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8月7日電(汪恩民、劉錚)當前,一些用人單位為規避法定義務,不願與勞動者簽訂長期合同,越來越多的勞動合同期限在一年內,甚至一年四簽。近日通過的勞動合同法引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長期合同,以維護就業穩定。
在勞動合同法草案向全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時,許多人就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方面反映,勞動合同短期化的現象,嚴重損害了勞動者權益,許多勞動者整天提心吊膽,擔心隨時面臨失業危險,建議立法防止勞動合同短期化。
為更好地解決這些問題,維護勞動者的就業穩定權,近日通過的勞動合同法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方面提出更高要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與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相比,對勞動者更為有利。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符合三種情形之一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三種情形為: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連續訂立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等、續訂勞動合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