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 首頁>> 工作動態>> 部門信息
 
文化部印發人事部門幹部監督工作暫行辦法的通知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12月20日   來源:文化部網站

    文化部黨組關於印發《文化部人事部門幹部監督工作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司局、各直屬單位:

    為加強和規範幹部監督工作,現將《文化部人事部門幹部監督工作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中共文化部黨組
                                                    二00六年十二月七月

《文化部人事部門幹部監督工作暫行辦法》

一、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範人事部門幹部監督工作,根據《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以下簡稱《幹部任用條例》)、《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監督檢查辦法(試行)》和《關於加強組織部門幹部監督工作的意見》等有關規定,結合我部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人事部門幹部監督是指人事部門依照職能,對我部司局級以下(含司局級)領導幹部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實施的監督,以實事求是、客觀公正,發揚民主、群眾參與,預防為主、違規必糾為基本原則。

    第三條 人事部門幹部監督工作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落實科學發展觀,緊緊圍繞加強黨的執政能力建設和先進性建設,著眼于建設高素質的幹部隊伍,認真貫徹中央關於幹部監督的要求,以黨內法規為依據,從嚴格管理和關心愛護幹部出發,堅持以正面教育為主、預防為主、事前監督為主,把幹部監督貫穿于幹部培養教育、考察考核、選拔任用、日常管理的各個環節,建立健全強化預防、及時發現、嚴肅糾正的監督工作機制,切實加強對領導幹部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的監督,為繁榮發展社會主義文化事業提供堅強的組織保證。

二、監督內容

    第四條 人事部門幹部監督工作,一是對領導班子、領導幹部進行監督,重點加強對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的監督;二是對幹部選拔任用工作進行監督,重點是保證《幹部任用條例》的貫徹落實。

    第五條 對領導班子、領導幹部進行監督的主要內容是:

    (一)政治監督。主要看其政治立場、政治方向、政治紀律、政治敏銳性和政治鑒別力。看其能否認真學習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認真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能否貫徹執行黨的文化、文藝方針政策,堅持“二為”方向和“雙百”方針。

    (二)權力監督。主要看其是否樹立正確的權力觀,正確行使權力。領導班子能否堅持民主集中制,建立健全議事、決策的規則和程序,認真落實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能否集體討論決定幹部的任用、重要建設項目的安排、大額度資金的使用、重要劇目的生産等。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能否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序辦事,管好用好手中的權力;副職能否恪盡職守,秉公辦事。

    (三)廉政監督。看其能否嚴格執行中央有關領導幹部廉潔從政的規定,主動接受組織和群眾的監督,自覺抵制腐朽思想的侵蝕,帶頭廉潔自律;看其能否認真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加強分管範圍的廉政建設,嚴肅查處違法違紀案件與糾正不正之風。

    第六條 對幹部選拔任用工作進行監督的主要內容是:

    (一)貫徹執行《幹部任用條例》的情況。各單位能否認真學習《幹部任用條例》,嚴格按照《幹部任用條例》規定的原則、條件、程序、紀律選拔任用幹部。

    (二)查處違反《幹部任用條例》行為的情況。各單位對違反《幹部任用條例》的行為,能否認真檢查,堅決糾正,並按規定作出相應處理。

三、監督機構

    第七條 我部人事部門幹部監督機構的主要職責是:負責幹部監督工作的綜合協調和宏觀指導;研究制定有關幹部監督的規章制度;對領導幹部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實施監督,對《幹部任用條例》的貫徹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督辦和直接查辦嚴重違反《幹部任用條例》、嚴重違反組織人事紀律的行為;協同財務部門對領導幹部進行任期審計;受理並調查核實群眾舉報的領導幹部的問題。直屬單位人事部門要指定專人負責幹部監督工作。

    第八條 充分發揮人事部門幹部監督機構和負責監督工作幹部的作用。對一些重要幹部以及有反映的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幹部監督機構要參與考察考核工作。根據工作需要,幹部監督機構可調閱各單位討論任免幹部的會議記錄和其他有關材料,可約請有關人員談話了解情況。

四、監督措施

    第九條 對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進行監督的主要措施有:

    (一)個人有關事項報告。領導幹部本人婚姻變化情況;本人持有因私出國(境)證件的情況;本人因私出國(境)的情況;配偶、子女出國(境)定居及有關情況;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私人在國(境)外經商辦企業的情況;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擔任外國駐華、港澳臺公司駐境內分支機構主管人員的情況;配偶、子女被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情況,以及本人認為應當向組織報告的其他事項,必須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在事後30日內報告人事部門。

    (二)個人收入申報。領導幹部要如實、及時申報工資、各類獎金、津貼、補貼福利及從事諮詢、講學、寫作、審稿、書畫、演出等勞務所得。每年2月份完成上年度下半年的收入申報工作,8月份完成本年度上半年的收入申報工作。司局級領導幹部收入申報表報部人事部門備案。

    (三)述職述廉。部人事部門協同紀檢監察部門,加強對直屬單位領導班子開展述職述廉工作的督促指導。要派人參加述職述廉會議,了解有關情況;述職述廉後,結合當年的年度考核組織民主評議或民主測評。發現領導幹部在述職述廉中隱瞞、回避重要問題,以及對存在的突出問題不認真改正的,根據部黨組意見,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對其進行誡勉談話,情節嚴重的給予組織處理。

    (四)經濟責任審計。人事部門要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協同財務部門,委託審計機構對直屬單位法人代表,以及機關、直屬單位分管財務工作的領導幹部進行經濟責任審計,可以在離任時實施,也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在任職期間實施。審計結果將作為領導幹部任用的參考依據。審計中發現有違紀行為的,移送紀檢監察部門處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五)民主生活會。部人事部門協同直屬機關黨委,積極參與各單位的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加強對民主生活會的指導和督促檢查,引導領導班子成員就自身存在的突出問題,綜合各方面提出的意見,認真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切實搞好整改。

    (六)誡勉談話和函詢。針對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狀況,定期和不定期開展一定範圍的誡勉談話。需要與司局級幹部誡勉談話的,報部黨組批准後進行,其中正職由分管部領導負責談話,其他司局級幹部由部人事部門負責談話;機關處級幹部的誡勉談話由部人事部門或所在司局主要領導負責進行;直屬單位處級幹部的誡勉談話由本單位主要領導負責進行。接受誡勉談話的幹部,必須在一個月內向組織提交書面思想彙報,提出整改措施。部紀檢部門和人事部門對群眾反映的領導幹部政治思想、道德品質、廉政勤政、選人用人等方面的問題,可以採用信函形式向領導幹部進行查詢。領導幹部在收到函詢的十五個工作日內,應當實事求是地作出書面回復。如有特殊情況不能如期回復的,應當在規定期限內説明理由。誡勉談話記錄(需經本人核實)和回復組織函詢的材料,由進行誡勉談話和函詢的機關或者部門留存。

    第十條 對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進行監督的主要措施有:

    (一)健全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責任制。按照權責一致的原則,科學界定幹部選拔任用各個環節的責任主體、責任內容。完善幹部推薦責任制,規範幹部提名的渠道、方式和程序,任何組織和個人推薦幹部都要有文字材料並承擔相應責任;實行幹部考察責任制,考察結論要有事實依據,考察人要在考察材料上簽字,並對考察情況負責;嚴格幹部選拔任用決策責任制,幹部任免一定要做到集體討論、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做到多數人不贊成的不提名,未經組織人事部門認真考核的不討論,集體討論幹部時多數人不同意的不通過;推進用人失察失誤追究制,做到對違反《幹部任用條例》,造成用人失察失誤的,要追究主要責任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二)加強幹部選拔任用工作全過程的指導。進一步完善推薦提名、考察、醞釀、討論決定等環節的監督措施。根據工作需要,幹部監督機構參與主要環節的監督,列席討論幹部任免的會議。

    (三)嚴格執行幹部選拔任用有關事項報告制度。直屬單位集中成批聘任中層幹部時,應事先向部人事部門報告,幹部監督機構應予指導和直接參與。選拔任用幹部出現下列情形時,應事先徵得部人事部門同意後方可任用:1、本單位領導班子成員直系親屬;2、受過黨紀政紀處分;3、越級提拔;4、超過任職年齡需繼續留任。

    (四)切實做好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的監督檢查。直屬單位每年對本單位幹部選拔任用工作進行一次自查,形成專題書面報告,于次年第一季度報部人事部門,重要情況隨時報告。部人事部門對部機關和直屬單位幹部選拔任用工作進行定期集中檢查和不定期抽查,並在部系統內通報檢查結果。

    (五)加大查處用人方面不正之風的力度。幹部監督機構要認真受理、調查核實關於幹部工作的來信來電來訪,嚴肅查處違反《幹部任用條例》的事項。

五、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 幹部監督工作是一項複雜的系統工程,各部門要密切聯絡,通力協作。部人事部門要每年定期牽頭召開由直屬機關黨委、紀檢監察、財務和信訪等部門參與的聯席會議,及時溝通情況,交換意見,形成監督合力。

    第十二條 人事部門幹部監督機構和幹部工作機構要加強配合,形成人事部門內部科學分工、合理制約、高效運行的監督機制。

    第十三條 各單位要高度重視幹部監督工作,將其作為組織建設的重要任務來抓。對從事幹部監督工作的人員,既要嚴格要求,又要注意保護其積極性,切實保證幹部監督工作正常有效地開展。

六、附則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人事司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相關鏈結
· 文化部部長孫家正:一流的遺産需要一流的保護
· 文化部出臺《網絡音樂發展和管理的若干意見》
· 文化部:積極推動非物質文化遺産保護法立法進程
· 文化部出臺《意見》 首次明確網絡音樂管理政策
· 文化部統一部署 3700多萬張違法音像製品被銷毀
· 文化部:新批准的娛樂場所不得設在居民住宅區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