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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規定發生嚴重問題和事件黨政領導將被問責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7年06月18日   來源:海南日報

    《海南省黨政領導幹部問責暫行規定》近日出臺。從7月1日開始,在海南省範圍內發生給黨、國家和人民群眾利益造成嚴重損害,或者産生嚴重不良影響的問題和事件時,負有責任(包括政治與道義責任)的所屬部門領導幹部和市縣黨委、政府領導班子成員將受到責任追究,問責情況還將向社會公佈。

    2005年1月,省政府即頒布實施了《海南省行政首長問責暫行規定》,對海南省實施領導幹部問責制進行了有益探索。經過兩年多來的實踐,省委、省政府決定針對實施中發現的一些問題,對《海南省行政首長問責暫行規定》進行修改和完善,將問責範圍擴大到黨委領導,以省委、省政府的名義頒布,更加明確具體地體現了“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的原則和可操作性。

    新的《暫行規定》對問責主體、問責範圍、問責事項、問責方式和問責程序等都作了具體的規定,並明確列舉出了決策失誤、執行不力、違法施政和履行社會管理職責失當等四個方面二十一種應當問責的情形作為問責的重點。同時明確了包括誡勉談話、通報批評、責令作出檢查、責令公開道歉、調整工作崗位或者建議調整工作崗位、責令辭職以及免職或者建議免職等七種問責形式,並對問責方式與黨紀政紀處分乃至追究法律責任等其他責任追究方式的銜接作出了明確規定。

    根據《暫行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提出的署名舉報、控告、申訴等材料,上級機關或者領導的指示、批示,縣級以上黨委委員、紀委委員、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提出的問責建議,新聞媒體曝光的材料等均可以成為問責信息的來源。省委書記、省長根據有關問責信息,或者發現有關黨政領導幹部有應當問責情形的,啟動問責程序,親自或者委託其他省委、省政府領導責成有關黨政領導幹部當面彙報情況或者作出書面説明,並決定是否責成有關部門組成調查組進行調查核實。省委書記、省長認為應當對有關黨政領導幹部進行問責的,需提交省委常委會議或者省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予以問責的,應製作決定書,送達被問責黨政領導幹部本人、所在單位及其任免機關。

    《暫行規定》明確,被問責的黨政領導幹部拒絕執行問責決定的,由問責承辦部門提請任免機關按照幹部管理權限規定的程序免去其職務,再按照有關規定作出處理,以維護問責決定的嚴肅性和權威性。(記者邱大軍 特約記者胡慶魁 通訊員任笑竹 李紅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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