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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履行國家賦予職責 加強港建費徵管和使用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7年05月09日   來源:交通部網站

    記者從5月8日召開的全國港口建設費徵管專項工作會議上了解到,經國務院批准,財政部已經明確港建費作為一項長期的徵收政策予以保留。“十一五”期間,沿海港口、內河航道及支持保障系統等水運建設總投資預計為4200億元,其中需由港建費資金安排的投資達600億元左右。會議要求徵好、管好、用好港建費,為水運發展提供有力資金支持。

    交通部副部長馮正霖出席會議並作重要講話。他説,港建費的徵收直接為水運基礎設施、安全監管設施和救助設施建設提供了必要的資金投入,同時也引導大量社會資金投向水運建設,發揮了行業管理的調控作用,促進了沿海港口基礎設施和大江大河航道、水運安全和救助等支持保障系統的建設。據統計,自1986年開徵到2006年年底,全國累計徵收港建費503億元,其中144億元以分成資金的方式返還了各代徵單位。僅“九五”、“十五”期間,港建費資金投入沿海港口建設達76.86億元,投入水運支持保障系統建設達72億元。

    馮正霖要求,要充分認識港建費徵管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統一認識,高度重視,上下一心,形成合力,用好政策,把國家賦予的職責認真履行到位,徵好、管好、用好港建費。為適應港口體制改革後港口公用基礎設施建設和管理主體變化的新情況,需要進一步加大改革工作的力度,要加強對上市公司、股份制企業和外商獨資企業徵收港建費政策的研究。交通部作為港建費徵管的主管部門,有責任按照財政管理的有關要求確保港建費的足額徵收、及時解繳。各代管、代徵、代收單位應嚴格執行港建費收入實行專戶管理的有關規定,必須嚴格按規定標準徵收,並按照規定及時上繳,任何單位不得截留、挪用。對於交通部已經明確開徵港建費的港口,應及時開徵。

    交通部副部長徐祖遠主持會議並強調,交通部將修改港建費徵管辦法,希望各個港口管理部門和企業多提意見與建議;同時必須加強徵管工作,確保港建費進一步徵收到位;此外,港建費徵管工作還將採取激勵機制。

    河北省交通廳、大連市港口與口岸局、廣州港集團、營口港務集團的代表分別介紹了在港建費徵管方面的經驗,來自全國的港口管理部門和企業的60多位代表參加了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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