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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藥品監管局印發系統內基礎設施建設監督辦法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7年08月08日   來源:食品藥品監管局網站

關於印發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系統
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監督檢查辦法的通知

食藥監辦[2007]150號

有關省(區、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分局:

    為做好中西部地區食品藥品監管系統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監督檢查工作,保證項目資金安全,確保建設質量,依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系統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管理辦法》以及國家基本建設有關規定,在充分徵求有關省(區、市)局意見的基礎上,國家局辦公室制定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系統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監督檢查辦法》。現印發你局,請遵照執行。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二○○七年八月二日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系統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監督檢查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做好中西部地區食品藥品監管系統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監督檢查工作,保證項目資金安全,確保建設質量,依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系統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管理辦法》以及國家基本建設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系統基礎設施建設規劃》中西部地區項目的監督檢查。

    第三條 項目檢查工作堅持客觀、公正、實事求是的原則。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四條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對中西部地區食品藥品監管系統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實施監督檢查,負責制定檢查方案,組織項目檢查,通報檢查結果,並將檢查結果反饋投資主管部門。

    第五條 各省(區、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對本轄區內建設項目實施監督檢查,監督項目建設單位開展項目自查;對檢查中存在的問題,及時組織落實整改;按時向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報送項目進展有關情況。

    第六條 對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組織的監督檢查工作,地方各級食品藥品監管局及項目建設單位應當予以配合,主動接受檢查。

    第七條 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應當建立建設項目社會公開監督制度,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章 監督檢查內容

    第八條 項目程序檢查。檢查項目是否按基本建設程序組織實施。

    第九條 前期工作檢查。檢查項目立項報批是否符合規定;初步設計是否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編制,內容是否與立項批復銜接,審批是否符合權限、規範、及時;施工圖是否按照有關規定及初步設計批復要求編制;是否按有關規定履行項目報建程序。

    第十條 施工檢查。檢查建設單位是否按照批復的建設內容和期限組織施工,是否存在肢解發包、轉包、違法分包現象;施工單位是否具備相應資質,施工技術方案和施工機械設備、技術人員、施工方法、安全控制、設備材料使用、工程進度是否符合要求。

    第十一條 工程質量檢查。檢查建設單位是否建立設備材料質量檢查制度;施工單位是否建立工程質量保證體系和現場工程質量自檢、重要結構部位和隱蔽工程質量預檢復檢制度;監理單位是否有完善的質量管理體系和監理大綱並嚴格履行監理職責;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是否落實質量責任制;工程質量是否符合設計要求,是否達到驗收標準,是否出現過重大質量事故。

    第十二條 項目資金檢查。檢查項目的資金來源是否符合有關規定,資金計劃(包括地方配套資金)下達、撥付、到位情況;概算控制措施是否落實,概算審批和調整是否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實行專賬核算、專款專用情況;資金的使用是否符合概算和有關規定,支付是否按照合同執行;項目單位的財務制度是否健全,財務管理是否規範,有無擠佔、挪用、截留、滯留資金,有無虛列工程資金支出、白條抵賬、虛假會計憑證和大額現金支付;項目竣工決算審計等。

    第十三條 招標投標及合同檢查。檢查是否按規定進行招投標;是否按批准的招標方案組織招投標;招投標運作是否規範;合同是否合法、嚴密、規範;是否履行合同。

    第十四條 項目組織機構檢查。檢查建設單位是否建立項目建設組織機構,是否有完善的規章制度,是否配備相應人員,是否對項目建設全過程依法實施有效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 開工條件檢查。檢查初步設計及概算是否已經批復,建設資金是否落實,施工組織設計是否編制,施工招標和監理招標是否完成,施工圖設計是否完成,建設用地和主要設備材料是否落實。

    第十六條 工程監理檢查。檢查監理單位是否具備相應資質,現場監理人員數量和素質是否符合合同約定,監理手段和措施是否滿足工程建設要求。

    第十七條 竣工驗收檢查。檢查竣工驗收程序是否規範,相關文件材料和檔案是否齊全和規範,主要結論和意見是否符合實際情況,竣工驗收後是否及時辦理固定資産移交手續。

    購建項目驗收檢查。購建項目是否按程序立項,資金是否落實,是否辦理産權過戶等手續。

    第十八條 項目運行情況檢查。檢查項目是否能正常運行並達到預期效果。

    第四章 監督檢查形式

    第十九條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採取定期報表和不定期現場檢查的形式對項目進行監督檢查。各省(區、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應根據項目實施情況採取適當形式對本轄區內項目實施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 各省(區、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應于每半年將本轄區內項目進展報表報送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上半年進展情況在當年7月15日前報送,下半年進展情況在次年1月15日前報送。

    第二十一條 項目檢查採取下列方式:

    (一)聽取項目建設單位及相關單位彙報,進行詢問和質疑;

    (二)查閱、摘錄、複製有關文件資料、檔案、會計資料;

    (三)實地查看項目實施情況;

    (四)召開相關人員座談會,核實情況。

    第二十二條 檢查人員應當做好檢查工作的有關會議和談話內容記錄,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要備留資料來源及證據。

    第二十三條 檢查結束時應當與建設單位及其主管部門交換意見。

    第五章 檢查結果處理

    第二十四條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對項目檢查結果及時向各省(區、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通報。對管理制度健全、執行程序規範的項目單位和地方,給予表揚;對管理不善、弄虛作假、質量低劣、損失浪費或存在責任事故的,予以通報批評。

    第二十五條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將項目檢查結果及時反饋投資主管部門,供優先安排資金、暫停安排資金和暫緩安排資金的重要參考。

    第二十六條 對於項目檢查中存在的問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發出整改通知,明確整改內容、整改期限及相關要求。

    項目整改單位要按照整改要求完成整改工作,並在規定期限內將整改結果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第二十七條 對監督檢查中的違紀、違法人員,建議有關地方和部門進行查處並追究相關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辦公室(規劃財務司)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至全部項目結束時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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