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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産業部有關負責人解讀無線電管理兩部新規章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7年01月11日   來源:信息産業部網站

 信息産業部政法司李國斌副司長解讀無線電管理兩部新規章

    2006年10月,信息産業部公佈了無線電管理領域的兩個重要部門規章——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頻率劃分規定》(以下簡稱《頻率劃分規定》)和《無線電設備發射特性核準檢測機構認定辦法》,這是近年來無線電管理領域的一件大事。近日,部政法司李國斌副司長接受記者採訪,深入解讀這兩個重要規章。

    記者: 如何理解這兩個部門規章出臺的重要意義?

    李國斌: 無線電頻率、衛星軌道位置資源和水、土地、礦藏等資源一樣,是關係國民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的重要戰略資源,具有稀缺性和國家主權性。《頻率劃分規定》是無線電頻率管理部門最重要的和最基本的頻率管理政策文件,是國家進行中長期頻率規劃的依據,是科學、合理、高效開發利用頻譜資源的基礎,對規範無線電發射設備管理、無線電臺站設置和空中電波秩序的維護具有重要的指導作用。近年來,隨著無線電技術的飛速發展和廣泛應用,有限的無線電頻率資源的供需矛盾日益突出,對頻率資源的科學規劃和合理利用提出了更高要求。2001年,信息産業部以信息産業部第14號令公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頻率劃分規定》,促進了我國對無線電頻譜資源的合理、高效利用。近年來,隨著無線電新技術、新業務的發展,《頻率劃分規定》已經難以滿足各行業、各部門對無線電頻率資源的需求。2003年,根據當前世界無線電技術發展和無線電業務使用情況,國際電聯對《無線電規則》中的國際無線電頻率劃分規定進行了修訂,我國政府在最後的法案文件上也已經簽字。為了適應我國無線電業務和無線電技術發展需要,且與國際頻率劃分保持協調,2004年部無線電管理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對我國《頻率劃分規定》進行了重新修訂。修訂《頻率劃分規定》,是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體現,是適應國民經濟多個行業和部門對無線電頻率資源日益增長的需求,促進經濟建設與國防建設協調發展的重要舉措。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頻率劃分規定》統籌考慮了國家政治、經濟、國防和技術創新等因素,反映了當今世界上無線電技術進步的趨勢和無線電業務的使用情況,反映了與國際頻率劃分的一致性及遵守ITU《無線電規劃》的要求。

    同時,為了規範無線電設備發射特性核準檢測機構認定工作,加強對核準檢測機構的管理,依據《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412號令),信息産業部頒布了《無線電設備發射特性核準檢測機構認定辦法》(以下簡稱《認定辦法》),這一規章的頒布同樣具有重要意義。近年來,隨著無線電發射設備數量的增加,空中電磁環境日趨複雜。每一部無線電發射設備對周邊的無線電系統而言,都是潛在的干擾源。不從源頭上控制無線電干擾,必將對各項無線電業務的開展帶來安全隱患,損害人民群眾的生命和財産安全。為此,我國建立了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準制度,對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實行核準。無線電發射設備核準的事項和過程技術性較強,需要符合無線電頻譜管理和技術的要求,並不是任何一個檢測機構都可以從事無線電設備發射特性核準檢測工作。從國外情況看,國際上通行的做法是對從事無線電設備發射特性核準的核準機構進行認定。美國、歐盟、日本、澳大利亞、韓國等世界上大多數國家或地區均制定了專門的無線電設備發射特性核準檢測機構認定管理制度。參考上述做法,2004年8月,信息産業部啟動了《認定辦法》的起草工作。起草過程中,廣泛徵求了省級無線電管理機構、檢測機構、法律專家和政府相關主管部門專業人員的意見,在對《認定辦法(草稿)》進行修改的基礎上,形成了草案,並於近日在部務會議上獲得通過。

    記者:《頻率劃分規定》主要修訂了哪些內容?

    李國斌: 此次修訂是為適應無線電新技術、新業務的發展,滿足國內無線電頻率使用需求,與國際無線電頻譜規劃保持一致而進行的。修訂的主要內容如下:

    一是針對2003年世界無線電通信大會議題結論所做的修訂。包括:針對議題1.23、1.28、1.12、1.15、1.31、1.33、1.4、1.5、1.24、1.11、1.13、1.25等所做的修訂。具體包括:針對議題1.23所做的修訂,在7100~7200 kHz頻段,廣播業務作為主要業務可用至2009年3月29日,此後在我國業餘業務、固定業務、移動(航空移動除外)業務將作為主要業務;針對議題1.28所做的修訂,航空移動(R)業務可以以主要使用條件使用108~117.95 MHz頻帶,但是限于發送與國際公認的航空標準一致的具有空中導航和監視功能的導航信息的系統使用,等14項內容。

    二是針對國內無線電業務發展現狀和相關部門意見所做的修訂。包括: 針對國家授時中心、國家天文臺、農業部、中國氣象局、交通部、國家體育總局等意見所做的修訂。具體包括:為了消除對28~29.7 MHz頻帶內無線電業餘業務的干擾,維護國家形象,把28~29.7 MHz頻帶的移動業務從劃分表中去掉,等7項內容。

    三是按照部門規章格式要求所做的修訂。如將原前言部分“現頒發《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頻率劃分規定》,凡與本規定不符的,均以本規定為準。”修改為:“現將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頻率劃分規定》予以公佈,信息産業部2001年11月12日公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頻率劃分規定》(信息産業部第14號令)同時廢止”,等。

    記者:《無線電設備發射特性核準檢測機構認定辦法》包括哪些主要制度?

    李國斌:《無線電設備發射特性核準檢測機構認定辦法》主要制度包括以下一些內容:

    以規章的形式明確檢測機構認定為行政許可。國務院412號令已將“無線電設備發射特性核準檢測機構認定”列為行政許可項目,實施主體是信息産業部。據此,《認定辦法》要求從事無線電設備發射特性核準檢測,應當經信息産業部認定,未經認定不得從事上述檢測工作。

    在檢測機構的認定條件方面,《認定辦法》規定:第一,通過實驗室認可和法定的計量認證。第二,要求具有符合檢測要求的場地和技術設施。第三,要求檢測機構的技術人員具有專科以上(含專科)學歷和本行業五年以上工作經驗,熟悉國際、國內無線電頻率劃分和使用規劃,熟悉國家無線電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技術規定。第四,要求檢測機構對申請檢測的項目實施五次以上的試檢測;且具有獨立承擔並完成檢測工作的能力,不得分包。第五,要求檢測機構與申請檢測範圍內的相關設備的研發、生産、銷售等不存在商業利益。

    在檢測機構的認定程序方面,《認定辦法》主要以《行政許可法》的規定作為直接依據,在受理、審查等程序和期限的設定等方面作了規定。此外,《認定辦法》還結合管理工作的實際,提出了如下制度:

    第一,一定條件下指定檢測機構的制度。考慮到無線電設備發射特性核準工作的需要,辦法第十二條規定:信息産業部調整增加檢測項目的,在沒有單位獲得該項目的認定前,信息産業部可以臨時指定相關檢測機構從事該項目的檢測工作。但當有單位獲得該項目的認定的,信息産業部應當撤銷原指定;未經認定臨時指定的檢測機構不得繼續從事該檢測項目的檢測工作。

    第二,專家評審制度。專家評審的必要性體現在以下方面:一方面,實驗室認可和計量認證評審是對檢測機構的通用要求。從事無線電設備發射特性核準,必須依據國家無線電頻譜管理的相關技術規定進行,必須熟悉和掌握無線電規則等。而上述內容無法通過實驗室認可和計量認證進行評審,必須組織十分專業的無線電管理、技術和測試專家對其能力進行逐一的現場評審或考核。另一方面,經實驗室認可和計量認證的檢測機構在質量管理體系等方面,與無線電設備發射特性核準檢測機構的要求存在一定的脫節。由於無線電參數的複雜性,有必要對檢測機構已通過實驗室認可和計量認證的關鍵項目進行現場抽查。為保證專家評審的公正、透明,《認定辦法》同時規定專家應當根據信息産業部公佈的評審內容和程序開展評審工作。

    在檢測機構的義務和監督檢查方面,《認定辦法》規定的檢測機構的義務包括:按照證書所載檢測範圍進行檢測,不得擅自增加或者減少檢測項目,不得採取分包或者委託方式完成檢測;按照信息産業部發佈的技術規範或者標準進行檢測;如實出具檢驗報告等。同時,《認定辦法》規定了監督檢查的方式等內容,以及對違法行為的處罰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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