准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不得擅自設立收費項目和提高收費標準,並自覺接受價格、財政部門的監督檢查。
四、本通知自發佈之日起執行。
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
二○○六年十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