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除國家限制的行業外,凡下崗失業人員、殘疾人、高校畢業生、城鎮退役士兵從事個體經營的,分別憑《再就業優惠證》、《殘疾人證》、《畢業證書》和《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證》,三年免交有關工商登記類、證照類、管理類收費。
2.對下崗失業人員、失地農民、殘疾人等從事經營中的無重大危害、無明顯主觀惡意的輕微違法行為,以教育為主,實行“首次不罰”,並督促引導其辦理手續合法經營。
3.原在“農改超”市場中經營的個體工商戶變更經營地點和經營項目,三年免交有關收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