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南昌9月27日電(記者 沈洋)日前,江西省環保局與國家電力監督委員會華中監管局聯合下發通知,要求江西省各級供電企業協同環保部門對違法排污企業落實停電、限電措施。
據江西省環保局通報,南昌市青山湖區有21家違法排污企業拒不執行南昌市政府下達的停業決定,並擅自竊電投入生産。同時,還有少數地方供電企業由於各種原因,未嚴格執行政府的停、限電規定,致使一些違法排污企業仍然在生産,污染了當地環境,危害了群眾的身體健康。
通知要求供電企業接到停止供電的通報後,在24小時內向違法排污企業發出停止供電的通知,並在發出通知24小時後72小時內停止向該企業供電。供電企業不得以與用戶存在供用電合同為由拒絕斷電。
通知還要求,各級環保部門要加強與各級供電企業的溝通,並建立有效的信息通報機制;各級供電企業要自覺執行環保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嚴格執行政府及相關部門對有關違法排污企業的停、限電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