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農村經營制度的又一重大變革
——對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幾點認識
賈治邦
今年6月,胡錦濤總書記在中央黨校省部級幹部進修班發表的重要講話中指出,改革開放是解放和發展社會生産力、不斷創新充滿活力的體制機制的必然要求,是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強大動力,必須堅定不移地加以推進。當前,正在全國推進的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就是進一步解放和發展農村生産力、建立充滿生機和活力的林業體制機制的一次重大實踐,是繼家庭聯産承包責任制之後中國農村經營制度的又一次重大變革,必將對林業發展、農村發展乃至經濟社會發展産生重大而深遠的影響。
一、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進展和歷史背景
目前正在進行的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是中央作出的重大決策。2003年,黨中央、國務院頒發的《關於加快林業發展的決定》,對集體林權制度改革作出了總體部署。2006年、2007年的中央1號文件和全國人大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一個五年規劃綱要》,都將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確定為深化農村改革的重要內容和重大舉措。胡錦濤總書記、溫家寶總理、回良玉副總理對集體林權制度改革高度重視,並多次深入實際考察,作出了一系列重要指示。目前,福建、江西、遼寧、浙江等省已全面推行集體林權制度改革,雲南、安徽、河北等省正在全面推進改革,其他省區有80個縣市正在進行試點。全國承包到戶的集體林地已超過5億畝,佔集體林地的1/5。
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在保持集體林地所有權不變的前提下,將林地經營權交給農民,使農民不僅具有經營的主體地位,而且享有對林木的所有權、處置權、收益權。這項改革旨在建立一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既能夠興林又能夠富民的林業經營體制,形成林業發展的自組織機制,從而帶動林業的大發展和農民收入的大幅度提高。
回顧新中國成立以來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歷程,大體可分為四個階段:一是土改時期的“分山分林到戶”;二是農業合作化時期的“山林入社”;三是人民公社時期的“山林集體所有、統一經營”;四是改革開放初期的“林業三定”(穩定山權林權、劃定自留山和確定林業生産責任制)。這四個階段的林權制度改革是各個時期經濟社會發展的歷史産物,不同程度地推動了集體林業的發展。但是,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集體林産權虛置、農民經營主體地位不落實等問題日益突出,嚴重制約了農民發展林業的積極性,嚴重制約了林業生産力的發展。推進新一輪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勢在必行,迫在眉睫。
(一)農民對耕山致富有了新期盼。改革開放以來,我國農村居民人均收入明顯提高,基本上擺脫了貧困,解決了溫飽。但是,與城鎮居民相比,農民收入仍然很低,山區農民的收入又低於平原區農民。在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新形勢下,廣大農民實現增收致富的要求越來越強烈。他們在繼續向耕地要溫飽的同時,一直在尋找能使他們過上殷實小康生活的新途徑。林業以靠近農民、適應農民的顯著特點和資源開發潛力大、産品需求旺盛的獨特優勢,成為農民增收致富的必然選擇。改革現行集體林權制度,已成為山區林區億萬農民的共同心聲和熱切期盼。
(二)生態建設面臨著新任務、新要求。我國森林面積雖然實現了持續快速增長,但森林總量不足、森林質量不高、生態系統脆弱、生態功能低下,生態建設任務極其艱巨。隨著森林面積的增長,護林難、育林難、防火難等問題日益突出,特別是維護生態安全、能源安全、氣候安全、物種安全、淡水安全、糧食安全,都對加快林業發展、加強生態建設提出了新任務、新要求。解決這些問題的根本出路,在於深化以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為重點的各項林業改革,充分激發農民植樹造林、保護森林的積極性。這是推進生態建設的不竭動力。
(三)市場對木材需求提出了新挑戰。一方面,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我國木材及林産品需求一直保持著剛性增長。“十五”期間,我國年均林木消耗需求為5.5億立方米,而國內只提供了3.65億立方米,近2億立方米靠進口彌補。據預測,“十一五”期間,年均消耗需求將增加到7億立方米,國內最多只能提供約4億立方米,缺口將達到3億立方米左右。在今後相當長的時期內,木材及林産品仍是我國供需缺口最大的商品。另一方面,為了維護國家生態安全,作為傳統木材生産基地的國有林區,木材産量在逐年調減,進一步加劇了木材供需矛盾。同時,隨著生態問題的國際化和政治化,世界各國都加大了對本國森林資源的保護力度,依靠大量進口木材來彌補國內供需缺口越來越困難。維護我國木材安全,保障林産品供給,歷史地落在了集體林業的肩上。
(四)市場經濟體制對林業體制機制提出了新要求。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是我國改革的方向和目標。市場經濟不僅是指産品的市場化,更是指産權的市場化。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作出的《關於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提出,要建立“歸屬清晰、權責明確、保護嚴格、流轉順暢的現代産權制度”,這標誌著我國市場經濟體制建設進入了新階段。林業要適應市場經濟體制的新要求,必須在繼續推進林産品市場化的基礎上,大力推進林業産權市場化。實行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是市場經濟體制建設的必然要求,也是林業産權市場化的重要基礎和突破口。
二、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重大意義
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是一項涉及廣大農民切身利益的深刻變革。它抓住了調整産權制度這個根本,把握了解放和發展林業生産力這個關鍵,堅持了農民得實惠、生態受保護這個原則,順應了時代發展潮流,體現了黨的執政理念,符合林業發展規律。雖然這項改革在全國仍處於起步階段,但已經顯示出巨大的綜合效益,為農村發展特別是山區發展展示了光明的前景。正如溫家寶總理指出的,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同土地家庭承包具有同等重要的意義。
(一)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是農村土地經營制度的重大創新和發展,對解放和發展農村生産力具有重大意義。建立以家庭承包經營為主、統分結合的農村土地經營制度,極大地解放了農村生産力,使我國18億畝耕地資源和農村勞動力資源的潛力得到了有效釋放,解決了我國13億人口的吃飯問題,是我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取得的重大成就。林地同耕地一樣,是國家重要的土地資源,是農村重要的生産資料,是農民重要的生計依靠。我國是一個多山的國家,山區面積佔國土總面積的69%,山區人口占全國總人口的56%,許多省區山區面積甚至達到80%。將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制度從耕地延伸到林地,必將再次釋放林地資源和農村勞動力資源的巨大潛力,實現農村生産力的又一次大解放。同時,林地改革比耕地改革還要複雜、難度更大。耕地改革主要考慮解決農民的吃飯問題,林地改革既要考慮農民的致富問題,又要考慮生態保護問題。林地改革還要面對許多歷史遺留問題,如普遍存在的地證不符、邊界不清、權屬糾紛等等。另外,林地上的附屬物——林木,也不同於農作物,不但具有較長的生長週期,而且採伐變現要受到約束。針對這些特點,集體林權制度改革進行了創造性的設計和實踐,不僅賦予農民長期穩定的林地承包經營權和林木所有權,而且林地承包經營權、林木所有權能夠轉讓、入股、抵押,形成了比較完整的用益物權,比耕地改革更深入、更徹底,對完善農村經營制度具有十分重大的意義,必將對解放和發展農村生産力産生重大作用。
(二)集體林權制度改革開闢了農民就業增收的廣闊空間,對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具有重大意義。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城鄉二元結構是我國社會的主要特徵,“三農”問題始終是黨和國家要重點解決的戰略問題。我國集體林業歷來與農民的生産生活緊密相連,是農民發家致富的重要依靠。但長期以來,農民沒有成為真正意義上的經營主體,集體林地也沒有完全成為農民的生産資料,集體林業更沒有成為農民就業增收的重要載體,從而形成了集體林地“大資源、小産業、低效益”的局面。通過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廣大農民不僅可以獲得新的生産資料,分到一筆可觀的物質財富,而且可以通過集約經營、立體經營林地增加收入,還能直接得到國家在營造林方面的補貼,享受稅費減免政策帶來的實惠。同時,改革盤活了森林資産,必將進一步推動林業産業的發展,保障農民來自林業的增收具有可持續性。通過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各地還解決了不少歷史遺留問題,融洽了幹群、鄰里等社會關係,有效地促進了山區林區社會的和諧。
(三)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是維護生態安全和木材安全的戰略舉措,對促進人與自然和諧具有重大意義。加強生態建設,保障林産品供給,不僅要依靠國家的重視和投入,更要依靠人民群眾的積極性和能動性。我國現有林地面積43億畝,其中集體林地25億畝。長期以來,由於沒有充分利用物質利益驅動這個手段來調動農民的積極性,集體林業的生態、經濟和社會效益都沒有得到很好發揮。全國集體林蓄積量每畝平均僅為3.3立方米,為全國平均水平的58.5%、發達國家的20%。在南方不少自然條件良好的地方,一些集體林“遠看綠油油,近看水土流”,森林生態系統及其功能很不完善。通過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實現了“山定權、樹定根、人定心”,廣大農民像經營耕地一樣經營林地,對林業實行集約經營,同時林地、林木成了農民最重要的財産,“看好自家山、管好自家林”成為自覺行動,這必將大幅度提高森林質量和森林資源總量,必將改變集體林經濟效益不高、生態功能不強的局面。如果全國25億畝集體林單位面積蓄積量提高到全國平均水平5.6立方米,就可增加森林蓄積量約60億立方米;如果提高到世界平均水平6.7立方米,可增加森林蓄積量83.9億立方米。同時,佔我國半壁江山的集體林搞活了、搞好了,還可以支持和帶動國有林的保護和發展,對維護國家生態安全和木材安全、促進人與自然和諧意義十分重大。
(四)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是現代林業建設的強大動力,對實現林業科學發展具有重大意義。現代林業是以人為本、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的林業,是充分發揮生態、經濟和社會三大效益,滿足社會對林業的生態、物質和文化等多樣化需求的林業。從根本上説,建設現代林業就是要根據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要求,重塑現代林業體制機制,建立一個“自組織化”的林業管理系統。按照國內外的實踐,只要實現了管理中的自組織化,社會生産力就能夠迅速發展。從實現途徑上説,建設現代林業就是要把市場機制引入林業建設,加快建立現代林業産權制度,全面優化林業經濟結構,加速轉變林業發展方式,實現林業科學發展。通過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明晰産權關係,確立經營主體,培育市場體系,規範交易秩序,進一步優化林業生産要素配置,全面盤活林業資源,充分釋放林地、物種、勞動力等生産資料的巨大潛能,充分激發林業內在的活力。從改革實踐看,林業的素質和效益得到了明顯提升,林業的吸引力顯著提高,社會各種生産要素迅速向林業聚集,生態建設和林業産業齊頭並進,呈現出又好又快發展的勢頭。
三、集體林權制度改革要把握的問題
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是我國農村綜合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事關經濟社會發展全局,與廣大農民利益密切相關,必須統籌考慮、精心謀劃、穩步推進,確保改革取得成功。從福建、江西、遼寧、浙江等省改革實踐來看,特別需要把握好以下幾個問題:
(一)必須堅持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確保農民平等享有林地承包經營權。集體林權制度改革,要按照林業的特點和農民的要求,把以家庭承包為基礎、統分結合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落到實處。通過均山、均股、均利等形式,將林地的承包經營權和林木的所有權平等落實到戶,確保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平等享有集體山林的權益。
(二)必須堅持兼顧各方利益,確保農民得實惠、生態受保護。改革就是重新調整各種利益關係,如果處理不好,便會引發矛盾。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必須兼顧國家、集體、個人的利益。既要通過減免稅費,讓利和還利於民,確保在改革中農民多得利,集體經濟實力不斷增強,又要堅持生態優先,把保護生態的責任落到實處,確保森林資源持續增長。
(三)堅持尊重農民意願,確保農民的知情權、參與權、決策權。農民是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受益主體,也是參與、決策和監督主體。要充分尊重群眾、相信群眾、依靠群眾,把改不改、何時改、怎樣改等重大問題的決定權交給群眾,真正做到發揮民智、符合民心、體現民意。地方各級黨委、政府和林業主管部門不能包辦代替,更不能強迫命令、強制推行。
(四)堅持依法辦事,確保改革規範有序。集體林權制度改革,要嚴格按照《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農村土地承包法》、《森林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切實做到政策、程序、內容、方法、結果五公開,真正落實好和保護好農民的承包權、經營權、收益權,嚴厲打擊乘機亂砍濫伐林木、亂徵濫佔林地等違法犯罪行為,確保改革依法有序推進。
(五)堅持分類指導,確保改革符合實際。我國各地自然情況差別很大,經濟社會基礎不同,林業發展狀況各異。推進集體林權制度改革,一定要從各地的實際出發,科學確定改革的具體方式和集體林經營管理形式。要允許存在差異性和多樣性,決不搞“一個模子”和“一刀切”。(原載求是雜誌2007年第17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