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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總局發佈商品交易市場信用分類監管制度意見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7年10月11日   來源:工商總局網站

關於建立商品交易市場信用分類監管制度的指導意見

工商市字[2007]208號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六屆六中全會關於加快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範市場主體行為的精神,合理配置市場監管力量,強化監管力度,提高行政監管效能,促進經營者守法經營,誠信經商,努力實現監管與發展、服務、維權、執法的統一,切實維護市場交易秩序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現就建立商品交易市場信用分類監管制度,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一、商品交易市場信用分類監管的含義及適用範圍

    商品交易市場信用分類監管,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以商品交易市場開辦單位和場內經營者的信用狀況、日常經營活動情況和違法行為記錄為依據,設定標準,將商品交易市場劃分為不同信用類別,並採取不同方式對其實施監管的管理制度。

    商品交易市場信用狀況依據本《意見》規定的標準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於對企業實行信用分類監管的意見》(工商企字[2003]131號)、《個體工商戶信用分類監管指導意見》(工商個字[2007]248號)有關規定進行認定。

    商品交易市場信用分類監管適用於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進行企業註冊登記的商品交易市場開辦單位,場內經營者不包含臨時性、季節性進入市場銷售自産自銷農副産品的農民。

    二、商品交易市場信用類別和認定標準

    商品交易市場信用狀況根據市場開辦單位和場內經營者兩個經營主體市場準入、經營行為、市場退出等指標進行綜合認定,具體分為A類、B類、C類、D類四個類別。

    商品交易市場信用類別由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據本《指導意見》規定,並結合本地實際情況組織進行認定,並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備案。商品交易市場信用類別實行定期復核制,根據市場信用狀況動態檢查情況,調整其相應信用等級。具體辦法由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制定並組織實施。

    (一)A類市場認定標準

    1、市場開辦單位企業信用連續三年以上為A級,市場內沒有發生過重大或嚴重商品質量安全責任事故和銷售國家明令禁止交易商品的行為。

    2、市場經營管理責任主體明確,市場經營管理組織機構、規章制度健全,市場開辦單位認真履行市場經營管理職責:

    (1)市場開辦單位與場內經營者全部簽定進場經營合同,雙方權利義務責任明確。其中涉及商品安全質量保障、知名品牌商品保護、消費者權益保護等主要責任條款,雙方約定具體清晰;

    (2)建立經營者市場準入制度,嚴格審查入場經營者經營資格,掌握場內經營者基本信息和經營信息,並建立登記檔案;

    (3)建立商品準入管理制度和質量管理責任制度。配備相應的檢測機構人員,對關係消費者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産品進行檢測管理。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組織進行的商品質量監測中,市場商品質量合格率高;

    (4)建立市場退出管理制度,及時清退違規經營者和不合格商品;

    (5)建立市場檢查制度。對市場管理制度實施情況進行經常性的檢查,並採取相應的管理措施。市場內配備了市場交易安全電子監控設備設施;

    (6)建立品牌商品市場準入和監督制度,掌握場內經營者知名品牌商品經銷情況,並建立登記管理檔案;

    (7)建立消費者權益保護制度,並通過合同與場內經營者約定了消費侵權損害賠償辦法,有機構、人員處理交易糾紛投訴和消費投訴,消費糾紛解決率達到95%以上。在市場顯著位置設置投訴信箱,公佈投訴電話。對消費者投訴率進行統計分析,並把處理結果和投訴者滿意度記錄備案;

    (8)建立信息公示制度。在商品交易市場內顯著位置建立信息公示牌,及時發佈商品質量監測、商品安全、消費警示和提示、消費者申(投)訴處理、場內經營戶的獎懲及違法違規等信息;

    (9)積極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市場監管工作。在場內顯著位置公佈市場管理制度以及行政監督管理部門、投訴機構的地址和電話。對於場內經營者的違法經營行為,能夠及時予以制止,並報告工商行政管理及時進行處理;

    (10)建立市場服務監督制度,定期對入場的經銷商、採購商、消費者進行滿意度抽樣調查,徵詢對市場服務意見,並記錄在案,及時整改;

    (11)建立市場應急管理制度。具有應對緊急突發事件的預案和應急管理隊伍;

    (12)努力培育客戶,積極創造條件吸引知名企業進場經營,引導現有經營主體按照現代流通方式轉換經營業態,場內經營者整體素質較高。入場經營的知名企業數不低於場內經營總戶數的20%;

    (13)積極引導場內經營者誠信經營,開展了信用經營戶創建活動,建立了場內經營者信用獎懲制度。

    3、場內經營者自覺遵守法律和市場管理制度,經營行為規範,A級信用經營者總數佔場內經營者總數的90%以上:

    (1)證照齊全、亮照(證)經營,有照率、亮照率為100%;

    (2)建立並認真執行進貨驗收、索證索票、購銷臺帳、銷售票據、不合格商品退貨制度;

    (3)經營的商品符合國家質量安全衛生標準,商品標識完整清晰,證件齊全;

    (4)交易商品明碼標價,屬於國家價格管理的商品,符合國家價格管理的有關規定;

    (5)計量器具符合法定要求,交易計量準確、公正;

    (6)全面履行交易合同。沒有故意利用合同實施欺騙和其它違法違約行為的發生;

    (7)近三年內有嚴重違法行為記錄的場內經營者佔場內經營者總數比例低於1%;有一般違法行為記錄的場內經營者佔場內經營者總數比例低於3%。

    (二)B類市場認定標準

    1、市場開辦單位企業信用連續二年以上為A級,市場內沒有發生過重大商品質量安全責任事故和銷售國家明令禁止交易商品的行為。

    2、市場經營管理責任主體明確,市場經營管理組織機構、規章制度比較健全,建立並執行了下列管理制度和措施:

    (1)市場開辦單位與場內經營者全部簽定進場經營合同,權利義務責任明確;

    (2)建立經營者市場準入制度,認真審查場內經營者經營資格,建有登記檔案;

    (3)建立商品準入管理制度和質量管理責任制度。配備檢測機構人員,對關係消費者身體健康生命安全的産品進行檢測管理。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組織進行的商品質量監測中,商品質量合格率較高;

    (4)建立市場退出管理制度,能夠按照國家規定清退違規經營者和不合格商品;

    (5)建立市場檢查制度。對市場管理制度實施情況進行經常性的檢查,並採取相應措施。配備了市場交易安全電子監控設備設施;

    (6)建立執行知名品牌商品市場準入和監督查制度,市場內無嚴重侵權行為發生;

    (7)建立了消費權益保護制度,有機構或專職人員處理交易糾紛投訴和消費投訴,消費糾紛解決率達到90%以上。在市場顯著位置設置投訴信箱,公佈投訴電話。通過合同與場內經營者約定了消費侵權損害賠償辦法,消費投訴能夠得到較好解決;

    (8)建立了信息公示制度。在商品交易市場內的顯著位置建立信息公示牌,發佈商品質量監測、商品安全、消費警示和提示、消費者申(投)訴處理、場內經營戶的違法違規等信息;

    (9)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市場監管工作,在場內顯著位置公佈市場管理制度以及行政監督管理部門、投訴機構的地址和電話。對於場內經營者的違法經營行為,能夠及時予以制止,並及時報告工商行政管理進行處理;

    (10)建立市場應急管理制度。具有應對緊急突發事件的預案和應急管理人員;

    (11)創造條件吸引知名企業進場經營,入場經營的知名企業數不低於場內經營總戶數的15%;

    (12)引導場內經營者誠信經營,開展了信用經營戶創建活動,建立了場內經營者信用獎懲制度。

    3、場內經營者遵守法律和市場管理制度,經營行為規範,A級信用經營者總數佔場內經營者總數的80%以上:

    (1)證照齊全、亮照(證)經營,有照率、亮照率為100%;

    (2)建立執行進貨驗收、索證索票、購銷臺帳、銷售票據、不合格商品退貨制度較好;

    (3)經營的商品符合國家質量安全衛生標準;商品標識完整清晰,證件齊全;

    (4)交易商品明碼標價,屬於國家價格管理的商品,符合國家價格管理的有關規定;

    (5)計量器具符合法定要求,交易計量準確、公正;

    (6)履行與客戶簽定的交易合同。沒有故意利用合同實施欺騙和其它嚴重違法違約行為的發生;

    (7)近兩年內有嚴重違法行為記錄的場內經營者佔場內經營者總數比例低於3%;有一般違法行為記錄的場內經營者佔場內經營者總數比例低於5%。

    (三)C類市場認定標準

    1、市場開辦單位企業信用為B級,市場有嚴重商品質量安全責任事故發生。

    2、市場經營管理組織機構、規章制度不夠健全,市場開辦單位與進場經營者之間權利義務責任約定不清楚,市場開辦單位履行管理職責情況不到位,進場經營資格審查、商品市場準入查驗、知名品牌商品保護等主要管理制度落實執行一般;對於場內經營者的違法經營行為制止和處理不及時,不報告相關部門進行處理。

    3、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組織進行商品質量監測中,市場商品質量合格率穩定性較低。

    4、缺乏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制度措施,消費投訴不能得到及時處理和解決,消費糾紛解決率不足80%。

    5、A級信用經營者總數不足場內經營者總數的70%,有照率低於90%。

    6、場內經營者不規範經營行為屢有發生,近一年內有嚴重違法記錄的場內經營者佔場內經營者總數比例高於5%;有一般違法記錄的場內經營者佔場內經營者總數比例高於10%;發生過兩次場內經營者因銷售假冒偽劣商品被查處事件。

    (四)D類市場認定標準

    1、市場開辦單位企業信用為C級,近一年內有嚴重違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規和國家其它法律法規違法行為記錄;市場有重大商品質量安全責任事故發生。

    2、市場管理機構、制度不健全且落實情況較差,市場開辦單位不履行市場經營管理職責,對進入市場交易的經營者經營資格不進行認真審查,放任無照經營者進場經營;對進入市場交易的商品質量不履行查驗責任,市場內有偽劣、侵權商品、國家明令禁止交易的商品等銷售;消費者合法權益得不到保障,投訴舉報率高,消費糾紛解決率不足70%。

    3、在工商部門組織進行商品質量監測中,市場商品質量合格率較低。

    4、場內經營者經營行為不規範程度高,A級信用經營者總數佔場內經營者總數的60%以下;進貨查驗、索證索票、購銷臺帳等商品準入制度沒有得到確實執行;商品場內經營者有照率低於70%;近一年內有較嚴重違法行為記錄的場內經營者比例佔場內經營者總數比例高於10%;有一般違法行為記錄的場內經營者比例佔場內經營者總數比例高於20%;發生過兩次以上場內經營者因銷售假冒偽劣商品被查處事件。

    三、市場分類監管措施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根據市場的信用類別實施不同的監管方式、方法。

    (一)A類市場監管措施

    除開展專項檢查、市場巡查、接申訴舉報或發現其他線索開展檢查外,一般每季度檢查一次。重點檢查有過違法行為記錄的場內經營者。對檢查中發現的沒有造成嚴重後果的輕微違法行為,應以教育和責令改正為主。對市場開辦單位和場內經營者驗照或變更登記時提供便捷服務,符合條件的當場辦理。優先推薦A類市場參加 “守合同、重信用”單位認定活動。

    (二)B類市場監管措施

    除開展專項檢查、市場巡查、接申訴舉報或發現其他線索開展檢查外,至少每季度進行1至3次日常巡查。重點檢查有過違法行為記錄的場內經營者。對檢查中發現的一般性違法行為,應以責令改正和警告為主。對市場開辦單位和場內經營者驗照或變更登記時,進行針對性的審查。

    (三)C類市場監管措施

    除開展專項檢查、市場巡查、接申訴舉報或發現其他線索開展檢查外,至少每季度進行3次以上日常巡查。重點檢查市場開辦單位健全市場管理制度及履行管理職責情況,有過違法行為記錄的場內經營者。對檢查中發現的違法行為,依法查處,並加大市場預警頻度;加強對市場開辦單位和場內經營者的法律法規培訓和責任意識教育,督促其自覺履行管理職責。對市場開辦單位和場內經營者驗照或變更登記時,進行重點審查。

    (四)D類市場監管措施

    除開展專項檢查、市場巡查、接申訴舉報或發現其他線索開展檢查外,至少每週進行一次日常巡查,必要時,檢查市場整改情況不受每週檢查一次的限制,通過檢查及時發現並查處市場內違法經營行為;將市場開辦單位和場內經營者列為年檢重點檢查對象,對違法違章行為,依法從重處罰;公開違法記錄,加強對市場開辦單位和場內經營者的法律法規教育和懲戒教育,強化其誠實信用、守法經營。對市場開辦單位和場內經營者驗照或變更登記時,進行全面審查。

    經認定的信用類別市場,發生下列行為之一的,經核實後,應立即調整其信用類別,並採取相應的監管措施:

    1、銷售假冒偽劣商品,並造成嚴重惡劣影響的;

    2、發生嚴重質量、安全和衛生事故的;

    3、監督檢查結果證明市場運營不符合信用類別標準的;

    4、其他嚴重違法違規行為。

    四、商品交易市場信用分類監管信息網絡化建設

    各地在開展商品交易市場信用分類監管工作時,要注意與市場監管信息化、網絡化建設工作緊密結合起來。在開展商品交易市場信用分類監管工作的同時,將市場信用信息數據庫的建設工作和網絡監管平臺建設列入工作日程,研究制定市場信用信息數據採集、錄入、加工、傳輸和管理標準規範,統一開發具有自動分類、提示、預警,自動解除過期信息,滿足多方面查詢需求等功能,與各業務軟體兼容的商品交易市場信用分類監管軟體,並與與網絡實現有機對接,逐步建立起互聯共享、傳輸迅速、查詢方面、運轉高效的商品交易市場信用分類監管網絡平臺,有效提高市場管理水平和效能。

    五、加強組織領導 確保商品交易市場信用分類監管取得實效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切實加強對商品交易市場信用分類監管工作的組織領導工作,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工作實施方案、實施措施、實施步驟,建立健全與商品交易市場信用分類管理相配套的工作機制和工作制度,切實保障人員、資金和技術落實到位。

    商品交易市場信用分類監管主要用於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實施分類監管,嚴禁利用信用分類搞評比、評定,頒發信用等級牌匾等活動。

    各地應于2007年年底前完成商品交易市場信用分類認定和信息匯總錄入工作,初步構建起商品交易市場信用分類監管網絡平臺框架。各地商品交易市場信用分類認定匯總情況,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7年12月31日之前報總局備案。

    為及時掌握商品交易市場發展動態,加強對商品交易市場發展與監管的指導,及時總結推廣各地成功創新的市場監管制度、機制和方式,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對於信用度好、輻射面大、政府和社會各界反映良好的A類信用市場,將確定為重點聯絡市場。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完成本地區市場信用分類認定工作後向總局提出重點聯絡市場薦名單,並於2008年1月31日之前報送總局。

二00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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