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國家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下發的 《關於調低部分商品出口退稅率的通知》,山西省自2007年7月1日起調整部分商品的出口退稅率,具體執行時間以海關“出口貨物報關單”上註明的出口日期為準。
這次調整出口退稅率政策是為了進一步抑制外貿出口的過快增長,緩解中國外貿順差過大帶來的突出矛盾,優化出口商品結構,抑制“高耗能、高污染、資源性”産品的出口,促進外貿增長方式的轉變,減少貿易摩擦。具體調整為:取消出口退稅的商品共10類600余項;調低出口退稅率的商品共15類2000余項;改為出口免稅的商品共5類11項。
涉及到山西省的出口商品主要有:1、取消出口退稅的商品為123種,主要産品為活性炭和硝酸氨等。2、調低出口退稅率的商品為659種,主要産品為法蘭、鐵釘、玻璃製品(原退稅率為13%,調整後為5%),健身器材 (原退稅率為13%,調整後為11%)等。3、由退稅改為免稅的商品為1種,産品為去殼花生,原退稅率為5%。取消的項目主要是“高耗能、高污染、資源性”的産品,調低的項目主要是服裝、鞋帽等容易引起貿易摩擦的商品。按新退稅率計算,以上三項預計下半年全省將減少退(免)稅額約3.2億元。
按照文件規定,出口企業在2007年7月1日之前已經簽訂的涉及取消出口退稅的船舶出口合同、有對外承包工程資質的出口企業在2007年7月1日之前已經中標的長期對外承包工程或已經簽訂價格不能更改的長期對外承包工程合同所涉及的出口設備和建材,在2007年7月20日之前持相關證件到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登記備案的,准予仍按原出口退稅率執行完畢。否則,一律按調整後的出口退稅率執行。(記者 岳晉峰 通訊員 牛軍棟 榮曉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