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公安部批准,《保安員國家職業標準(試行)》于近日頒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保安員國家職業標準(試行)》貫徹《勞動法》的有關規定,以《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分類大典》為依據,以客觀反映現階段我國保安服務水平和從業人員要求為目標,在充分考慮經濟社會發展、科技進步和産業結構變化對保安職業影響的基礎上,對保安職業的活動範圍、工作內容、技能要求和知識水平作出了明確規定。
根據有關規定,今後在保安服務企業和企事業單位自建保安組織中,所有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供人身、財産、信息等安全防範服務的保安人員都必須按照《保安員國家職業標準(試行)》要求,進行相應培訓,經技能鑒定合格並取得資格證書後,方可上崗。
據了解,為改進和加強保安隊伍教育培訓工作,規範培訓教學行為,公安部組織制定了《保安員培訓教學大綱(試行)》,並已于11月24日發佈實施。據此,公安機關可以有效地加強對保安培訓機構培訓教學工作的監督指導,保安培訓機構及其教員可以科學、規範地安排和組織培訓教學工作,保安服務企業和廣大保安員也可以據此加強自我培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