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7日下午,新修訂的《江蘇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條例》在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32次會議上一次審議通過,定於明年6月5日實施。這是江蘇省目前最為嚴格的一部環保地方法規,意味著江蘇“鐵腕治污”的決心已經上升為法律。
“太湖美”曾是江蘇的代表性風景。上個世紀80年代以後,太湖水污染逐漸加重。今年5月底太湖局部藍藻提前暴發,導致無錫市區供水危機。胡錦濤總書記對此十分關心,溫家寶總理、曾培炎副總理親赴太湖考察指導。在江蘇省堅決貫徹中央關於治理太湖重大決策部署的一系列重要舉措中,修訂1996年實施的《江蘇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條例》迅速走上重要議程。
“‘嚴’字,貫穿了這部法規從立法宗旨、治理措施到法律責任的每一個部分。”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王臘生對記者説。
4天前提交大會的草案,其嚴格程度已經大大突破環保執法現狀。如法規約束範圍擴大到了蘇州、無錫、常州和丹陽市全部行政區域,以及句容市、高淳縣、溧水縣行政區域內對太湖水質有影響的河流、湖泊、水庫、渠道等水體所在區域。水質交接責任制、生態補償、區域限批、分級保護制、排污申報登記和排污許可制等一系列新制度,體現了從嚴治理的力度;最高處罰額度從目前的10萬提高到100萬,開創國內對違法排污企業罰款的最高標準。本次會議召開的4天中,又吸納委員們的審議意見,在上述規定之外添進更多嚴格舉措。
賦予省政府在太湖流域制定更高環境標準的權力。條例規定,國家沒有規定的水環境質量標準、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江蘇省可以制定地方標準;國家有規定的,江蘇省可以制定更為嚴格的標準。
規定的法律責任更為具體嚴厲。草案中原有的處罰,上下限有10倍之大,新條例將多類罰款下限從5萬提到10萬、10萬提到20萬,從而進一步加大處罰力度、縮小自由裁量空間;為了徹底杜絕私設排污口偷排污水等行為,將草案中的經濟處罰規定改為“直接封堵排污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