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本省實際,我省對省政府1988年制定的《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進行了修訂,新的《辦法》已經省政府第97次常務會議通過,公佈施行。
納稅人的範圍
新《辦法》根據《條例》規定,將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納入土地使用稅徵稅範圍,明確規定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範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為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其中“單位”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股份制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以及其他企業和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家機關、軍隊以及其他單位;“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以及其他個人。
土地使用稅稅額幅度
新《辦法》規定,各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土地使用稅每平方米年稅額幅度為:濟南市、青島市1.5元至30元;濟南市、青島市以外的其他設區的市1.2元至24元;非設區的市0.9元至18元;縣城、建制鎮、工礦區0.6元至12元。
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市政建設狀況、經濟發展程度等條件,將所轄地區的土地劃分為若干級別,按照規定的稅額幅度,制定相應的稅額標準,逐級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設區的市城市規劃區內所轄的經濟欠發達區域,執行本辦法規定的稅額標準有困難的,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按照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的稅額幅度徵收。經濟欠發達區域執行的最低稅額標準需要低於新《辦法》規定的最低稅額的,應當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土地使用稅免徵範圍
根據《條例》規定,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土地,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土地,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跡自用的土地,市政街道、廣場、綠化地帶等公共用地,直接用於農、林、牧、漁業的生産用地,由財政部另行規定免稅的能源、交通、水利設施用地和其他用地,免繳土地使用稅。經批准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土地,從使用的月份起免繳土地使用稅5年至10年。
新《辦法》還規定,個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和院落用地以及經批准的福利企業自用土地按照國家規定免繳土地使用稅。納稅人納稅確有困難的,經有權限的稅務部門批准,可以減免土地使用稅。
稅額的計算依據
新《辦法》規定,土地使用稅以納稅人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按照規定稅額計算徵收。納稅人持有縣以上人民政府核發的土地使用證書的,按照證書確認的土地面積計算納稅;尚未核發土地使用證書的,暫按由納稅人據實申報並經設區的市、縣(市)稅務部門審核確認的土地面積納稅。(記者 張國棟 通訊員 呂東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