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穩定漁業基本經營制度 切實維護漁民合法權益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7年03月23日   來源:農業部

    2007年3月16日,十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以下簡稱《物權法》),國家主席胡錦濤簽署第62號主席令予以公佈。這是我國社會主義民主和法制建設中的一件大事。《物權法》是維護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維護廣大人民群眾切身利益,規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和財産關係的一項基本法。《物權法》在“用益物權編”規定了“使用水域、灘塗從事養殖、捕撈的權利”,這是我國民事基本法律首次明確漁業養殖權和捕撈權(以下統稱漁業權)為用益物權,對我國漁業的持續、健康發展和漁業生産者權益保護將起到重大而積極的影響。

    我國是一個漁業大國,漁業産量、養殖面積、漁船數量和漁業人口數量都居世界首位,漁業的發展為優化農業産業結構、增加農民收入和保障糧食安全做出了重要貢獻。水域、灘塗是廣大漁民賴以生存的基本生産資料。水域灘塗的使用權,和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一樣,是廣大漁民的基本生存權利。長期以來,國家對水域、灘塗使用制度建設給予了高度重視。早在上世紀五六十年代,中央就要求各地對水域、灘塗進行確權發證,落實給漁民長期使用,1986年頒布的《漁業法》在法律上全面建立了水域、灘塗養殖使用制度,對於調動漁民生産積極性和促進漁業快速發展等發揮了關鍵性作用。但是,由於長期以來我國物權法律制度建設不完善,對漁業生産者權益的民法保護薄弱。近些年來,隨著經濟發展和城市化速度加快,工程建設等佔用漁業水域、灘塗的現象越來越多,導致大量漁民失去生産場所;一些地方甚至違背漁民意願強行收回養殖水面,或者不恰當地通過拍賣、招標等方式分配水域、灘塗使用權。這些做法嚴重侵害了漁民權益,許多漁民陷入了“失海、失水”的困境,一些地方群體上訪事件增多,影響了農村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2007年,《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積極發展現代農業紮實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若干意見》(中發[2007]1號)明確要求,要“穩定漁民水域灘塗養殖使用權”。因此,《物權法》以民事立法形式確定漁業權制度,是貫徹中央農村基本政策的要求,順民心、得民意,意義重大。

    首先,《物權法》規定漁業權,進一步穩定和完善了漁業的基本經營制度。水域、灘塗使用制度作為漁業的基本經營制度,長期以來一直受到國家法律和政策的保護。特別是改革開放以來,國家不斷從立法和政策的角度加大對漁業基本經營制度的保護,漁業生産得到了迅速發展,漁業生産者利益得到了維護。《物權法》以用益物權的形式明確漁業生産者使用水域、灘塗從事養殖和捕撈的權利,更好地適應了新時期經濟社會的發展要求,進一步穩定和完善了漁業基本經營制度,奠定了漁業持續健康發展的制度基礎。

    其次,《物權法》規定漁業權,進一步強化了對漁業生産者使用水域、灘塗權益的保護。《物權法》規定了廣大漁業生産者的基本權利,意味著漁業生産者今後從事漁業活動,不但有行政法的保護,而且還受民法的保護。漁業生産者的這項權利作為一項用益物權,擁有佔有、使用、收益以及被徵用佔用後獲得補償的權利,這將進一步加大保護漁業生産者使用水域、灘塗從事養殖和捕撈權利的力度。

    第三,《物權法》規定漁業權,將進一步完善漁業法律體系,促進漁業持續健康發展。過去,我國的漁業法律體系和法律制度主要是依靠行政法律規範,《物權法》實施後,漁民權益的保護將會增加適用民法的有關制度,如公示、登記、損害賠償等,漁業活動將進一步受民事法律的調整,漁業法律體系和管理制度得到進一步完善和規範。有了法律的明確保障和規範,漁業生産者就會安心投入,積極發展生産,漁業的持續健康發展就會更加充滿活力。

    第四,《物權法》規定漁業權,將進一步促進政府職能的轉變,推動農村和諧社會的構建。《物權法》強調保護公民和法人的合法財産權利,要求我們必須堅持以人為本、全面、協調、可持續的科學發展觀,加快政府職能轉變,規範政府行為,樹立為民服務、維護漁業生産者合法權益的觀念,堅持正確處理好改革發展穩定的關係,這對促進管理型政府向服務型政府的轉變,維護農村漁區的穩定,構建和諧社會將起到積極的作用。

    《物權法》將於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各級人民政府和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要按照中央一號文件的精神,將《物權法》的貫徹實施作為紮實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和落實中央支農惠農政策的一件大事來抓,進一步穩定和完善漁業水域灘塗使用制度,維護廣大漁業生産者合法權益,促進我國漁業持續健康發展。

    第一,認真學習,深刻領會《物權法》精神實質和主要規定。物權是直接支配物(動産或不動産)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用益物權指依照法律的規定,對他人所有的物享有的佔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物權法》立法目的在於定紛止爭、物盡其用,主要圍繞三個方面規定:一是物的歸屬,誰是物的主人;二是權利人享有哪些權利;三是物權的保護。因此,物權法的精神實質就在於確認和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的財産權利。漁業權作為用益物權,意味著漁業生産者依法取得漁業權後,就享有依法佔有並排他地使用特定水域灘塗從事養殖或捕撈活動,以獲取收益的權利。漁業權受到侵害時可以適用物權法加以保護。

    第二,加強組織,深入開展《物權法》的宣傳培訓工作。要把學習、宣傳《物權法》作為今後一個時期各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的重要工作,掀起一個學習、宣傳、貫徹《物權法》的高潮。尤其是各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的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的領導班子要帶頭學習,並組織好本系統、本單位的幹部、職工的學習培訓,深刻領會《物權法》的精神,更新觀念,提高認識。要充分發揮宣傳媒體作用,運用各種宣傳工具、宣傳方法,採取各種形式,深入漁區、漁村、漁港,向廣大漁民群眾深入宣傳《物權法》,特別是《物權法》中有關漁業權的規定,讓漁民了解和掌握《物權法》的精神實質,自覺運用《物權法》爭取和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第三,履行職能,切實做好《物權法》貫徹實施各項工作。要做好水域灘塗和捕撈場所的規劃工作,科學劃定養殖區、捕撈區、重要漁業資源與種質資源保護區,保護漁民的基本生産資料。要確保按照《漁業法》確定的優先原則,將養殖證優先安排給當地的漁業生産者,依法賦予其長期而穩定的水域、灘塗使用權。要根據《物權法》的精神,抓緊研究制定和完善捕撈業管理制度等相關配套法規。當前,要加快制定水域灘塗徵佔用補償制度,因公共利益需要徵用漁業水域、灘塗的,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進行,並按規定給予補償,以切實維護廣大漁業生産者的合法權益。

    各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要以《物權法》精神為指導,切實加強領導,積極轉變職能,調整工作思路,改進工作方法,增強責任意識和為民服務意識,進一步穩定和完善漁業水域灘塗使用制度,維護廣大漁業生産者合法權益,促進我國漁業又好又快發展,為發展現代農業、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作出積極貢獻。 (農業部副部長 范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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