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公告
2007年第64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原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以下稱原外經貿部)于2000年12月18日發佈2000年第15號公告,決定對原産于日本、韓國的進口不銹鋼冷軋薄板(以下稱被調查産品)實施最終反傾銷措施。其中,日本冶金工業株式會社適用的反傾銷稅稅率為27%,韓國大韓電線株式會社與原外經貿部簽訂價格承諾協議。
2006年4月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發佈2006年第18號公告,決定按照原外經貿部2000年第15號公告規定的産品範圍,繼續維持原反傾銷措施,實施期限為5年。
2006年12月、2007年6月,日本冶金工業株式會社、韓國大韓ST株式會社分別向商務部提交申請,請求由株式會社YAKIN川崎(YAKIN KAWASAKI CO.,LTD)繼承日本冶金工業株式會社的反傾銷稅稅率,由韓國大韓ST株式會社(DAIHAN ST CO.,LTD)繼承韓國大韓電線株式會社在價格承諾項下的權利和義務。
商務部就有關事宜通知了原反傾銷調查申請人。國內不銹鋼産業作為原申請人未對此發表評論意見。
商務部經審查認為,現有證據材料表明株式會社YAKIN川崎是日本冶金工業株式會社的全資子公司,其前身是日本冶金工業株式會社川崎製造所。株式會社YAKIN川崎成立後,繼承了川崎製造所的全部生産設備,成為專營不銹鋼生産的獨立法人,其原材料供應、客戶關係及産能産量並未發生變化。大韓ST株式會社是大韓電線株式會社的全資子公司,其前身是大韓電線株式會社安山事業部。大韓ST株式會社成立後,繼承了安山事業部的全部生産設備,成為專營不銹鋼生産、銷售的獨立法人,其原材料供應、客戶關係及産能産量並未發生變化。
商務部決定自公告之日起,由株式會社YAKIN川崎(YAKIN KAWASAKI CO.,LTD)繼承原日本冶金工業株式會社(NIPPO YAKIN KOGYO CO.,LTD)在不銹鋼冷軋薄板反傾銷措施中的權利和義務,對中國出口被調查産品適用27%的反傾銷稅稅率,日本冶金工業株式會社(NIPPO YAKIN KOGYO CO.,LTD)對中國出口被調查産品將按照“其他日本公司”的稅率,適用58%的反傾銷稅稅率;由韓國大韓ST株式會社(DAIHAN ST CO.,LTD)繼承韓國大韓電線株式會社(DAIHAN ELECTRIC WIRE CO.,LTD)在不銹鋼冷軋薄板反傾銷措施中的權利和義務,對中國出口被調查産品適用價格承諾協議,韓國大韓電線株式會社(DAIHAN ELECTRIC WIRE CO.,LTD)對中國出口被調查産品將按照“其他韓國公司”的稅率,適用57%的反傾銷稅稅率。
特此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二○○七年八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