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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勞動局就新制定的《勞動合同法》答記者問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7年09月14日   來源:北京日報

    新制定的《勞動合同法》將於2008年1月1日起施行,這部涉及職工在勞動就業方面諸多根本利益的法律受到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那麼,《勞動合同法》在規範單位與職工的勞動合同關係、保護職工合法權利等方面有哪些亮點呢?日前,記者走訪了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的有關部門負責人。

    國家機關招用勞動者也應簽訂勞動合同

    記者: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國家機關、事業單位是否適用新的《勞動合同法》?

    負責人:國家機關、社會團體招用除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管理以外的勞動者,只要有用工行為,即建立勞動關係,應當依法簽訂勞動合同。事業單位招用除實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員以外的勞動者,應當依照本法律規定簽訂、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民辦非企業單位是指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社會力量以及公民個人,利用非國有資産舉辦的從事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社會組織。如各類民辦學校、醫院、文藝團體、科研院所、體育場館、職業培訓中心、福利院等,這些單位有用工行為,也要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決定重大事項要與職工代表平等協商

    記者: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哪些事項時,應當與工會或者企業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呢?

    負責人: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

    記者:用人單位自何時起要與勞動者及時建立勞動關係呢?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從事哪些行為?

    負責人: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職工名冊的內容應當具備勞動者姓名、身份證號碼、用工之日、勞動合同期限等內容。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等證件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處罰。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滿一年不訂立勞動合同視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記者:勞動合同應當採取什麼樣的形式、在何時訂立呢?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不簽訂勞動合同應當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負責人:單位與職工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形式的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勞動者連續工作滿十年應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記者:在什麼情況下,用人單位應當和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呢?

    負責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一是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二是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三是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按《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孫小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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