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中央儲備肉管理,確保儲備肉數量真實、質量合格和儲存安全,做到儲得進、管得好、調得動、用得上,有效發揮其作用,2007年8月13日,商務部、財政部聯合發佈了《中央儲備肉管理辦法》(商務部令2007年第9號,以下簡稱《辦法》)。《辦法》將於2007年9月15日起施行。
《辦法》確定了中央儲備肉操作單位、質檢單位、承儲單位和加工企業的職責範圍,規定對中央儲備肉承儲單位和加工企業實行資質認定和動態管理制度,並明確了承儲單位和加工企業的資質條件和申請程序。《辦法》還對中央儲備肉的入儲、在庫(欄)、輪換、出庫(欄)和動用以及質量等各個管理環節做出了詳細規定。對操作單位、質檢單位、承儲單位和加工企業違反相關規定的,《辦法》設定了相應的處罰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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