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監測管理辦法》9月1日起施行
我國將建先進的環境監測體系
國家環保總局近日制定發佈了《環境監測管理辦法》,要求縣級以上環保部門按照數據準確、代表性強、方法科學、傳輸及時的要求,建設先進的環境監測體系。
《辦法》指出,縣級以上環保部門對本行政區域環境監測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履行以下主要職責:制定並組織實施環境監測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組建直屬環境監測機構,並按照國家環境監測機構建設標準組織實施環境監測能力建設;建立環境監測工作質量審核和檢查制度;組織編制環境監測報告,發佈環境監測信息;依法組建環境監測網絡,建立網絡管理制度,組織網絡運行管理。
縣級以上環保部門所屬環境監測機構具體承擔的主要環境監測技術支持工作包括:開展環境質量監測、污染源監督性監測和突發環境污染事件應急監測;承擔環境監測網建設和運行,收集、管理環境監測數據,開展環境狀況調查和評價,編制環境監測報告等。
《辦法》要求,環保部門所屬環境監測機構應當具備與所從事的環境監測業務相適應的能力和條件,並按照經批准的環保規劃規定的要求和時限,逐步達到國家環境監測能力建設標準。
縣級以上環保部門應當建立環境監測數據庫,對環境監測數據實行信息化管理,加強環境監測數據收集、整理、分析、儲存,並按照國家環保總局的要求定期將監測數據逐級報上一級環保部門。各級環保部門應當逐步建立環境監測數據信息共享制度。
《辦法》將於2007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