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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部門召開通氣會發佈促進規模養殖有關用地政策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7年09月25日   來源:國土資源部網站

新聞通氣會現場

    9月24日,國土資源部、農業部聯合召開新聞通氣會,對外公開發佈《關於促進規模化畜禽養殖有關用地政策的通知》,要求各地合理安排養殖用地,採取不同的扶持政策,及時提供用地,通力合作,積極為規模化畜禽養殖用地做好服務。

    《通知》指出,統籌規劃,合理安排養殖用地。縣級畜牧主管部門要依據上級畜牧業發展規劃和本地畜牧業生産基礎、農業資源條件等,編制好縣級畜牧業發展規劃,明確發展目標和方向,提出規模化畜禽養殖及其用地的數量、佈局和規模要求。在當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尚未修編的情況下,縣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對於規模化畜禽養殖用地實行一事一議,依據現行土地利用規劃,做好用地論證等工作,提供用地保障。規模化畜禽養殖用地的規劃佈局和選址,應堅持鼓勵利用廢棄地和荒山荒坡等未利用地、盡可能不佔或少佔耕地的原則,禁止佔用基本農田。規模化畜牧養殖用地確定後,不得擅自將用地改變為非農業建設用途,防止借規模化養殖之機圈佔土地進行其他非農業建設。

    《通知》要求,區別不同情況,採取不同的扶持政策。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和畜牧業合作經濟組織按照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興辦規模化畜禽養殖所需用地按農用地管理,作為農業生産結構調整用地,不需辦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其他企業和個人興辦或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和畜牧業合作經濟組織,聯合興辦規模化畜禽養殖所需用地,實行分類管理。畜禽舍等生産設施及綠化隔離帶用地,按照農用地管理,不需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管理和生活用房、疫病防控設施、飼料儲藏用房、硬化道路等附屬設施,屬於永久性建(構)築物,其用地比照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管理,需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所需的用地計劃指標,今年要從已下達的計劃指標中調劑解決,以後要在年度計劃中予以安排;佔用耕地的,原則上由養殖企業或個人負責補充,有條件的,也可由縣級政府實施的投資項目予以扶持。

    《通知》指出,簡化程序,及時提供用地。申請規模化畜禽養殖的企業和個人,需經鄉(鎮)政府同意,向縣級畜牧主管部門提出規模化養殖項目申請,進行審核備案。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和畜牧業合作經濟組織申請規模化畜禽養殖的,經縣級畜牧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鄉(鎮)國土所要積極協調用地選址,並到縣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辦理用地備案手續。其他企業或個人申請規模化畜禽養殖的,經縣級畜牧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縣(市)、鄉(鎮)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積極幫助協調用地選址,並到縣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辦理用地備案手續。規模化畜禽養殖用地要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以出租、轉包等合法方式取得,切實維護好土地所有權人和原使用權人的合法權益。《通知》還強調,要通力合作,共同抓好規模化畜禽養殖用地的落實。

    據國土資源部、農業部有關負責人介紹,為促進農業生産結構調整,國土資源部曾在1999年會同農業部出臺了《關於搞好農用地管理促進農業生産結構調整工作的通知》,明確了畜禽養殖用地有關政策。長期以來,養殖業以散養為主,即使有規模化養殖,大都是臨時性簡易設施,用地矛盾並不突出。

    兩位負責人説,隨著我國畜牧業的發展,飼養方式和結構都發生了很大變化,養殖規模增大,附屬設施增多,對養殖業用地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國務院明確要求,解決規模養殖用地問題,切實穩定生豬市場價格。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促進生豬生産發展穩定市場供應的意見》和《關於切實落實政策保證市場供應維護副食品價格穩定的緊急通知》,國土資源部和農業部組成調研組,開展專題調研,並在此基礎上出臺了《通知》。《通知》從規劃、計劃上、用地分類管理等方面給予規模化畜禽養殖用地更大的保障力度。同時,這些政策面向整個畜禽養殖業,體現了用地政策的統一性、規範性和前瞻性。

適應現代畜牧業發展的用地需求
——國土資源部有關負責人談規模化畜禽養殖用地新政策

圖為國土資源部耕地保護司副司長劉明松在新聞通氣會現場

    9月24日,國土資源部、農業部聯合召開新聞通氣會,對外發佈《關於促進規模化畜禽養殖有關用地政策的通知》,明確要求各地為規模化畜禽養殖用地做好服務。

    《通知》在什麼情況下出臺,在哪些方面加大了對養殖用地的支持力度,貫徹落實中應注意哪些問題?國土資源部耕地保護司副司長劉明松就這些內容進行了詳細闡述。

    我國正處於傳統畜牧業向現代畜牧業轉變的調整期,一些地方“用地難”成為制約規模養殖發展的因素之一

    劉明松介紹,為促進農業生産結構調整,1999年,國土資源部與農業部曾聯合下發《關於搞好農用地管理促進農業生産結構調整工作的通知》,明確了農業生産結構調整包括養殖業用地有關政策,在促進和保障畜禽養殖用地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目前,各地規模化養殖取得土地的方式,大都是將養殖用地視為農業用地,地方國土資源部門大都把養殖用地作為農業生産結構調整用地管理,體現對養殖的支持。也有少數地方按建設用地或臨時用地對其進行管理。總體上看,以散養為主的養殖階段中,用地矛盾並不突出。

    當前,我國正處於傳統畜牧業向現代畜牧業轉變的調整期,規模化養殖發展迅速。以生豬為例,截至今年上半年,規模養豬場的生豬出欄量已接近總量的50%。規模化用地相對節約,但隨著規模化養殖的進程加快,用地將另行選址,用地量還將有所增加。有些地方特別是經濟發達的地方,“用地難”成為制約養殖業發展的因素之一。有的基層國土資源部門認為規模化養殖用地政策難以把握,管理難以到位,相關部門的規定對規模化養殖用地的取得有一定制約,一些地方政策和農民積極性不高。這些情況綜合在一起,使得進一步明確規模養殖用地政策越來越迫切。

    去年以來,我國副食品價格尤其是豬肉價格,出現了較大幅度的波動。為確保副食品價格穩定,保障群眾生活,國務院連續下發《關於促進生豬生産發展穩定市場供應的意見》和《關於切實落實政策保證市場供應維護副食品價格穩定的緊急通知》,要求有關部門採取切實措施,促進生豬生産,穩定豬肉價格。

    為落實國務院領導的批示和要求,國土資源部和農業部于上月底迅速奔赴三個養豬大省進行專題調研,在湖南長沙召開座談會,邀請部分省國土資源部門和畜牧主管部門的同志座談,就促進規模化養豬有關用地政策進行了深入的討論,並結合規模化畜禽養殖用地,提出了支持養殖的政策措施。

    劉明松説,新的形勢,要求我們進一步研究,如何保障規模化養殖用地,積極化解“用地難”。

    規模化養殖大部分用地按農業結構調整用地管理,只有大約8%~10%的附屬設施用地需要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

    劉明松説,本著解決“用地難”,促進規模化畜禽養殖發展的角度,《通知》制定了支持規模化養殖用地的有關政策。具體體現在五個方面。

    將規模養殖用地納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計劃管理。各地在目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尚未修編的情況下,對規模化養殖用地實行一事一議,提供用地保障。在下一輪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中,統籌規劃,合理安排規模化畜禽養殖用地。同時,在土地利用計劃指標上,各地在今年已下達的年度計劃指標中解決,以後在年度計劃指標中予以安排。鼓勵各地根據實際情況,利用廢棄地和荒山荒坡等未利用地進行規模化畜禽養殖。

    區別不同情況,採取不同的扶持政策。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和畜牧業合作經濟組織興辦的規模化養殖所需用地,都按農用地管理;其他企業或個人興辦、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和畜牧業合作經濟組織聯辦規模化養殖所需用地,生産設施和綠化隔離帶按農用地管理,附屬設施按建設用地管理。這樣,規模化養殖大部分用地都是按農業生産結構調整用地管理,由農民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有關規定進行流轉,無需辦理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審批手續。規模化養殖中只有大約8%~10%的附屬設施用地,佔用農用地的,需要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政府可以對補充耕地進行扶持。規模化養殖生産設施佔用耕地的,只需簽訂復耕協議書,屆時按要求恢復成耕地。附屬設施佔用耕地的,原則上誰佔用誰補充,但有條件的地方,也可以由縣級政府投資的項目增加的耕地來予以扶持,進一步減少了養殖企業或個人的負擔。

    積極幫助養殖選址,並簡化審批手續。養殖項目經縣級畜牧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要求縣、鄉國土資源部門積極幫助選址,落實用地位置。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和畜牧業合作經濟組織興辦規模化養殖用地和其他企業或個人興辦規模化養殖的生産設施用地,只需到縣級國土資源部門辦理用地備案手續,管理相對簡化。

    不能擅自禁止或限制規模化養殖。《通知》明確規定,不能以新農村建設或整治環境為名,禁止或限制規模化畜禽養殖。對於現有的規模化養殖用地,因建設確需佔用的,應根據規劃佈局和養殖企業或個人要求,重新相應落實新的養殖用地,依法保障養殖企業或個人的合法權益。

    不得佔用基本農田搞規模化畜禽養殖,防止借機圈佔土地進行其他非農業建設

    劉明松強調,各地在貫徹落實《通知》時,要注意幾個問題,特別是,不得佔用基本農田搞規模化畜禽養殖,防止借機圈佔土地進行其他非農業建設。

    注意加強政府組織領導,有關部門搞好協調配合。各相關部門要在當地政府的統一組織領導下,加強溝通協調,共同促進規模化畜禽養殖的健康發展。國土資源部門和畜牧主管部門,要結合本地實際情況,進一步完善有關政策,細化有關規定,做好服務。

    注意節約集約用地,不得佔用基本農田。規模化養殖要實行標準化,在用地上也要堅持節約集約用地,嚴格按照規定要求控制用地規模。合理選址,不佔或少佔耕地,特別是不得佔用基本農田搞規模化畜禽養殖。

    不能改變養殖用地的用途。規模化養殖用地確定後,必須按照規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不能擅自將養殖用地改為非農業建設用地。 (國土資源報記者 王永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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